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监管(price regul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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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市场价格监管, 是指国家和社会对在市场中形成和运行的市场调节价格, 施以一定的监督、管理和调控的活动,它是价格监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加强市场价格监管,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
什么是市场经济? 目前我国经济学界并没有一个准确的说法。著名经济学家陈淮认为, 市场经济简单地说就是“按等价交换原则进行交换的经济”。而我个人认为, 市场经济能否也简单地理解为“市场说了算的经济”, 也就是说, 在这种经济制度中,一切都由市场力量所决定。这种力量来自竞争,市场竞争产生了共同的市场力量。因此,竞争是市场经济最基本的特征之一, 从这个角度看,市场经济就是竞争的经济。没有竞争,就没有市场经济,而有了竞争,就必须有秩序,没有秩序的竞争,经济社会必然陷入混乱状态, 这可不是市场经济本身所希望看到的。
在市场竞争中,价格是最简单也是最有效的手段, 因为价格是市场的核心。对于生产经营者来说, 只要自己的价格能够比市场力量所决定的平均水平高,就可以轻而易举地获取更多的利润。因此,任何生产经营者都客观存在着这种渴望和追求, 其中一些生产经营者就会使用价格欺诈、串通垄断、低价倾销、联手提价、哄抬价格等不法手段, 来参与你死我活的残酷的市场竞争。这就需要有规则,没有规则,就不能够谈秩序,更不能谈有序的竞争。竞争、秩序和规则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是有机的统一体。而所谓规则, 就是全部市场参与者的共同诉求, 它来自市场,并且伴随着市场的发育成熟的全过程。
从这个角度看,市场经济又是规则的经济,或者说是法制的经济。规则不仅需要有人去制定, 而且还必须保证这些规则得到全部市场参与者的认可和共同遵守。制定市场规则并强制规则的施行, 这就是市场监管。因此说, 市场监管包括市场价格监管,是市场经济本身的内在要求。
二、加强市场价格监管,是经济健康发展的客观需要
在市场经济中, 价值规律发挥着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 人们看上市场经济, 需要市场经济, 正是因为它具有无形的巨大的这种调节功能。但市场经济也有它不足的消极的一面, 主要表现在这种调节具有一定的盲目性。
大家都知道, 价值规律的作用是通过价格围绕着价值不断地上下波动来实现的。价格在这个运动过程中,主要受供求规律的影响, 供不应求, 价格上涨,供过于求, 价格下跌, 供求平衡, 价格稳定。现在假定一种商品任供求平衡价格稳定的情况下, 需求发生了扩大的变化, 这就必然引起供给不足, 价格应声上涨,这时的价格高于价值, 资源便开始流入这种商品的生产之中; 随着资源不断流入, 供给不断增加,价格便逐步同落, 这时的价格逐步向价值靠拢并日趋一致; 当资源流入超过需求的正常增加量的时候,供给开始大于需求, 价格便不断地下跌, 这时的价格低于价值,资源则开始从这种商品生产中撤离。从上述这四种变量(即需求、供给、价格、资源)的演变过程中, 不难发现, 唯以量化的是价格, 价格成为人们判断需求、供给、资源的增减变化趋势的重要参数。但价格所发出的信号只是告知生产经营这种商品是有利可图或者亏本, 只是告知这种商品供求和资源投入的发展动向, 而资源投入的决策者——市场主体却不清楚全社会真正的供需变化状况, 结果往往是在价格大于价值之时过度追加投入, 而在价格低于价值之时又过度撤走资源, 这就导致一部分资源的浪费。这就是价值规律盲目的自发的调节所不可避免的消极作用。
进一步分析还可以发现,在上述变化过科中,资源投入与价格变动这两者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 价格偏离价值的程度越大, 即价格波动幅度越人,资源的浪费程度也越大。当社会上全部商品的价格都远远偏离了价值,就出现通货膨胀或通货萎缩, 所造成的后果就不仅是资源浪费而是极高的破坏。为此,任何市场经济都需要国家运用“看得见的手” 予以调控, 包括对市场价格的调控, 遏制经济大起大落, 遏制价格大涨大跌, 以尽量避免或消除价值规律的副作用,保持经济健康稳定发展和社会的稳定。
三、加强市场价格监管,是新时期对物价工作的新要求。
加强市场价格监管,是党中央在深刻分析现阶段我国实际情况基础上,明确提出的任务和要求。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总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目前这个体制已初步建立,但很不完善。为此,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关十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 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必须“完善宏观调控体系、行政管理体制和经济法律制度”。在这个《决定》中,又分别以第五、第六点较长篇幅进一步闸述如何“完善市场体系,规范市场秩序”和“继续改善宏观调控,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同时还指出, 必须强化市场的统一性, 加强市场临管,严厉打击商业欺诈,维护和健全市场秩序,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沦监督、群众参与柏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由此可见, 加强市场监管,改善宏观调控,是今后相当长一段时期政府经济管理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内容。价格是市场的核心, 价格秩序是市场秩序的重要体现, 宏观调控少不了价格调控,市场监管离不开市场价格监管。为此, 各级政府和物价部门必须从践行“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的高度, 坚决按照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任务和要求, 毫不犹豫、花大力气强化市场价格监管。
加强市场价格监管, 对于切实转变物价部门职能, 进一步拓展物价工作领域, 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种新的形势下, 政府的职能是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
这就十分明确了市场临管的职能定位。物价部门代表政府履行市场监管职能, 毫无疑问就是要履行好市场价格监管职能。但长期以来, 物价部门的职能定位侧重往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上, 无论是在价格法规制度和政策, 价格治理整顿和规范, 价格检查监督等工作内容方面, 还是在内部机构设置和相应的人力、物力等资源调配方面, 都基本围绕着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来展开,而忽视、冷落了市场价格监管。由于没有全面地、系统地深入开展市场价格监管上作, 就更缺乏理沦指导和实际工作经验, 再加上市场价格法律制度不健全, 监管力量不足,监管力度不够大, 监管效果就受影响, 目前普遍存在的宰客、欺客、骗客等价格欺诈行为, 以及开始冒头的串通垄断、联手提价或压价、哄抬价格、低价倾销、价格歧视和牟取暴利等违法行为, 得不到有效的整治。从最近开展的整治通讯行业价格欺诈活动就略见一斑, 欺骗顾客、诱人上当的行为大量存在。对此, 物价部门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新形势对物价工作提出的新要求, 增强创新意识, 树立“大物价” 理念,把眼光和视野转到包括95%的市场凋节价格往内的全部价格行为上社会、保持社会稳定,贡献物价部门的力量。
价格,是市场经济的核心。因此,监督市场价格行为,其实质就是监督商品价格,依法保护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然而从目前看,由于商品的成本价格难以确定,如药品,存在定价随意性大, 虚高现象突出, 导致市场价格监管难,查处执行难。究其原因,主要有四:
(一)价格法律不健全
《价格法》对不正当价格行为无具体规定, 导致行政执法工作中对不正当价格行为难以检查、认定和处罚。目前我们所说的价格垄断、低价倾销、哄抬价格、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在《价格法》的有关规定中可操作性不强。同时,各种不正当价格行为应如何进行认定也没有明确规定, 给实际工作带来诸多不便。由此可见,不正当价格行为查处难问题, 在于目前的价格法律体系没有为价格行政执法提供可操作性的法律条文。
(二)监管手段不力
《价格法》赋予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权力主要有:询问当事人或有关人员的权力;责令改正、退款的权力;责令当事人暂停相关营业之对策的权力等等。与其它经济执法部门拥有冻结存款、查封生产经营场所或非法财物、扣押财物等行政强制措施相比,价格部门拥有的保障上述权力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并不多,因而在监管市场价格行为遇到困难时, 就只得借助工商、公安等部门的配合,而不能够直接进行依法处理,在维护市场价格秩序时软弱无力。
(三)经营者和消费者法律意识不强
为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国家专门出台了《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有的经营者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或不明码标价;有些经营者受不正当利益的驱使,采取“明码标假”的方法,既骗价格管理部门,又骗消费者。不仅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利益, 而且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秩序。而消费者当其切身利益受到侵害时, 绝大多数没有利用法律武器来抵制不正当价格行为, 以致增加了市场价格监管的难度。
(四)执法人员不适应形势发展需要
价格执法人员一方面由于受传统的思维方式影响, 往往跳不出原来的思维模式和工作方式,跟不上形势发展变化,不能站在宏观经济的高度、市场经济的角度来对待价格工作,另一方面,由于对知识经济、市场经济、WTO规则等知之甚少, 对市场价格行为认识存在偏差, 不善于用现代化的思维方式和现代化手段进行价格监管, 从而与新形势下价格工作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
(一)加快价格立法步伐,强化价格行政执法手段
当前应把《价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工作提到议事日程,抓紧制定制止价格垄断、价格欺诈、价格歧视等方面明确而规范的法规。同时,要在价格立法中赋予价格行政执法机构更多更有力的执法手段, 如在《价格法》中补充增加“对与价格违法行为相关的生产经营场所或财物进行查封、扣押并进行依法处理”等行政强制执行手段,并赋予价格行政执法部门在公安部门的配合下直接强制执行的权力, 以此增强价格行政执法在市场价格监管中的权威性。
(二)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法律意识
市场价格监管不仅是价格管理部门的事情,而应是全社会关注的事情,这就需要加大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扩大社会影响,营造一个良好的法治氛围。在宣传形式上力求浅显易懂、喜闻乐见,如利用印发宣传单、出动宣传车、发表电视讲话等方式,利用电视、广播、报刊、互联网等传媒,利用综艺节目、公益广告、电视大奖赛等载体,使法律法规宣传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从而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
(三)强化学习培训,全面提高队伍素质
随着价格部门职能的进一步转变, 要求价格监管人员有较宽的知识面和处理复杂价格事务的能力。因此,要加强市场经济、WTO规则、价格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加强对现有人员的业务培训,采取专题讲座、理论研讨、派员赴外参观等各种形式, 力争在短时间内全面提高干部的价格执法水平与业务素质,以适应新形势下价格工作的需要。
(四)利用新闻媒体,加大市场价格监管力度
要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督导作用。对各种价格欺诈、价格垄断、哄抬价格等损害消费者利益, 扰乱市场价格和经济秩序的行为要进行曝光,绝不手软,以有效地维护良好的价格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