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会计(Income Tax Accoun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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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会计是研究处理会计收益和应税收益差异的会计理论和方法,是会计学科的一个分支。所得税会计诞生于西方的会计学领域,并经长期研究和实践已发展得较为成熟。而我国所得税会计则还处于起步发展阶段。
所得税会计是所得税法规和会计准则规定相互分离的必然结果,两者分离的程度以及差异种类和数量,直接影响和决定了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的改进。
1.税法和会计制度合二为一阶段
由于税法和会计制度两者中,会计制度的产生远早于税法,当会计制度已很完整和成熟,才开始有税法,所以早年税法是全盘接受会计制度的,曾经有过税法与会计制度合一的时期。如美国在上世纪初(1916年)的所得税法中就全盘接受按会计制度核算的结果,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以会计核算结果为基础,即接受按权责发生制核算的利润,作为计税依据。在这个阶段,由于税法的不成熟,只能靠拢会计制度,不存在税法和会计制度的差异,也不存在所得税会计。
2.税法和会计制度分离阶段
当税法逐渐成熟后,税法与会计制度的差异开始逐步凸显,开始离开会计制度,不接受以会计利润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而必须按税法进行纳税调整,计算应纳税额。税法和会计制度开始分离,所得税会计也开始形成。
3.所得税会计产生和发展阶段
上世纪中叶,美国、英国等首先采用按会计制度编制财务会计报表,而按税法编制所得税申请表,税法和会计制度分离,宣布了所得税会计的产生。
1.税利合一时期
1979年前,我国处于全民所有制占统治地位的经济体制中,几乎所有的企业理论上归全民所有。国家取得企业上交的税收和利润,在经济实质上没有区别,不需要加以区分,所以利润和税收是合一的,没有必要进行区分。事实上在那个时期,根本没有“所得税”一说,企业所得与国家财政是完全“打通”的。
2.税利分开初期
1979年改革开放后,我国逐渐进行经济体制改革,对严重阻碍经济发展的“全民所有制”逐步进行改革,推行多种所有制并存的经济体制,“税利分开”成为企业所有制改革的必然结果。
1980年我国颁布《中外合资企业所得税法》,这是我国的第一部所得税法。1983年“利改税”后,我国国有企业开始计算和缴纳所得税。但在那个时期(1993年会计制度改革前),我国会计还是以服务于政府为目标,强调会计要满足国家宏观管理的需求,会计制度缺乏自身的独立性,要求服从于税法等法规。所以当时按会计制度计算的税前利润和按税法计算的应税所得基本一致,税法和会计制度不分离,所得税会计没有产生的可能性。
3.所得税会计的产生
1992年我国开始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1993年进行了相应的会计制度全面改革,颁布了我国第一个《企业会计准则一基本准则》。1993年12月及1994年2月国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相关实施细则,与此同时,财政部颁布了《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将企业所得税由对企业利润的分配,改为作为企业的一项费用,为所得税会计的产生奠定了基础,也标志着我国产生了所得税会计。
4.税法和会计制度分开之初
2002年初,我国开始在部分省市率先进行税法和会计制度的分离。企业平时按会计制度进行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到年底则编制“所得税申报表”,按照税法对会计利润进行调整,计算应税所得。
5.新准则对所得税会计的健全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颁布《企业会计准则》,标志着我国会计准则的完整。其中《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一所得税》,健全了我国企业的所得税会计。根据所得税准则,所得税会计从资产负债表出发,通过比较资产负债表上资产、负债依据会计准则规定确定的账面价值和按照税法规定确定的计税基础,对两者之间的差额分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并在此基础上确定每一会计期间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
所得税会计核算方法经历了“应付税款法”、“纳税影响会计法”两个阶段,“纳税影响会计法”又经历了“以利润表为基础的纳税影响会计法”和“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两个阶段。现在世界主要国家大多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
我国自1994年财政部颁布《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开始,规定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可采用“应付税款法”或“以利润表为基础的纳税影响会计法”。2001年财政部颁布《企业会计制度》,对所得税会计的处理沿用了《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的方法。2006年2月财政部新会计准则取消了纳税影响会计法,只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中的“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在所得税会计处理的理念和方法上,都发生了重大变化。
(一)应付税款法
我国在新会计准则颁布前,企业对所得税的会计处理大多采用应付税款法。
按应付税款法,企业在一定时期的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之间,由于计算口径和计算时间不同而产生的差异分为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永久性差异是指在一定会计期间由于会计制度和税法在计算收益、费用或损失时的口径不同所产生的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之间的差异,这种差异在本期产生,不会在以后期转回。时期性差异则是指在一定会计期间由于会计制度和税法在计算收益、费用或损失的时间不同所产生的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之间的差异,这种差异在本期产生,会在以后一期或若干期内转回。
应付税款法是将本期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之间的所有差异(包括时间性差异和永久性差异)造成的对所得税的影响金额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确认为当期的所得税费用,而不递延到以后各期。采用应付税款法,企业当期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和按照税法计算的应交所得税一致。
很明显,应付税款法基于收付实现制的核算基础,不符合收入和费用配比的原则,不能正确反映企业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不一致情况下企业实际的所得税费用。国际会计准则和美国会计准则在上世纪60年代就取消了这种处理方法。
(二)以利润表为基础的纳税影响会计法
纳税影响会计法是将本期税前会计利润和纳税所得之间的时间性差异造成的对所得税的影响金额,递延和分配到以后各期。纳税影响会计法的处理方法之一是以利润表为基础的纳税影响会计法。
以利润表为基础的纳税影响会计法对所得税跨期分摊的方法,又分成两种不同处理:一种是全面分摊法,主张将全部时间性差异都进行跨期分摊,即无论是重复发生的还是非重复发生的时间性差异,都应确认其对未来所得税的影响金额;另一种是部分分摊法,主张只对一次性非重复发生的时间性差异才作跨期分摊,对重复发生的时间性差异不作跨期分摊。
在税率变化的情况下,以利润表为基础的纳税影响会计法又分为“递延法”和“债务法”。递延法和债务法均将本期由于时间性差异而产生的对所得税的影响金额保留递延到这一差异发生相反变化的以后期间予以转回。区别在于当税率发生变化或开征新税时,是否调整由于税率变化或开征新税对递延税款余额的影响。
在2006年我国新会计准则体系颁布前,我国企业可选择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中的任意一种进行所得税会计处理,包括以利润表为基础的纳税影响会计法中的递延法或债务法。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一所得税》颁布后,以利润表为基础的纳税影响会计法被取消,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一律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
(三)资产负债表债务法
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基于所谓“资产负债观”,“资产负债观”认为:企业的收益表现为企业期末净资产比期初净资产的净增加额。在“资产负债观”下,只要企业的净资产增加了,就应该作为收益确认,这一收益既考虑交易因素的影响,也考虑非交易因素的影响,包括所得税的预测性信息。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下,确认和计量已发生的交易和事项对未来所得税流入或流出的影响,即确认和计量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能较为完整地体现“资产负债观”。
“资产负债观”比“收入费用观”所确认的收益更为全面,对使用者也更为有用,有助于企业会计信息的使用者对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的财务状况和未来现金流量作出恰当的评价。所得税会计的核算方法,由应付税款法和以利润表为基础的纳税影响会计法,发展到许多国家(包括我国)采用的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日趋成熟和科学。
我国的所得税制度是伴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进行确立和发展起来的。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进行,我国原有的税制已不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影响税收作用的发挥。因此,我国对税制进行了改革和调整。我国自1992年颁布《税收征管法》和1993年颁布《企业所得税条例》开始,就确立了会计制度服从税法的计税原则,1994年财政部下发的《企业所得税处理的暂行规定》是我国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主要依据。新税法的颁布,使税法标准与会计准则的差异不断扩大,我国会计和税法的改革正朝着各自独立的方向发展。
所得税会计产生的原因主要是会计收益与应税收益存在的差异所致。会计收益和应税收益是经济领域中两个不同的经济概念,分别遵循不同的原则,规范不同的对象,体现不同的要求。因此,同一企业在同一会计期间按照会计准则计算的会计收益与按照国家税法计算的应税收益之间的差异是不可避免的,故在计算所得税时,不可能直接以会计收益为依据,而要以所得税法规定对会计收益进行调整后,才能正确的计算出应税收益,因而就产生了调整这一复杂过程的专门的所得税会计。
我国所得税会计采用了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是从资产负债表出发,通过比较资产负债表上列示的资产、负债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确定的账面价值与按照税法规定确定的计税基础,对于两者之间的差额分别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与递延所得税资产。
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确认体现了交易或事项发生以后,对未来期间计税的影响,即会增加未来期间的应交所得税或是减少未来期间应交所得税的情况,在所得税会计核算方面贯彻了资产、负债等基本会计要素的界定。例如,从资产负债表角度考虑,一项资产的账面价值小于其计税基础的,两者之间的差额会对未来期间计税产生影响,即减少未来期问应交所得税。假定一项资产的账面价值为200万元,其计税基础为260万元,根据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经济含义分析,表明该项资产于未来期间产生的经济利益流入200万元低于按照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260万元,产生可抵减未来期间应纳税所得额的因素,减少未来期间以应交所得税的方式流出企业的经济利益,从其产生时点看,对企业是经济利益流入的概念,应确认为资产。反之,一项资产的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的,会增加未来应交所得税。假设一项资产的账面价值为200万元,计税基础为150万元,两者之间的差额将会于未来期间产生应税金额50万元,增加未来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及应交所得税,对企业形成经济利益流出的义务,应确认为负债。
对于所得税会计的处理有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收益表递延法、收益表债务法等多种方法。《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规定,企业应当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是从资产负债表出发,通过比较资产负债表上列示的资产、负债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确定的账面价值与按照税法规定确定的计税基础,对于两者之间的差额分别应纳税暂时陛差异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与递延所得税资产,并在此基础上确定每一期间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
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较为完整地体现了资产负债观,在所得税的会计核算方面贯彻了资产、负债的界定。从资产负债表角度考虑,资产的账面价值代表的是企业在持续持有及最终处置某项资产的一定期间内,该项资产为企业带来的未来经济利益,而其计税基础代表的是在这一期间内,就该项资产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金额。资产的账面价值小于计税基础的,表明该项资产于未来期间产生的经济利益流入低于按照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产生可抵减未来期间应纳税所得额的因素,减少未来期间以应交所得税的方式流出企业的经济利益,应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反之,一项资产的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的,两者之间的差额会增加企业于未来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对企业形成经济利益流出的义务,应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负债。
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的情况下,企业一般应于每一资产负债表日进行所得税的核算。发生特殊交易或事项时,如企业合并,在确认因交易或事项取得的资产、负债时即应确认相关的所得税影响。企业进行所得税核算一般应遵循以下程序:
(1)按照相关会计准则规定确定资产负债表中除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以外的其他资产和负债项目的账面价值。其中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是指企业按照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核算后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的金额。
(2)按照准则中对于资产和负债计税基础的确定方法,以适用的税收法规为基础,确定资产负债表中有关资产、负债项目的计税基础。
(3)比较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对于两者之间存在差异的,分析其性质,除准则中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分别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并乘以所得税税率,确定资产负债表日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应有金额,并与期初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余额相比,确定当期应予进一步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金额或应予转销的金额,作为构成利润表中所得税费用的其中一个组成部分递延所得税。
(4)按照适用的税法规定计算确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将应纳税所得额与适用的所得税税率计算的结果确认为当期应交所得税,作为利润表中应予确认的所得税费用的另外一个组成部分当期所得税。
(5)确定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包括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两个组成部分,企业在计算确定了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后,两者之和(或之差)是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
在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的情况下,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由两部分组成: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
(一)当期所得税
当期所得税,是指企业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确定的针对当期发生的交易和事项,应缴纳给税务部门的所得税金额,即应交所得税,应以适用的税收法规为基础计算确定。
企业在确定当期所得税时,对于当期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会计处理与税收处理不同的,应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按照适用税收法规的要求进行调整,计算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按照应纳税所得额与适用所得税税率计算确定当期应交所得税。
(二)递延所得税
递延所得税,是企业在某一会计期间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及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综合结果,即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应予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在期末应有的金额与原已确认金额之间的差额,即递延所得税资产及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当期发生额,但不包括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及企业合并的所得税影响。用公式表示为:
递延所得税=当期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增加+当期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减少-
当期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减少一当期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增加
如果某项交易或事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应计入所有者权益,由该交易或事项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及其变化亦应计入所有者权益,不构成利润表中的递延所得税费用(或收益)。
(三)所得税费用
计算确定了当期所得税及递延所得税以后,在利润表中应予确认的所得税费用为两者之和,即:
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递延所得税
计入当期损益的所得税费用或收益不包括企业合并和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交易或事项产生的所得税影响。与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者事项相关的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应当计入所有者权益。所得税会计科目设置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递延所得税资产
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核算企业确认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并按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等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根据税法规定可用以后年度税前利润弥补的亏损及税款抵减产生的所得税资产,也在本科目核算。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2.递延所得税负债
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核算企业确认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产生的所得税负债,并按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的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3.所得税费用
所得税费用科目核算企业确认的应从当期利润总额中扣除的所得税费用,并按“当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进行明细核算。
期末,应将所得税费用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在我国正式颁布38 项具体准则中,第18 号准则———《所得税》会计准则尤为引人注目。其中一个关键的原因就是由于该准则制定时所遵循的基本理念发生了根本性转变,由原来的利润表观转变为资产负债表观。
(1)计税基础方面。旧准则以损益表为重心,计税差异源于会计准则和税法规定对收入和费用的确认与计量在口径上以及时间上的不一致,将其差异区分为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来计税,在确定计税基础源于利润表项目体现了损益表观。而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是以资产负债表为重心,计税差异源于会计准则和税法确认的资产或负债的余额不一致,新准则引入了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概念,并在此基础上引入了暂时性差异的概念,根据暂时性差异来计税。计税基础源于资产负债表项目,体现了准则制定时以资产负债表为出发点,把资产、负债的确定作为首要规范的内容,遵循了资产负债表观的理念。
(2)会计处理方法方面。损益表债务法在核算时,首先按税前会计利润计算当期所得税费用;然后根据应纳税所得额确定应交所得税;最后根据所得税费用与当期应纳税款之差,倒扎出本期递延税款。在核算时以首先确认利润表中的所得税项目为重,递延税款仅仅成了平衡报表的一个数据,既不代表一项负债也不代表一项资产,体现了利润表观的基本理念。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下,按照根据税法调整后的会计利润计算应交所得税;然后根据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确定的暂时性差异计算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最后倒扎出所得税费用。这种会计处理方式认为,只要资产和负债的会计核算符合真实公允原则,所得税费用信息自然真实可靠。在核算时以首先确认资产、负债为重,是遵循资产负债表观的具体体现。
(3)对收益的理解方面。资产负债表观采用了全面收益的观点,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变动包含在收益中,产生了新的盈利模式,即收益= 已实现的收益+ 未实现收益。而利润表观下的收益只包括已实现的收益。在利润表债务法下,所得税费用是根据会计利润与适用税率相乘直接计算得出的,而本期会计利润是已实现了的利润,净利润的计算只包括了已实现的利润,是利润表观的体现。而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下,所得税费用= 当期所得税+ 递延所得税。递延所得税是指按照所得税准则规定应当予以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金额,收益的计算包括了递延到以后期间的未实现收益,符合了资产负债表观的全面收益观。
(4)“递延税款”账户内涵方面。在利润表债务法下,所得税费用的会计处理从时间性差异出发,将时间性差异对未来所得税的影响视作对本期所得税费用的调整,确认为不符合资产和负债定义的“递延税款”借项和贷项。而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其站在未来现金流量净增加额的角度,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这两个账务符合资产和负债的定义,真实公允地反映企业资产和负债未来能为企业带来的实际的现金流量。
(5)在计提减值准备及信息披露方面。新所得税准则规定,对于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要求在每一个资产负债表日进行价值复核。如果企业未来期间不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税利润可供抵扣,应当减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计提减值准备,而原有的利润表债务法无此规定。
1.总体差异分析
(1)服务对象不同。财务会计主要为企业的管理者、投资人、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的人(债权人、政府机构等)提供可靠、有用的各种信息,便于他们做出有效的决策。而所得税会计是以保证国家税收为目的,为国家税务局和纳税企业提供决策所需要的有用的信息,实现调节经济和公平税负。
(2)会计核算基础不同。财务会计以权责发生制为核算基础,税务会计虽然也是以权责发生制为主,但是税务会计中的权责发生制在特定情况下要以收付实现制来修正,以保证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更加科学合理。
(3)原则运用的不同。一是历史成本原则。财务会计在强调历史成本原则的前提下,如果可以做到准确而可靠的计量,也可以运用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进行计量。所得税会计采用历史成本可以避免会计核算过程出现的大量纳税调整事项。二是谨慎性原则。财务会计坚持谨慎性原则要求既不高估资产或收益,也不低估负债或费用。税务会计则完全否定谨慎性原则,更加强调实际发生原则。
2.资产计量的差异分析
我国所得税会计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要求企业从资产负债表出发,通过比较资产负债表上列示的资产、负债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确定的账面价值与按照税法规定的计税基础,对于两者之间的差异分别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与递延所得税资产,并在此基础上确定每一会计期间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
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指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即某一项资产在未来期间计税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金额。(1)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初始确认时,其取得时账面价值一般等于计税基础。但后续计量时存在以下两点差异。
a.折旧方法、折旧年限的差异。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折旧方法,有年限平均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等。税法中除某些按照规定可以加速折旧的情况外,基本上可以税前扣除的是按照年限平均法计提的折旧;另外,税法还就每一类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作出了规定。
b.因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产生的差异。账面价值=实际成本-会计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计税基础=实际成本一税法累计折旧
(2)无形资产。无形资产的差异主要产生于内部研究开发形成的无形资产以及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
a对于内部研究开发形成的无形资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有关研究开发支出区分两个阶段,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而开发夹断符合资本化条件以后发生的支出应当资本化作为无形资产的成本:税法规定,企业作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b.后续计量产生的差异。
账面价值=实际成本-会计累计摊销-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对于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
账面价值=实际成本-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计税基础=实际成本-税法累计摊销
3.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
(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对财务会计而言,期末按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而所得税会计则以成本计量。
(2)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财务会计上,期末按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一其他资本公积)。所得税会计以成本计量。
4.其他资产
(1)投资性房地产。按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其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确定与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相同:按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房地产,其计税基础的确定类似于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计税基础的确定。
(2)其他计提了资产减值准备的各项资产。有关资产计提了减值准备后,其账面价值会随之下降,而税法规定资产在发生实质性损失之前,不允许税前扣除,即计税基础不会因减值准备的提取而变化,造成在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以后,资产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
一、我国所得税会计核算存在的一些不足之处
1. 我国尚没有独立的所得税会计处理标准
相关法规不够清晰。在企业有关的财务法规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规定,业务招待费的开支标准,利润分配程序中“被没收的财产损失、支付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等,不是会计问题,而是税法应规范的问题。此外,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所得税法没有明确规定企业所得税按照实际收到的股利计征,还是按照股权投资比例计算实际投资收益计征。税收和财务会计法规体系没有完全独立,所得税法不能自成一体,不利于财务会计与所得税会计的分离与发展。
2. 我国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中递延法核算结果不符合资产负债表的定义
递延法核算的原理是,在税率变动或开征新税时,不需要对原已确认的时间差异所得税影响金额进行调整,但是在转回时间性差异所得税影响金额时,应当按所得税税率计算转回。递延法存在以下的问题:1. 如果企业的税率发生了变化或开征了新税,按照递延法核算的“递延税款”账户余额没有进行调整,因而资产发债表上“递延税款”项目的余额并不能反映未来年度可少交或应补交的税款。也就是说,它并不能完全代表企业所拥有的一项资产或负债,不符合资产负债表的定义,因此只能将其视为一项借项或贷项。2. 按照递延法核算所得税业务,转回时要采用原所得税税率,因此增大了实务操作的业务量。3. 递延法与国际会计准则之间存在较大的差距,不利于会计信息在国际间的比较与应用。
3. 我国所得税核算方法中的递延法与债务法相互转化不应属于会计政策变更
从会计政策变更的理论原理分析,判断递延法转为债务法是否属于会计政策变更,关键要看递延法和债务法是否属于会计政策中的具体会计处理方法。递延法和债务法只是纳税影响会计法下用来具体确定所得税费用和递延税款发生额及余额的两种方法,其作用是对未来应交所得税额或未来可递减所得税额的一种估计。现行制度将递延法与债务法相互转化规定为会计政策变更,不仅不符合会计政策变更的理论原理,而且增大了会计核算的难度和工作量。
二、完善我国所得税会计的措施
在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中,所得税会计扮演了重要的角色。所得税会计的良好运用,有利于提高我国税收征管水平,促进我国会计制度与国际会计制度的接轨,因此研究完善所得税会计成为一个重要的课题。
1. 我国应建立健全企业所得税会计法律规范
建立健全企业的所得税会计需要有严密的法律规范,这种规范应解决三个问题:(1)确定企业所得税会计的法律地位,把企业实行所得税会计作为一项计税任务加以规定。(2)规定计税所得额的税基,按照保护所得税税基的原则界定成本费用列支范围、税前扣除项目,以及所得税会计核算应税所得的程序。(3)明确没有按照税法规定进行所得税会计核算的法律责任。
2. 我国财务会计规范之间需要协调
根据财务制度规定,企业被没收的财产,支付的滞纳金、罚款、违约金、赞助支出、捐款支出及法律规定以外的其他付费不能列为成本费用,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上述各项支出可在有关损益科目中列支,税法规定了扣除的标准。如果企业严格按照会计制度核算,将上述支出列入相关损益科目,违反了税法,却很难说企业违反了财务制度。国家有关部门应对不适应会计改革的财务会计规范进行认真清理,明确处理办法,增强统一性,切实维护企业利益,进一步理顺财务规范与会计规范的关系,减少国家有关法规之间的矛盾。
3. 取消我国所得税会计核算方法中的递延法,逐步采用资产发债表债务法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采用应付税款法或者纳税影响会计法进行所得税的核算,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的企业,可以选择采用递延法或者债务法核算。在我国目前的公司中,1.71% 的公司采用债务法,0.78% 的企业采用递延法,而其它公司全部采用应付税款法。导致这种结果的主要原因是会计制度允许企业采用应付税款法,而这种结果与制定会计制度的宗旨是不符的,也不利于我国会计信息的国际比较。考虑到递延法的核算结果不符合资产负债表的定义,应该取消递延法。
4. 由递延法改为债务法时,应作为会计估计变更
递延法与债务法相互转化不属于会计政策变更,而属于会计估计变更。因为递延法与债务法是对未来应交所得税额或未来可抵减所得税额进行的一种估计。而将递延法改为债务法核算所得税,是为了更好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因此,将这种变动作为会计估计变更,不仅符合会计估计变更的原理,还将大大减少会计核算的难度和工作量。
5. 我国的年度所得税汇算应作为日后调整事项处理
年度所得税汇算是对上一年度的企业应交所得税额和所得税费用进行的汇总计算,将年度所得税汇算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处理是因为:(1)该事项在资产负债表日或以前已经存在,资产负债表日后得以证实。(2)该事项对资产负债表日编制的会计报表将产生重大影响。具体会计处理为:企业每月预缴所得税时,根据预缴数,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下年年初进行年度所得税汇算后,根据年度所得税汇算结果,采用应付税款法的企业,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采用债务法核算的企业,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借记或贷记“递延税款”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同时,对尚未报出的年度报告进行相关项目的调整。
所得税是企业的一项重要支出,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发展,建立与完善所得税会计制度尤为重要,应该运用好所得税会计,使我国的所得税会计核算的各个方面不断得到巩固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