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定担保物权
意定担保物权是指以当事人的意思而设定的担保物权,主要有抵押权、质权、让与担保等。
这种分类的法律意义在于,担保物权成立的要件不同,意思自治原则发挥作用的领域有别。[2]
法定担保物权和意定担保物权并存时的效力。一般认为,法定担保物权优先于意定担保物权。例如,《海商法》上规定的对船舶的各种优先权(法定担保物权)优先于约定的抵押权。[1]适用该原则的情形包括:抵押权成立在先,留置权成立在后的情形;留置权成立在先,抵押权成立在后,且留置物所有人为抵押人的情形;质权成立在先,留置权成立在后的情形。
- ↑ 1.0 1.1 江平主编.物权法教程(第2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07.
- ↑ 崔建远著.物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