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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制度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确需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依法征收并给予补偿的全部规范的总和。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是这个制度的重要内容。
1.房屋征收许可不规范,不能严格执行相关许可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实社会中存在手续不全就予以许可,事后补充相关手续的行为,程序严重违法,侵害老百姓的合法权益;还有一些地方政府为追求所谓效率而忽视法定程序,例如有的地方政府还未收回拆迁户的土地使用权证,就擅自将房屋的土地使用权交给开发商;未经法定审查和审批程序就组织实施拆迁计划;向不具备申领许可证的人颁发拆迁许可证,导致违法拆迁。
2.房屋征收资金的监管不到位。无有效主体对房屋征收资金进行有效监管,银行仅出具拆迁人存在该行的资金数额,以此表明房屋征收资金到位与否,而缺乏对该资金用途的动态监管。
3.房屋评估问题突出。主要表现在:市场化评估名不副实,评估价格明显偏低,存在由拆迁人左右房屋评估价格的情况;评估机构选择存在问题,剥夺了部分甚至于可以说是大部分被拆迁人对房屋评估机构的选择权。
在我国法律中主要有以下几点规定:一是房屋征收中对公共利益界定,采取列举、概括、排除的方式,列举是为了解决可操作性,概括是为了解决严谨陛,排除是为了解决随意性。二是征收中对房屋土地的补偿适用等价有偿厉测,包括拆迁评估、补偿裁决、拆迁中的土地问题,对违章建筑的拆迁补偿适用比例原则等。三是分析了房屋征收中的强制执行问题,被拆迁^、拒绝搬迁的,可以依法通过司法强制等强制措施,实现“以强拆促搬迁”的目的。四是对“城中村”拆迁适用土地管理法及其路径进行了研究,解决了实践中的困惑。五是对非公益性征收的行政许可进行研究,提出非公益f生拆迁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化为公益征收。六是对征收拆迁司法救济进行分析,被拆迁^存在赔偿补偿请求权的竞合、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的竞合、行政侵权与民事侵权的竞合,从理论上,其理当具有选择权,但是,在实践中出现了推管辖、不管辖、争管辖、乱管辖现象,造成了拆迁纠纷不能依法及时化解,降低了拆迁的效率、损害了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说,这些问题也是目前国务院制订《房屋征收拆迁补偿条例》中的瓶颈问题,是房屋征收制度构建的主干问题。
由于近年我区房屋拆迁涉及居民多、面积大,因关系到拆迁户的切身利益,如若处理不当,很可能会发生群体性信访事件,甚至会对全区的社会稳定产生严重影响。为此,全面配合管委会的房屋征收拆迁工作,积极稳妥地化解矛盾纠纷,既要保证政府发展规划的顺利实施,又要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力争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为我国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保驾护航;政府房屋征收要符合明确具体的公共利益,这样才有利于从根本上维护政府征收行为的合法性和权威,并对被征收人开展宣传、解释和动员工作,使之能更好地给予配合与支持;同时,政府应做好房屋征收拆迁准备工作,尤其是补偿款项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对于补偿方案,多与被征收人交流,扩展公众对政府决策和行为过程的参与面,使补偿方案能够反映被征收人的普遍、合理诉求;最后及时把握房地产的政策走向、价格动态,主动与其他省、市、区政府部门交流。在房屋征收上的新做法及条例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综合各个方面的信息,善用巧劲,切实落实被征收人的住房保障措施,最大限度地为房屋征收拆迁工作作扫清障碍。
总之,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房屋征收问题将更加突出,因此,通过分析征收中存在的问题,找出问题的原因,借鉴和吸收国外的先进经验,对于我们当前是非常必要的,还要不断完善我国的房屋征收制度,为更好的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共建美丽和谐的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