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侵权(Administrative Infring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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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侵权是指我国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国家行政职权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违法行政行为和事实行为。具体来说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等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不法侵害了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从而依法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一种行为。
行政侵权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方面:
1.行政侵权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2.损害事实的存在。赔偿责任必须以损害事实的存在为前提条件。这是各国赔偿责任立法的通例,也是侵权责任法上的公理。如果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确有违法或不当的行为,而没有造成损害的事实则不构成行政侵权。
3.损害事实必须是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即指侵权行为必须是侵权主体在执行公务活动中发生的行为。
4.行为的违法性。违法的行政行为是指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越权、滥用职权,行政机关拒不履行法定职责等。如果行政行为合法,即使给相对人造成了损害,也不是此种意义上的行政侵权。违法是否为我国行政侵权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曾经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因为《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没有明文以“违法”为要件。但是,我们认为,该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一语,已经暗含着“违法”的寓意,因为具体行政行为一旦“侵犯”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行政行为就具有了“违法”性质。此外,《国家赔偿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国家承担侵权赔偿责任须以致害行为“违法”为前提。
5.行政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如果损害事实与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无客观的必然联系,则不构成行政侵权。
6.行政侵权行为必须是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的行为,即行政赔偿必须有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