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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竞争行为是指生产经营者在市场竞争过程中获取某种经济利益的行为。
竞争是指经济主体在市场上为实现自身的经济利益和既定目标而不断进行的角逐过程。竞争以及由此体现出的竞争能力是经济主体获得持续、稳定、繁荣发展的重要方面。从亚当·斯密直到近代,人们一直对“零和博弈”式的对抗性竞争怀有信心,企业间的合作被认为将会降低市场竞争,并可能导致串谋和垄断,从而威胁消费者利益,并压抑企业家创新。然而,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全球化进程的加快、政府管制的放松以及不同领域间技术的交叉渗透,传统产业边界的模糊交融日益成为一种不可阻挡的趋势。国家之间、产业之间、企业之间的壁垒正在逐步消失,合作竞争关系正在逐步成为企业经营中的普遍现象。波特(1998)在其著作《竞争优势》中指出,现代市场竞争应改变过去那种竞争即是你死我活的斗争观念,重新建立一种既竞争又合作的观念。他甚至指出,未来企业的竞争优势将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企业与竞争对手的合作。在现有的市场环境中,企业要想单靠自身力量来维持长久的竞争优势已非常困难。竞争是具体的又是动态演进的。市场在不断进化,竞争的内涵和形态也随之变化。从对抗性竞争到合作竞争,反映出市场演进不同阶段的内在要求,同时也体现了企业从偏执到理智再到成熟的发展轨迹。
(1)竞争行为是单方采取的行为,不以竞争对手或竞争对象对此作出某种表示为条件,其有效性要靠法律来确定,其规范性需要法律来约束;
(2)竞争行为的目的是扩大商品销售量,也就是提高商品交换的成交率与成交量,所以,它对商品交换是一种促进作用;
(3)竞争行为的作用对象是购买者和竞争者,一方面可能增加一定数量的购买者与自己进行商品交换,另一方面可能减少与竞争者发生商品交换关系的购买者数量;
(4)竞争行为是市场行为,因而具有经济法律的性质。但其经济性是间接的,是通过商品交换体现的,因此,必须联系商品交换行为来理解和认识市场竞争行为,才能理解它作为市场行为所具有的自愿、有偿、等价、法权四性。
根据竞争手段的不同,市场竞争行为有质量竞争行为、价格竞争行为、服务竞争行为、广告竞争行为、有奖销售竞争行为等。根据竞争的法律性质,市场竞争行为可分为合法竞争和不合法竞争。不合法竞争又分垄断(完全排斥竞争)、限制竞争和不正当竞争。根据竞争关系发生的领域,市场竞争行为可分为买卖之间的竞争、卖方行业内的竞争和卖方行业间的竞争。其中,买卖之间的竞争是指买卖双方进行的讨价还价过程;卖方行业内的竞争是指同类产品的不同生产经营者之间的竞争;卖方行业间的竞争是指生产经营者在全社会选择最佳行业的竞争。
市场交易行为和市场竞争行为构成了市场活动的基本内容,从交易和竞争两个角度来分析和规范市场行为,有利于加强市场管理,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1.市场交易行为和市场竞争行为是市场主行为和市场副行为的关系
交易是市场活动的本源,市场竞争是从商品交换活动中分化出来的行为,是市场交易发展的结果,反过来又为商品交换服务。没有商品交换就没有市场竞争,没有交换的发展也不会有竞争的独立。市场交易行为是市场活动主行为,相对而言,市场竞争是市场活动副行为。
2.市场交易对市场竞争具有日益增强的依赖关系
交易和竞争虽有逻辑上的先后、主次顺序,但在商品交换中极为广泛、深厚,市场竞争十分激烈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交易从整体上难以离开竞争,竞争已形成独立的力量,并相对独立地开展活动,在作用上很难作大小强弱之分。离开竞争的商品交换只好小打小闹、委曲求全,难以大有作为。另一方面,在市场竞争取得独立地位以前,市场交易活动中就伴随或交织着市场竞争。在市场竞争取得独立地位后,交易与竞争仍然不能截然分开,表现为交易之中含有竞争,甚至有些交易方式本身就是竞争。竞争以交易为目的,甚至要借助交易的方式来进行。
3.市场交易与市场竞争在相互促进中共同发展
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市场交易方式和市场竞争方式都在日新月异地向前发展。从交易方式来看,有传统的店铺销售和现代的无店铺销售,有厂家销售和商家经销与代销,有百货商店、超级市场和连锁店,有信托、寄售、租赁、拍卖等多种方式,无论对交易方式的创新还是对交易方式的选择、组合,本身就是竞争。与此同时,广告、商标等与交易过程相对分离的竞争手段在另一个战场上也发挥得淋漓尽致,不断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