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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要素是指新闻语篇的结构要素,新闻的篇章结构就是由结构要素搭配而成的。新闻要素之间存在着形式与意义两个层面上的关系,不同的关系类型就形成了不同的篇章结构。
新闻要素之间在形式方面包括隐现、先后与轻重三种关系类型。“隐现”是指新闻要素在语篇中的出现与消隐;“先后”是指新闻要素在语篇中的排序;“轻重”是指新闻要素在语篇中的详略。
这里的新闻要素主要指新闻报道中的相关人物的信息要素,即新闻源和有关当事人的姓名、职业、工作单位、地址、家庭等。所谓合理隐匿应主要出于两种目的:一是为新闻源保密;二是保护当事人的隐私。
(1) 在通常情况下,为确保新闻的可信度,记者是被要求提供新闻源信息的。但有时也会有特殊原因使记者不能透露。比如采访对象为了保证自己的宁静生活不被打扰以及出于自身安全的考虑,要求不公布自己的相关信息。事实上,法律没有规定被访者一定要接受记者采访,并无条件地向其提供自己所掌握的事实信息和资料。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制定的 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中规定“尊重被访者的声明和正当要求”,这当中自然也包括被访者隐匿自己身份的要求。此外,有时候记者必须通过一些秘密的新闻源才能获得信息。因此,为新闻源保密不光是记者职业道德的要求,也是他们客观、全面了解事实真相, 保障公众知情权的要求。
(2)人是社会化的动物, 但人也有保持自身独立性的需要。隐私便是体现这种独立性的重要内容。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不愿公开的个人生活秘密和个人生活自由的人格权利”。“隐私权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隐私的主体希望隐私‘不为人知’,而新闻报道的一个显著特点, 就是让新闻信息‘广为人知’,这两个显著的特点构成了新闻报道要求和隐私权要求的严重冲突,冲突的结果是,如果新闻媒体一旦报道了事实, 必然使公民的隐私权受到严重的侵害。”对于一些显著性不高的新闻来说,解决这个冲突的方法,就是隐匿隐私主体的身份,使新闻事实和隐私主体之间的信息联系断裂。建立在真实性基础上的新闻,如果是从以上两个目的出发而对部分要素进行了隐匿,一般认为是合理的。一方面,它表现了对新闻源和当事人法律权利的尊重另一方面,它也是新闻记者避免侵权、扩大报道空间的一种技巧。
新闻要素的隐匿使得一般人对新闻的真实性无法查证。因此,就有人钻了这样的空子,捏造和歪曲事实,再加上模糊的、虚构的新闻源和当事人,制造出假新闻。这便是新闻要素的不合理隐匿。经常可以在报纸上看到这样一些词句,或是消息灵通人士透露、内部人士称,或是张某、李某、王某,或是A先生、B小姐,或是文中人物均采用化名。虽然这当中有些新闻写得跌宕起伏、曲折生动,甚至还有的是洋洋洒洒的大特写或连续报道, 但总给人一种亦幻亦真、若有若无的感觉。这就是不合理隐匿给新闻报道带来的信任危机。
真实是新闻存在的价值和基本条件。它首先要求新闻源清楚、可靠,而且一般是越详细越好, 以免遭到受众无端的质疑。只有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能对新闻源进行隐匿。其次,真实性要求内容准确。这包括时间、地点、人物、过程、环境、条件、结果、细节、背景资料, 以及人物的思想和心理等等都必须符合实情、确凿无误。其中人物即当事人是最重要的能动性因素,他的真实性往往会影响着其他因素的真实性。所以,除非涉及到人物的隐私问题,一般也不会对其进行隐匿。所谓新闻要素的不合理隐匿就是置这两大真实性原则于不顾,同时又怕新闻源或当事人信息过于清晰而被人拆穿,而采用的模糊化处理人物的方法。它是隐匿方法的异化和滥用, 是有违于新闻本质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