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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保管理是指对签订保险合同的有关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进行审核、监督和控制,以避免风险集中,提高承保业务质量,保证保险人经营稳定。[1]
(一)审核投保
申请对投保申请的审核主要包括对投保人的资格、保险标的、保险费率等项内容的审核。
1.审核投保人的资格。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二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具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即保险利益。审核投保人的资格主要是审核后者,即了解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是否具有保险利益。一般来说,财产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来源于所有权、管理权、使用权、抵押权、保管权等合法权益;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的确定是采取限制家庭成员关系范围并结合被保险人同意的方式。保险人审核投保人的资格,是为了防止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破坏保险标的,以骗取保险赔款的道德风险。
2.审核保险标的。即对照投保单或其他资料核查保险标的的使用性质、结构性能、所处环境、防灾设施、安全管理等。例如,承保企业财产险时,要了解厂房结构、占用性质、建造时间、建筑材料、使用年限以及是否属于危险建筑等,并对照事先掌握的信息资料核实,或对保险标的进行现场查验后,保险人方可予以承保。
3.审核保险费率。一般的财产和人身可能遭遇的风险基本相同,因此可以按照不同标准,对风险进行分类,制定不同的费率等级,在一定范围内使用。例如,承保建筑物的火灾风险,确定费率要考虑的因素有:
(1)房屋的建筑类别,是砖结构还是木结构;
(2)房屋的占用或使用性质,是商用还是民用;
(3)周围房屋的状况;
(4)房屋所在区域所能提供的火灾防护设施;
(5)与房屋相关的任何安全设施,如是否安装自动洒水灭火装置或警报器等。
保险人承保时只需按风险程度将建筑物划分不同的等级,套用不同的费率即可。但是,有些保险业务的风险情况不固定,如海上保险,因航程不同,运输工具不同,风险变化不同,承保的每笔业务都需要保险人根据以往的经验,结合风险的特性,制定单独的费率。因此,承担这类业务时应对每一笔业务的实际情况与它所适用的费率条件进行核查,以保证保险费率的合理性。
(二)控制保险责任
控制保险责任就是保险人在承保时,依据自身的承保能力进行承保控制,并尽量防止与避免道德风险和心理风险。保险人通常从以下几方面控制保险责任:
1.控制逆选择。所谓逆选择,就是指那些有较大风险的投保人试图以平均的保险费率购买保险。逆选择意味着投保人没有按照应支付的公平费率去转移自己的风险损失。如患有高血压病的人员按平均费率选择投保人寿保险;居住在低洼地区的居民按照平均费率选择投保洪水保险。这样一来,由于某些更容易遭受损失的投保人购买保险而无须支付超过平均费率的保险费,保险人就成了逆选择的牺牲品。因此,保险人承保的任务就是控制逆选择的发生。
保险人控制逆选择的方法是对不符合保险条件者不予承保,或者有条件地承保。事实上,保险人并不愿意对所有不符合可保风险条件的投保人和投保标的一概拒保。例如,投保人就自己易遭受火灾的房屋投保火灾保险,保险人就会提高保险费率承保;又如,投保人患有超出正常危险的疾病时。保险人就会不同意他投保定期死亡保险的要求,而劝他改为投保两全保险。这样一来,保险人既接受了投保又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投保人的逆选择。
2.控制保险责任。只有通过风险分析与评价,保险人才能确定承保责任范围,才能明确对所承担的风险应负的赔偿责任。一般来说,对于常规风险,保险人通常按照基本条款予以承保,对于一些具有特殊风险的保险标的,保险人需要与投保人充分协商保险条件、免赔金额、责任免除和附加条款等内容后特约承保。特约保险是在保险合同中增加一些特别约定,其作用主要有二:一是为了满足被保险人的特殊需要,以加收保险费为条件适当扩展保险责任;二是在基本条款上附加限制条件,限制保险责任。通过保险责任的控制,将使保险人所支付的保险赔偿额与其预期损失额十分接近。
3.控制人为风险。避免和防止逆选择和控制保险责任是保险人控制承保风险的常用手段。但是有些风险,如道德风险,心理风险和法律风险,往往是保险人在承保时难以防范的。因此,有必要对这些风险的控制做出具体的分析。
(1)道德风险。道德风险是指人们以不诚实或故意欺诈的行为促使保险事故发生,以便从保险活动中获取额外利益的风险因素。投保人产生道德风险的原因主要有二:一是道德沦丧;二是遭遇财务上的困难。从保险的角度来看,保险人控制道德风险发生的有效方法就是将保险金额控制在适当的额度内。例如,在财产保险中,如果一栋价值20万元的房屋,向保险人投保时确定投保金额为30万元,这就意味着损失发生时,被保险人可能获得10万元的额外利益。因此,保险人在核保时要注意投保金额是否适当,尽量避免超额承保。因为只有保险金额低于或等于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道德风险才不可能发生。但是由于技术上的困难,保险人很少能够在投保时先行估计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所以为了防范道德风险,保险人在条款中规定保险赔偿只能以实际损失为限。
同样,在人寿保险的核保中,如果投保人为他人购买保险而指定自己为受益人时,也应注意保险金额的多少是否与投保人的收支状况一致。例如,一个月收入为3000元的投保人,为他人购买了保险金额为100万元的人寿保险,除了要查清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外,其保险金额还应征得被保险人的书面同意,并且还要对投保人的收人来源和以往的保险记录进行调查,保险人才能确定是否承保。
(2)心理风险。心理风险是指由于人们的粗心大意和漠不关心,以致增加了风险事故发生机会并扩大损失程度的风险因素。如投保了火灾保险,就不再小心火灾;投保了盗窃险,就不再谨慎防盗。从某种意义上说,心理风险是比道德风险更为严重的问题。任何国家的法律对道德风险都有惩罚的方法,而且保险人对道德风险尚可在保险条款中规定,凡被保险人故意造成的损失不予赔偿。但心理风险既非法律上的犯罪行为,而保险条款又难制定适当的规定限制它。因此、保险人在核保时常采用的控制手段有:第一,实行限额承保。即对于某些风险,采用低额或不足额的保险方式,规定被保险人自己承担一部分风险。保险标的如果发生全部损失,被保险人最多只能够获得保险金额的赔偿;如果只发生部分损失,被保险人则按保险金额与保险标的实际价值的比例获得赔偿。第二,规定免赔额(率)。免赔额有绝对免赔额和相对免赔额之分。绝对免赔额是指在计算赔偿金额时,不论损失大小,保险人均扣除约定的免赔额。相对免赔额是指损失在免赔额之内,保险人不予赔偿,损失额超过免赔款时,保险人不仅要赔超额部分,而且还要赔免赔额以内的损失。这两种方法都是为了刺激被保险人克服心理风险因素,主动防范损失的发生。
(3)法律风险。法律风险主要表现有:主管当局强制保险人使用一种过低的保险费标准;要求保险人提供责任范围广的保险;限制保险人使用可撤销保险单和不予续保的权利;在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对保险合同条款存在疑义时,法院往往会做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判决,等等。这种风险对于保险人的影响是,保险人通常迫于法律的要求和社会舆论的压力接受承保。例如,我国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就是一种强制性保险,其费率不高,而赔偿责任却不小,保险人不能以此为由不承保该项保险业务。
承保管理有四个主要任务:
第二,管理人员应当告诉承保员怎样完成这些特定的目标;
第三,管理人员必须定期检查承保员的工作,以便判断他们是否按照公司制定的承保指南的要求去做的,是否满足了承保的目标;
第四,承保管理者必须不断地修改承保指南,以适应客观情况的变化。
(一)接受投保单
(二)审核验险
1.审核。保险人收到投保书后,应详细审核各项内容,如保险标的的存放地址、保险期限等内容。
2.验险。验险是对保险标的的风险进行查验,以便达到对风险进行分类的目的。
(三)接受业务
保险人按照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承保权限,在审核检验之后,再作拒保或承保的决定,如愿意承保即为接受业务。
(四)缮制保单
缮制保单是指在接受业务后填制保险单或制作保险凭证等手续的过程。保险单是载明保险双方权利与义务的书面凭证,是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的主要依据,填写保险单要求满足以下几点:①单证相符,指投保单、保险单批单,财产清单、人身险的体检报告等的相关内容必须一致。②保险合同要素明确,指保险合同的主体、客体、内容明确。③数字准确,数字代表着保险双方最切身的利益,一定要确保准确无误。④复核签章,手续齐备。每一种单据上都要有相应的经办人、复核人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