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面条款(clause on the ba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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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面条款是指由各航运公司自己制定,确定承运人、托运人和提单受让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依据。
1.定义条款(Definition clause)。各船公司的提单中,一般都订有定义条款,对作为运输合同当事人一方的“货方”(Merchant)的含义和范围作出规定,将“货方”定义为“包括托运人、受货人、收货人、提单持有人和货物所有人”。
2.首要条款(Paramount clause)。首要条款是承运人按照自己的意志,印刷于提单条款的上方,通常列为提单条款第一条,用以明确本提单受某一国际公约制约或适用某国法律的条款。当提单其他条款与首要条款中法律规定相冲突时,一般以首要条款中的法律规定为准。
3.承运人责任条款(Carrier'S responsibility clause)。说明签发本提单的承运人对货物运输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此条款基本上是按照首要条款中规定的国内法或国际公约制定。如果首要条款规定《海牙规则》适用于本提单,那么《海牙规则》所规定的承运人责任,也就是签发本提单的承运人对货物运输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4.承运人责任期间条款(Carrier'S period of responsibility clause)。一般规定为对于杂货运输,实行“钩至钩”责任制度,即承运人责任从货物装上船时起到货物卸下船时止。对于集装箱运输,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从收到货物时起到交出货物时止。
5.免责条款(Exception clause)。由于提单的首要条款都规定了提单所适用的法规,而不论有关提单的国际公约或各国的海商法都规定了承运人的免责事项,所以不论提单条款中是否列有免责事项条款的规定,承运人都能按照提单适用法规享受免责权利。
6.装货、卸货和交货条款(Loading,Discharging and Delivery clause)。是指对托运人在装货港提供货物,以及收货人在卸货港提取货物的义务所作的规定。一般规定货方应以船舶所能装卸的最快速度昼夜无间断地提供或提取货物;否则,货方承担对违反这一规定所引起的一切费用。
7.索赔条款(Claim clause)。包括损失赔偿责任限制(Limit of liability),即指已明确承运人对货物的灭失和损坏负有赔偿责任应支付赔偿金时,承运人对每件或每单位货物支付的最高赔偿金额;索赔通知(Notice of claim),亦称为货物灭失或损害通知(Notice of lossdamage);诉讼时效(time bar),即指对索赔案件提起诉讼的最终期限,等等。
8.包装与唛头(标志)条款(Packing and mark clause)。要求在起运之前,托运人对货物加以妥善包装,货物唛头必须确定明显,并将目的港清楚地标明在货物外表,在交货时仍要保持清楚。
9.运费和其他费用条款(Freight and other charges)。该条款通常规定,托运人或收货人应按提单正面记载的金额、货币名称、计算方法、支付方式和时间支付运费,以及货物装船后至交货期间发生的,并应由货方承担的其他费用,以及运费收取后不再退还等规定。
10.留置权条款(Lien clause)。该条款规定了在托运人、收货人未付清运费、滞期费、亏舱费及共同海损分摊时,承运人有权扣押或出售货物以抵付欠款,如仍不足以抵付全部欠款,承运人仍有权向货方收回差额。
11.转运或转船条款(Transshipment clause)。该条款一般规定,如有必要,承运人有权将货物转船或改用其他运输方式或间接运至目的地,由此引起的费用由承运人负担,但风险由货方负担。承运人的责任只限于其本身经营船舶所完成的运输。但当承运人行为违反了有关提单的国际公约或国内法规定时,应视为无效。
12.卸货和交货条款(Discharging and delivery clause)。船到卸货港后,收货人应及时提货,否则承运人有权将货物卸到岸上或卸在其他适当场所,一切费用和风险应由货方承担。
13.甲板货条款(On deck cargo clause)。在《海牙规则》中没有适用于甲板货的规定,故提单中专门订立此条款,规定承运人对甲板货物灭失及损坏免责,但此条规定不免除承运人对甲板货的妥善照料职责。
14.危险品、违禁品条款(Dangerous、contraband cargo clause)。此条款规定托运人在托运危险品时应向承运人如实声明,并按照国际海事组织的《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定》要求,在货物外包装上做好标记,出具商品检验证书及运输说明等。如果托运人未履行上述义务,承运人在发现存在危险时,有权将其变为无害、抛弃或卸船,或以其他方式予以处置,处理产生的全部责任和费用由托运人承担。
除了以上介绍的提单正背面的内容外,需要时承运人还可以在提单上加注一些内容,也就是批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