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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安全卫生设施

  	      	      	    	    	      	    

目录

什么是劳动安全卫生设施

  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是指防止伤亡事故职业病发生,消除职业危害因素的设备、装置、防护用具等设防技术措施的总称。《劳动法》第53条规定,“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1]

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的标准[2]

  一、劳动安全设施标准

  为防止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伤亡事故),保证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安全和生产设备免遭破坏,国家制定了统一安全设施技术标准。它包括以下内容:

  (一)机器设备的安全设施

  机器设备要有防护装置、保险装置、信号装置及危险牌示和识别标志等安全装置设施,才能保障工人在生产过程中的人身安全,避免在使用机器设备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按《工厂安全卫生规程》规定:凡暴露在机器外部的传动带、明齿轮、砂轮、电锯、皮带轮、飞轮等危险部分必须有防护装置;起重机要有起重吨位和信号装置;桥式起重机应该有卷扬限制器、起重量控制器、行程限制器、缓冲器和自动联锁装置,起重机应规定统一的指挥信号;机器的转动摩擦部分要有自动加油装置或者蓄油器;等等。安全危险牌示和识别标志应牢固设立于显而易见的地方,文字应简短和明确。

  (二)电器设备的安全设施

  电器设备广泛应用于各种工业企业,因此注意电器设备的安全,避免火灾和触电事故的发生,显得尤为重要。依照《工厂安全卫生规程》的规定,电器设备安全设施主要包括下列内容:电器设备必须设有可熔保险器或自动开关,其金属外壳应根据技术条件采取保护性接地或接零措施;手持电动工具在使用前亦必须采取保护性接地或接零措施;电器设备和线路的绝缘必须良好,裸露的带电导体应该安装在人碰不着的地方,否则必须设置安全遮栏和警告标志;在蒸汽、气体、粉尘大量发生的工作场所,必须使用密封式电器设备;在有爆炸性危险的气体或粉尘的工作场所,必须使用防爆型电器设备;电工须经专业训练并经考试合格后,持操作合格证才准上岗。

  (三)动力锅炉和压力容器的安全设施

  为防止锅炉和压力容器的爆炸事故和火灾,保障劳动者和工厂设备的安全,必须采取安全措施。要求每座工业锅炉都应该有安全阀、压方表和水位表,并应:建立保养、检修和水压试验制度;操作人员必须经专门训练考试合格后才能上岗;各种气瓶在存放和使用时,必须距离明火10米以上,并避免在阳光下曝晒,搬迂时不能相互碰撞。

  (四)工作场所的安全设施

  工作场所应在有关位置装备安全标志。主要有:禁止标志(如禁止烟火、通行、停留等);警告标志(如当心有毒、有电、爆炸等、等);指令标志(如必须戴安全帽和防护镜等);提示标志(如火警电话、灭火器、太平门、安全通道等)。

  工作场所中的机器和工作台等设备的布置,应便于工人操作;在脚部易受潮、受寒的工作地点应装置木头踏板;原材料成品半成品的堆放不要妨碍操作和通行,废料要及时清除,以保持工作场所清洁整齐;工作地点还应有合适的局部照明设备等等。

  (五)厂房建筑物和道路的安全设施

  厂房建筑物必须坚固牢实,以防倒塌,引起伤亡事故。工厂工房的建筑要符合国家设计标准,如装有天车的厂房以及装有重型机械、锻锤等设备的厂房,建筑设计要有坚固性标准;化工和冶炼行业,要有较高标准的防火设施等。工厂内道路必须平坦,夜间要有足够的照明设备。道路和轨道交叉处必须有明显的警告标志、信号装置或者落杆,为生产需要所设的坑和池要设围栏或盖板等。

  (六)建筑工程的安全设施

  依照《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和《关于加强建筑企业安全施工的规定》,关于建筑工程的安全设施主要有下列内容:(1)对从事高空作业的职工,必须进行身体检查;禁止患有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和其他不适宜高空作业的人从事高空作业。在六级以上大风和大雨、大雪、大雾等恶劣气候下,不准进行高空作业和露天起重工作。脚手架在交付使用前,要组织支搭、使用和安全员三方进行安全检查,履行交接手续后方可使用i使用期间要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和维修工作。(2)施工现场应符合安全卫生要求。在现场的附属企业、机械装置、仓库、运输道路和临时上下水道、电力网、蒸汽管道、压缩空气管道、乙炔管道、乙炔发生站和其他临时工程的位置和规格都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详细规定。(3)在开挖基坑、井坑、基础槽时,要根据土质情况和开挖深度设置必要的支架和安全坡来加固,要建立经常的安全检查制度。另外对拆除固壁支架和爆破石方工程有具体规定。(4)对从事建筑安装工程的搭设脚手架工、爆破工、电工、焊工、起重机、打桩机各类车辆的司机,必须进行专业训练,考试合格者,持合格证上岗。

  另外,根据劳动部颁布的《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建设项目中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此外,还规定建设项目中引进的国外技术和设备应符合我国规定或认可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全部设计应符合我国有关规范和规定的要求。

  根据1998年2月国务院颁布的《建设项目(31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于一些具备特殊性质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火灾危险性生产甲类建设项目、特别危险场所和高度危险场所的建设项目、有严重危害程度的职业性接触毒物的建设项目、大量生产或使用石棉粉料或含有10%以上的游离二氧化硅粉料的建设项目等等都必须要进行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以确保劳动者的安全与卫生。

  (七)矿山安全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二章和第三章对矿山建设的安全保障和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作了专章规定。其主要内容如下:(1)矿山建设的安全规定。矿山建设的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矿山建设工程的设计文件,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并按照国家规定经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批准。矿山设计下列项目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①矿井的通风系统和供风量、风质、风速;②露天矿的边坡角和台阶的宽度、高度;③供电系统;④提升、运输系统;⑤防水、排水系统和防火、灭火系统;⑥防瓦斯系统和防尘系统;⑦有关矿山安全的其他项目。每个矿井必须有两个以上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出口之间的直线水平距离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矿山必须有与外界相通的并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和通讯设施。(2)矿山开采的安全规定。矿山开采必须具备保障安全生产的条件,执行开采不同矿种的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矿山设计规定保留的矿柱、岩柱,在规定的期限内,应当予以保护,不得开采或者毁坏。矿山使用的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不得使用。矿山企业必须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安全检测仪器,定期检查、维修,保证使用安全;必须对作业场所中有毒有害物质和井下空气含氟量进行检测,保证符合安全要求;必须对下列危害安全的事故隐患采取预防措施:①冒顶、片帮、边坡滑落和地表陷塌;②瓦斯爆炸、煤尘爆炸;③冲击地压、井喷;④地面和井下的火灾、水害;⑤爆破器材和爆破作业发生的灾害;⑥粉尘、有毒有害的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害物质引起的危害;⑦其他危害。对使用机械、电气设备、排土场、矸石山、尾矿库和矿山闭坑后可能引起的危害,矿山企业必须采取预防措施。

  另外,在劳动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三章中,分别对矿山建设的安全保障及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中的一些具体问题作了详细的规定。第5条对矿山设计使用的地质勘探报告书应包括的技术资料作了更为详尽的规定,如要有矿山设计范围内原有小窖、老窖的分布范围、开采深度和积水情况;要有沼气、二氧化碳赋存情况,矿物自然发火和矿尘爆炸的可能性;对人体有害的矿物组份、含量和变化规律,勘探区至少一年的天然放射性本底数据以及工业、生活用水的水源和水质等等。第10条对矿山应有的保障安全生产、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安全设施的要求作了规定,如对安全出口、通风设施等作了详细的要求,以更好地保障劳动者的安全。第12条对矿山开采的图纸资料作了具体的规定,第20条则对有自然发火可能性的矿井应采取的措施作了规定等等。

  二、劳动卫生设施标准

  劳动卫生设施标准是指国家为保护职工在生产和工作过程中的身体健康,防止、消除职业病和职业中毒而规定的各种卫生设施标准。主要规定有《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关于防止厂矿企业中矽尘危害的决定》、《关于防止沥青中毒办法》、《工业企业噪音标准》、《关于加强防毒工作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等。主要内容如下:

  (一)防止粉尘危害的规定

  按照劳动卫生规程的要求,凡属有粉尘作业环境的,要求各生产单位努力实现生产设备的机械化、密闭化,并增加吸尘、滤尘和通风设备;矿山应采用湿式凿岩和机械通风;对接触粉尘的工人要发给防尘口罩、防尘工作服和保健食品,还要进行定期健康检查;对矽肺病患者要分别予以治疗、调动工作或疗养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适用于所有有粉尘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条例规定,凡有粉尘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应采取综合防尘措施和无尘或低尘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使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不超过国家卫生标准。任何企业、事业单位不得停止运用或者拆除防尘设施。对新建、改建、扩建、续建有粉尘作业的工程项目,防尘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和同时投产。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又未积极治理,严重影响职工安全健康时,职工有权拒绝操作。

  (二)防止有毒有害物质危害的规定

  有的工种在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有毒有害的液体和气体,直接损害工人的身体健康。因此,劳动卫生规程严格规定了车间生产环境中有毒有害物质的最高浓度容许标准。如一氧化碳为每立方米不超过30毫克,“六六六”为每立方米不超过0.1毫克的标准等。再如,劳动部公布的《关于防止沥青中毒的办法》,要求在沥青的装卸搬运和使用中应采取各种有效防护措施,预防沥青中毒事故;还应根据季节、气候与作业条件给予适当的间歇时间,间歇时间亦算作工作时间等等。

  (三)防暑降温和防冻取暖的规定

  劳动卫生规程要求为工人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工作场所应当保持一定的温度,过高或过低都会影响工人的健康。因此,《工厂安全卫生规程》规定:室内工作地点的温度经常高于摄氏35度时,应采取降温措施;低于摄氏5度时,应设置取暖设备。

  (四)防止噪音和强光的规定

  在从事电焊、锻压、冶炼等作业环境中所产生的噪音和强光,对工人的听觉和视觉都有不良影响,为保护工人的健康,《工厂安全卫生规程》规定:发生强烈噪音的生产,应该尽可能在设有消音设备的单独工作房中进行;在有噪音、强光、辐射热和飞溅火花、碎片、蚀屑的场所操作的工人,应分别供给护耳器、防护眼镜、面具和帽盔等等。

  (五)通风照明的规定

  《工厂安全卫生规程》规定:工作场所的光线应充足,采光部分不要遮蔽。工作地点的局部照明的光度应符合操作要求,也不要光度过强,刺目耀眼;通风装置和取暖设备,必须有专职或者兼职人员管理,通道也应有足够的照明。

  (六)个人防护用品的规定

  《工厂安全卫生规程》规定,从事有灼伤、烫伤或者容易发生机械外伤等危险的操作,在强烈辐射热或者低温条件下的操作,散放毒性、刺激性、感染性物质或者大量粉尘的操作,经常使衣服腐蚀、潮湿或特别肮脏的操作,都要按照规定发给工作服、工作帽、口罩、手套、护腿、鞋盖、防护眼镜、防毒面具、防寒用品等防护身体用品,以保证工人身体健康。

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的种类[1]

  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种类繁多,可分为以下四类:

  1.劳动安全设施

  劳动安全设施是防止伤亡事故的技术措施。主要有:

  (1)设置安全装置。

  ①防护装置。是用屏护方法使人体与生产中危险部分相隔离的装置。包括:a.机床、提升设备、机车、农业机器、电气设备等传动部分的防护装置;在传动梯、吊台上安装的防护装置。b.电刨、电锯、砂轮、锻压机器上的防护装置;有碎片、屑末、液体飞出及有裸露导电体等处安装的防护装置。c.防物体坠落、人体坠落的工具箱、安全网等防护装置。

  ②保险装置。是能自动消除生产中由于设备事故和部件损害而引起人身事故危险的装置。如安全阀、自动跳闸、卷扬限制器、自动开关、保险丝、电器设备防护性接地或接零装置等。

  ③信号装置。是应用信号警告、预防危险的装置。分颜色信号、音响信号、指示仪表三类。颜色信号有厂区铁路道口红、绿信号灯和电器指示灯等。音响信号有汽笛、喇叭、电铃等发声信号。指示仪表有压力表、水位表、温度计等指示信号。

  ④危险牌示和识别标志。危险牌示是危险告示标志。如“危险!”的牌示。识别标志是借助醒目颜色或图形判断是否安全的标志。一般用红色表示危险,黄色表示注意、提高警惕,绿色表示安全;以火焰图形表示燃烧、以骷髅图形表示有毒等。

  (2)预防性的机械强度试验。机器设备、装置、主要部件具有一定的机械强度,才能保持良好的适用状态。因此,每隔一定时期对使用的机器设备、装置、主要部件进行一定的超负荷机械强度试验,达到预定的安全标准即可运行。

  (3)电器绝缘检验。电器设备绝缘情况关系到安全状况。经常检查电器绝缘情况或定期检验电器绝缘设施,可以防止发生电器事故和触电。

  (4)机器设备维修保养。经常维修和定期检修机器设备,使其经常保持良好状态,可以防止发生设备事故和人身事故,保证安全生产

  2.劳动卫生设施

  劳动卫生设施是防止或减少职业危害的各种设施。主要有:

  (1)通风、照明设施。为保持空气清洁或使温度符合劳动卫生要求而安装的通风换气装置和采光、照明设施。

  (2)防尘、防毒设施。为消除粉尘危害和有毒物质而设置的除尘设备及防毒设施。

  (3)防辐射、防暑降温、防冬取暖设施。设置防止辐射、热危害的装置及隔热、防暑、降温设施。

  (4)防潮设施。为防潮、防湿而铺设各种垫板。

  (5)防噪声、防震动设施。为减轻或消除工作中的噪音及震动的设施。

  (6)消毒设施。为劳动卫生而设置的对原材料和加工材料的消毒设施。

  3.个人防护设施

  个人防护设施是保护劳动者安全健康的一种预防性辅助设施。《劳动法》第54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劳动防护用品按照防护部位分为九类:

  (1)安全帽类。是用于保护头部,防撞击、挤压伤害的护具。主要有塑料、橡胶、玻璃、胶纸、防寒和竹制、藤制安全帽。

  (2)呼吸护具类。是预防尘肺和职业病的重要护品。按用途分为防尘、防毒、供氧三类;按作用原理分为过滤式、隔绝式两类。

  (3)眼防护具。用以保护作业人员的眼、面部,防止外来伤害。分为焊接用眼防护具、炉窑用眼护具、防冲击眼护具、微波防护具、激光防护镜以及防X射线、防化学、防尘等眼护具。

  (4)听力护具。长期在90dB(A)以上或短时在115dB(A)以上的环境中工作时应使用听力护具。听力护具有耳塞、耳罩和帽盔三类。

  (5)防护鞋。用于保护足部免受伤害。主要有防砸、绝缘、防静电、耐酸碱、耐油、防滑鞋等。

  (6)防护手套。用于手部保护。主要有耐酸碱手套、电工绝缘手套、电焊手套、防x射线手套、石棉手套等。

  (7)防护服。用于保护职工免受劳动环境中的物理、化学因素的伤害。防护服分为特殊防护服和一般作业服两类。

  (8)防坠落护具。用于防止坠落事故发生。主要有安全带、安全绳和安全网。

  (9)护肤用品。用于外露皮肤的保护,分为护肤膏和洗涤剂。

  4.生产辅助设施

  生产辅助设施是为生产服务的设施。主要有:

  (1)为劳动者设置的饮水设施。

  (2)为从事高温作业或接触粉尘、有害化学物质或毒物作业人员设置的淋浴设备或盥洗设备。

  (3)更衣室,存衣箱,工作服洗涤、干燥、消毒设备。

  (4)女工卫生室及洗涤设备。

  (5)食物加热设备。

  (6)为从事高温作业等工种工人修建的倒班休息室等。

参考文献

  1. 1.0 1.1 王达政,胡先明.经济法教程.科学出版社,2004.8
  2. 徐智华.劳动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