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装食品(Bulk Foo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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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装食品是指没有预包装的食品、食品原料及加工半成品,但不包括新鲜蔬菜、水果,以及需清洗后加工的原粮、鲜冻畜禽产品和水产品等。
一是无预包装,包括无法预包装(如包装等原因无法标识)和无需预包装(传统消费习惯或者食品特征决定),或者采用简易包装的;
二是包括食品、食品原料及半成品,部分需要重新加工、制作后才能食用;
三是不包括新鲜果蔬,以及需清洗后加工的原粮、鲜冻畜禽产品和水产品等。散装食品在贮存、销售中,应当在贮存位置、容器及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一条)。
从上述特征看,常见的散装食品包括:炒货、饼干、糕点、卤味、酒类等等。
生产、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本条对于散装食品包装提出要求,生产、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这项规定主要鉴于以下理由:一是防止食品生产经营者因操作过失,将不同品种的食品相混淆,或者将同品种不同生产日期的食品相混淆,防止食品二次污染;二是便于食品生产经营者及时清理过期食品,防止将过期食品销售给消费者;三是一旦发生食品安全问题,消费者或食品经营者,可以通过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追溯到上游经销商或生产企业,及时向其主张合法权利。
散装食品较之预包装食品贮存难度更大,要求条件更高。无论是贮存,还是销售,没有明确的区分和辨识标志都不利于保存和分辨,对种类相近似的食品尤其容易导致混淆,给食品的流通经营带来不便。所以,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将各种散装食品分离存放,特别是对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还应当有清洁的外罩或覆盖物,使用的存放容器和外包装材料应当清洁、无毒,而且所有食品都要远离各种污染源,防止造成食品污染。
对此,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所存放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这样规定可以起到四个方面的作用:一是便于食品经营者自身区分辨识不同种类的食品;二是便于食品经营者对食品进行检查,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三是便于食品经营者在检查中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时,能及时和食品生产者取得联系,通知其停止生产,召回已销售食品,尽早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四是便于政府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保证食品市场的健康与安全。
由于散装食品存在“散”的特点,也就给消费者带来一定的不便。为了使消费者明确了解散装食品的各种信息,让消费者在充分知的情况下自由选购和食用所需的散装食品,并便于消费者根据散装食品的销售标识,对所购食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进行监督,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食品安全法在同一条规定,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从而对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的行为给予了明确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