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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规制重构就是在引入竞争的同时,政府实际上应该加强规制制度的建设,以规制的方法来放松规制。
政府规制重构体系的建立就是要形成公平和有效的市场竞争格局,因此,它应该包括四方面:
其一,规制机构本身的重建,即建立新的政府规制机构,以从根本上解决目前政府规制中存在的机构重叠、多头管理以及政企不分的问题;
其二,对残存的自然垄断领域实施激励性规制,即指在保持原有规制结构的条件下,给予企业提高内部效率的激励和诱导的方法;
其三,对从自然垄断向充分竞争过渡过程中实现以保护有效竞争为目的的不对称规制,即对原由有企业的排他性行为实行严格的限制监督和规制,而对新进入者实行简化的规制;
其四,在充分竞争实现后健全反垄断规制,即针对可竞争市场里的垄断行为(而非垄断结构)而发展起来的行之有效的法律制度;
其五,强化对规制者的规制,即确立和强化对规制者的规制,实行行政程序法典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