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清偿性担保物权
优先清偿性担保物权是指通过支配担保物的交换价值以实现债务的优先受偿为主要效力的担保物权,其中以抵押权为其典型。
优先清偿性担保物权与留置性担保物权区分的意义[2]
留置性担保物权通常是人们为了满足生活上的临时需要而存在的,但因必须将担保物的占有移转给债权人,致担保人(债务人或第三人)无法对它为使用、收益,企业经营者运用它的情况较少。反之,清偿性担保物权场合,担保人可继续使用并收益担保物,物尽其用,也免去了债权人的保管之累,最符合企业的经营理念,故为企业经营者所乐于采用。这种担保物权在现代生活中居于主导地位。
- ↑ 高庆国主编.经济法.清华大学出版社,2009.09.
- ↑ 崔建远著.物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