新闻报道权(Right to Report 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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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报道权是指新闻主体享有通过新闻媒介刊播采访事实材料的权利。
新闻报道是传媒活动的核心,是关于信息的传播活动,作为“拟态公众”的媒体在实现人们“知的权利”时,享有新闻报道权。新闻报道权的本质是权利。是一种宪法权利和政治权力,是人民权利的实现,从法理上讲报道权不是记者的专有权利,记者作为“拟态公众”代表人民在行动如果不代表人民利益便失去了合法性。新闻报道权是公民权利的延伸,也是公民政治权利的组成部分。新闻报道权不但扩大了公民的民事权利,而且实现了公民政治权利、社会权利和民事权利的有效沟通。公民可以借助于新闻媒体表达自己的意见,主张自己的民事权利;公民也可以借助于新闻媒体表达自己的政治主张,争取舆论的支持;公民还可以通过新闻报道凝聚共识,缔造和谐社会。当然,从司法救济上,现实中新闻记者以“拟态公众” 身份的司法请求权没有法律依据。新闻报道权受到侵害。记者必然从“神”回归为“人”,要以自然人和法人的权利进行救济。新闻报道权是指新闻媒体和记者享有的自由地搜集新闻信息并将其报道出来的权利,又可具体分为两项:
其一采访权,指新闻工作者有权获取与新闻事实有关的材料并通过媒体进行发布;
其二舆论监督权,舆论监督权是新闻媒体拥有运用舆论的独特力量,帮助公众了解政府事务、社会事务和一切涉及公共利益的事务,并促使其沿着法制和社会生活公共准则的方向运作的一种社会行为的权利。
(一)政府与媒介之间。由于政治制度上的单一制、媒介的国有制,致使中央政府在制定规制时独揽大权,形成信息垄断,处于信息优势地位;各媒体和政府利益高度一致,在信息反馈时各级政府与媒介一味地迎合上层意志,报喜不报忧,传递符合上级意向但不符合实际情况的信息。
(二)政府与公民。在这个层面上政府作为信息的绝对拥有者从维护自身利益出发封锁、拖延有关信息的发布,在一定程度上剥夺了公民的信息获得权,单一制的政治制度使公民产生对政府和国家广泛的疏离感,对于新闻报道缺乏参与的积极性。同时由于没有好的反馈机制,公民没有足够的权利将自己的意见反馈到政府。
(三)媒介与受众。我国的媒介首先是党和政府的喉舌,而后才是人民的喉舌。加之多层化的管理模式使得媒介从业者更多地关注上层的意见,特别在对中央政策规制的宣传报道上更是如此。这样会在一定程度上使受众处于信息盲区,进而损害受众的利益。同样受众对于媒介会产生如同对待政府一样的疏离感,造成反馈上的信息不对称,影响了政策规制的实施效果。我国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经历了以阶级斗争为纲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经济建设为主转到以制度建设为指导方向二次转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