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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final acceptance)

目录

什么是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指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开发建设单位会同设计、施工、设备供应单位及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对该项目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以及建筑施工和设备安装质量进行全面检验,取得竣工合格资料、数据和凭证。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内容

  (一)工程资料验收

  工程资料验收包括工程技术资料、工程综合资料和工程财务资料。

  1.工程技术资料验收内容

  (1)工程地质、水文、气象、地形、地貌、建筑物构筑物及重要设备安装位置、勘察报告、记录;

  (2)初步设计技术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关键的技术试验、总体规划设计;

  (3)土质试验报告、基础处理;

  (4)建筑工程施工记录、单位工程质量检验记录、管线强度、密封性试验报告、设备及管线安装施工记录及质量检查、仪表安装施工记录;

  (5)设备试车、验收运转、维修记录;

  (6)产品的技术参数、性能、图纸、工艺说明、工艺规程、技术总结、产品检验、包装、工艺图;

  (7)设备的图纸、说明书;

  (8)涉外合同谈判协议意向书

  (9)各单项工程及全部管网竣工图等的资料。

  2.工程综合资料验收内容

  项目建议书及批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件,项目评估报告,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书,设计任务书土地征用申报及批准的文件,承包合同,招标投标文件,施工执照,项目竣工验收报告,验收鉴定书。

  3.工程财务资料验收内容

  (1)历年建设资金供应(拨、贷)情况和应用情况;

  (2)历年批准的年度财务决算;

  (3)历年年度投资计划财务收支计划

  (4)建设成本资料;

  (5)支付使用的财务资料;

  (6)设计概算、预算资料;

  (7)施工决算资料。

  (二)工程内容验收

  工程内容验收包括建筑工程验收、安装工程验收

  1,建筑工程验收内容

  建筑工程工程验收,主要是如何运用有关资料进行审查验收,主要包括:

  (1)建筑物的位置、标高、轴线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2)对基础工程中的土石方工程、垫层工程、砌筑工程等资料的审查,因为这些工程在“交工验收”时已验收;

  (3)对结构工程中的砖木结构、砖混结构、内浇外砌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的审查验收;

  (4)对屋面工程的木基、望板油毡、屋面瓦、保温层、防水层等的审查验收;

  (5)对门窗工程的审查验收;

  (6)对装修工程的审查验收(抹灰、油漆等工程)。

  2,安装工程验收内容

  安装工程验收分为建筑设备安装工程、工艺设备安装工程、动力设备安装工程验收。

  (1)建筑设备安装工程(指民用建筑物中的上下水管道、暖气、煤气、通风、电气照明等安装工程)应检查这些设备的规格、型号、数量、质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检查安装时的材料、材质、材种,检查试压、闭水试验、照明。

  (2)工艺设备安装工程包括:生产、起重、传动、实验等设备的安装,以及附属管线敷设和油漆、保温等。

  检查设备的规格、型号、数量、质量、设备安装的位置、标高、机座尺寸、质量、单机试车、无负荷联动试车、有负荷联动试车、管道的焊接质量、洗清、吹扫、试压、试漏、油漆、保温等及各种阀门。

  (3)动力设备安装工程指有自备电厂的项目,或变配电室(所)、动力配电线路的验收。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条件和依据

  (一)竣工验收的条件

  国务院2000年1月发布的第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工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二)竣工验收的标准

  根据国家规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付生产使用,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生产性项目和辅助性公用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完成,能满足生产使用;

  (2)主要工艺设备配套经联动负荷试车合格,形成生产能力,能够生产出设计文件所规定的产品;

  (3)必要的生产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成;

  (4)生产准备工作能适应投产的需要;

  (5)环境保护设施、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消防设施已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使用。

  (6)生产性投资项目如工业项目的土建工程、安装工程、人防工程、管道工程、通讯工程等工程的施工和竣工验收,必须按照国家和行业施工及验收规范执行。

  (三)竣工验收的范围

  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所有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已按国家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符合验收标准,即:工业投资项目经负荷试车考核,试生产期间能够正常生产出合格产品,形成生产能力的;非工业投资项目符合设计要求,能够正常使用的,不论是属于哪种建设性质,都应及时组织验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四)竣工验收的依据

  (1)上级主管部门对该项目批准的各种文件;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施工图设计文件及设计变更洽商记录;

  (4)国家颁布的各种标准和现行的施工验收规范;

  (5)工程承包合同文件;

  (6)技术设备说明书;

  (7)建筑安装工程统一规定及主管部门关于工程竣工的规定。

  (8)从国外引进的新技术和成套设备的项目,以及中外合资建设项目,要按照签订的合同和进口国提供的设计文件等进行验收;

  (9)利用世界银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的建设项目,应按世界银行规定,按时编制《项目完成报告》。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质量核定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质量核定是政府对竣工工程进行质量监督的一种带有法律性的手段,是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必须办理的手续。质量核定的范围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设备安装工程,市政工程等。

  (一)申报竣工质量核定的工程条件

  (1)必须符合国家或地区规定的竣工条件和合同规定的内容。委托工程监理的工程,必须提供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理的有关资料。

  (2)必须具备各方签认的验收记录。对验收各方提出的质量问题,施工单位进行返修的,应具备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复验记录。

  (3)提供按照规定齐全有效的施工技术资料。

  (4)保证竣工质量核定所需的水、电供应及其他必备的条件。

  (二)核定的方法和步骤

  (1)单位工程完成之后,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家检验评定标准的规定进行自验,符合有关规范、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后,提交建设单位。

  (2)建设单位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对工程质量评出等级,并向有关的监督机构提出申报竣工工程质量核定。

  (3)监督机构在受理了竣工工程质量核定后,按照国家的《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进行核定,经核定合格或优良的工程,发给《合格证书》,并说明其质量等级。工程交付使用后,如工程质量出现永久缺陷等严重问题,监督机构将收回《合格证书》,并予以公布。

  (4)经监督机构核定不合格的单位工程,不发给《合格证书》,不准投入使用,责任单位在规定期限返修后,再重新进行申报、核定。

  (5)在核定中,如施工单位资料不能说明结构安全或不能保证使用功能的,由施工单位委托法定监测

竣工验收的程序

  施工项目竣工验收的交工主体应是承包人,验收主体应是发包人。竣工验收的施工项目必须具备规定的交付竣工验收条件。

  竣工验收阶段管理应按下列程序依次进行:

  1 竣工验收准备。2 编制竣工验收计划。3 组织现场验收。4 进行竣工结算。5 移交竣工资料。6 办理交工手续。

  项目经理应全面负责工程交付竣工验收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建立竣工收尾小组,编制项目竣工收尾计划并限期完成。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应对竣工收尾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重要部位要做好检查记录。项目经理部应在完成施工项目竣工收尾计划后,向企业报告,提交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实行分包的项目,分包人应按质量验收标准的规定检验工程质量,并将验收结论及资料交承包人汇总。承包人应在验收合格的基础上,向发包人发出预约竣工验收的通知书,说明拟交工项目的情况,商定有关竣工验收事宜。

  竣工资料:

  承包人应按竣工验收条件的规定,认真整理工程竣工资料。

  企业应建立健全竣工资料管理制度,实行科学收集,定向移交,统一归口,便于存取和检索。

  竣工资料的内容应包括:工程施工技术资料、工程质料、工程检验评定资料、竣工图,规定的其他应交资料

  竣工资料的整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的整理应始于工程开工,终于工程竣工,真实记录施工全过程,可按形成规律收集,采用表格方式分类组卷。

  2 工程质量保证资料的整理应按专业特点,根据工程的内在要求,进行分类组卷。

  3 工程检验评定资料的整理应按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

  项工程划分的顺序,进行分类组卷。

  4 竣工图的整理应区别情况按竣工验收的要求组卷。

  交付竣工验收的施工项目必须有与竣工资料目录相符的分类组卷档案。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由分包人提供的竣工资料时,检查验证手续必须完备。

  竣工验收管理:

  单独签订施工合同的单位工程,竣工后可单独进行竣工验收。在一个单位工程中满足规定交工要求的专业工程,可征得发包人同意,分阶段进行竣工验收。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应符合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要求,满足生产需要或具备使用条件,并符合其他竣工验收条件要求。整个建设项目已按设计要求全部建设完成,符合规定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标准,可由发包人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中间竣工并已办理移交手续的单项工程,不再重复进行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应依据下列文件:

  1 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及说明书。

  2 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

  3 设备技术说明书。

  4 设计变更通知书。

  5 施工验收规范及质量验收标准。

  6 外资工程应依据我国有关规定提交竣工验收文件。

  竣工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各项施工内容已经施工完毕。

  2 有完整并经核定的工程竣工资料,符合验收规定。

  3 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署确认的工程质量合格文件。

  4 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场的证明及试验报告。

  竣工验收的工程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

  2 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的合格标准。

  3 单项工程达到使用条件或满足生产要求。

  4 建设项目能满足建成投入使用或生产的各项要求。

  承包人确认工程竣工、具备竣工验收各项要求,并经监理单位认可签署意见后,向发包人提交 "工程验收报告"。发包人收到"工程验收报告"后,应在约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发包人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按照竣工验收程序,对工程进行核查后,应做出验收结论,并形成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参与竣工验收的各方负责人应在竣工验收报告上签字并盖单位公章。通过竣工验收程序,办完竣工结算后,承包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向发包人办理工程移交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