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索赔通知(Notice of Claim for Less of or Damage to Cargo)
目录 |
货物索赔通知也叫作“货物灭失或损害通知”,指的是收货人向承运人提出有关货物灭失、损害或延迟交付的索赔前事先提出的书面通知。
关于提出货物索赔通知的时间,有关国际公约和各国海商法或海上货物运输法的规定并不完全一致。《海牙规则》和《维斯比规则》都规定,在货物移交给收货人的当时,或移交前,收货人应将货物的灭失或损坏情况,用书面通知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如果损坏不明显,也可在交付货物后3天内提出书面通知。
我国《海商法》第81条则规定,交付货物时,收货人未将货物灭失或损坏情况书面通知承运人,即视为承运人已交付良好货物的初步证据。对非显而易见的货物的灭失或损坏,应在交付货物的次日起连续7日内,集装箱货物交付的次日起连续15日内,提交书面通知。交货时,收货人已会同承运人对货物进行联合检查或检验的,无需就所查明的灭失或损坏情况提交书面通知。第82条规定,自交付货物的次日起连续60日内,承运人未收到收货人就货物因延迟交付造成经济损失而提交书面通知的,不负赔偿责任。
上述的有关国际公约以及我国《海商法》都规定,提出货物索赔通知的证据效力只是初步证据。所以,即使收货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提出这种书面通知,也并不影响收货人在日后(规定的时效期间内)在举证证明承运人对货物灭失或损害负有责任的条件下提出索赔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