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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捐资是境内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在遵守我国宪法和法律的前提下根据“自愿、量力”的原则无偿用于教育的资金或物化资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国家鼓励境内、境外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资助学”。《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及其实施意见规定,“鼓励和提倡厂矿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资助学,不计征税”,“欢迎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外籍团体和友好人士对教育提供捐赠”,“对教育事业的捐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应纳税的所得中予以扣除”。教育捐资的种类主要有:①捐助大额资金作为本金,其利息用于捐助办学。②捐助数额不等的资金,全部用于办学,一次性或分批使用。③捐助物化资金,如购置不动产作为捐助本金,其产业利润在扣除再生产投资后用于捐资助学。受捐对象有多种情况:一种是规定受捐范围而无特定捐助对象,而是由捐资者捐予政府,或提出受捐原则或未提出受捐原则,然后由政府根据受捐原则或需要进行分配;此外,是由捐资者设立捐资资金管理委员会,然后由该委员会或根据受捐原则或根据需要分配捐助资金。另一种是既规定受捐范围又规定受捐对象。对于各级政府和学校而言,在教育捐资符合国家宪法和法律的前提下,不应强行规定捐资者的捐资对象,而应向捐资者介绍国家和当地教育发展的战略重点,反映教育发展战略重点中资金严重短缺的区域和项目,反映国家、学校在实旋教育和个人在接受教育中的资金困难,鼓励捐资者优先捐助国家、地方、学校重点教育发展项目,优先捐助品学兼优而家境贫寒的个人或因家境贫寒而无法接受或受完义务教育的个人。 教育捐资在捐资者根据法定程序完成所捐资金交付后,其所有权或其形成的产权发生改变,由受捐者所有。为了防止受捐者挪用、滥用或贪污捐助资金等情况的发生,为了确保教育捐资的安全和正当使用,以鼓励社会和个人更多地关心、资助教育事业,备级政府必须加强对教育捐资使用及管理的监督,产肃处理或严惩挪用、滥用或贪污捐助资金的责任单位或个人;允许捐助者在根据国家宪法和法律的前提下规定受捐原则和使用、管理办法;允许捐助者依照国家宪法、法律,在不损害国家主权、安全等前提下对所捐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社会组织和个人对教育的捐赠,必须用于教育,不得挪用、克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