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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杠杆是指国家或企业通过工资的变动与劳动力供求的变动来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和刺激劳动者素质的提高。
工资杠杆具有如下的特点;
按劳分配是工资分配的内在要求,工资水平的高低,由按劳分配原则确定,工资杠杆的变动离不开按劳分配这个基准线,过于离开按劳分配来讲工资杠杆的运用,就会挫伤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不利于按比例地分配社会劳动。工资中包含的主要内容是按劳分配,反映着劳动者之间根本利益一致的非剥削的分配关系。因此,工资杠杆无能怎样变动,都不能过于偏离按劳分配这个基准线,都包含着按劳分配的内容,都是在按劳分配的基础上运用。
个人工资报酬反映是劳动者必要劳动时间耗费的价值转移,必要劳动时间创造必要劳动产品。必要劳动产品是指维持劳动者本人及其家庭的生活必需品及其它费用。因此,工资既是生产过程劳动耗费的支出,又是补充再生产劳动力的物质条件。成本本质上是劳动耗费的货币表现,工资是成本中的“可变”部分。因此,工资杠杆无能怎样变动都会涉及成本费用,工资杠杆启动形成高低不同的工资,都是成本中的主要组成部分。作为企业的工资,构成企业的成本,作为财政部门发放的行政性工资和事业性工资,构成社会的管理费用和事业费用,而费用的本质是成本。
国民经济管理的内容包括人、财、物三方面,经济杠杆作为一种管理手段,管理的内容包括人,财、物三个方面。但工资杠杆最为特殊,工资杠杆协调和引导的内容只包括人力资源。因此,从工资杠杆调节对象的单一性和管理内容的单一性可以看出,工资杠杆不可能成为最重要的杠杆。
当然,说工资杠杆管理内容只具有引导和调节人力资源的单一性,并不是说工资杠杆的作用只具有单一的调节人力资源的作用。如,由于工资构成消费基金的主要部分,因此工资灼高低必然影响积累与消费的比例。所以,工资杠杆的作用并非只有调节人力资源的作用。前者,指出工资杠杆的单一性是从作用的内容来说的,后者,指出工资还具有如调节积累与消费的比例的作用,是从作用范围上来讲的。
社会主义制度下,起杠杆作用的基本工资形式是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计时工资的杠杆作用,是把劳动者的收入同劳动时间联系起来,促使劳动者自觉增加劳动时间。计件工资的杠杆作用,是把劳动者的收入和劳动成果联系起来,促使劳动者努力提高劳动生产率。工资杠杆的辅助形式是奖金和津贴,奖金作为奖励纽额劳动的杠杆作用,可以弥补工资形式的不足,具有灵活性的特点。奖励的范围、项目、标准、数量等,都可以根据生产的需要和按劳分配的要求随时进行调整,用以解决生产中的薄弱环节和关键问题.如:质量差了,可以推行优质奖,浪费大了,可以设立节约奖,事故多了,可以着重安全奖,此外还可以搞季度奖、年终奖、单项奖、综合奖、发明奖、合理化建议奖。因此,我们应当很好地运用奖金杠杆,奖励生产战线上成绩昭著者,促使更多的人努力提高劳动生产率。津贴是对劳动强度大、工作条件差、工作责任重的劳动者的一种补充报酬形式,运用这一杠杆,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毋有利于促使劳动者积极从事艰巨的劳动。
运用工资差距的杠杆作用,是运用工资杠杆的一个重要方面。正确确定工资等级差距,可以调动劳动者学文化、学技术的积极性,正确确定职务工资差距,可以促使各级管理干部提高组织指挥能力,更好地负起相应的责任,正确确定工资的地区差别,可以促使劳动力向边远地区流动,正确确定工资标准的行业和工种差别,可以调动劳动者从事一些劳动条件比较特殊的行业和工作比较艰苦的工种。
必须在工资总水平和工资总额得到控制的条件下进行。各部门、各地区在运用工资杠杆时,往往容易从局部出发来考虑问题,有的甚至在奖金上相互攀比,搞。工资竞赛”。这就会使工资总水平和工资总额过快地增长,造成消费基金失控,从而引起积累和消费的比例失调,引起供求不平衡,引起物价的不合理波动。社会主义计划经济要求对工资总水平和工资总额进行有计划的控制,要求工资水平的增长要兼顾国民收入分配中积累和消费的关系,贯彻。一要吃饭,二要建设”的方针,既要逐步改善人民生活,又要搞好国家建设。用过高的积累率挤消费,使职工的工资水平长期不能提高,显然不能发挥工资杠杆的作用,但过快提高工资水平和工资总额,以致无法保证国家建设所必需的最低限度的积累,也是不能正确发挥工资杠杆的作用的。
在经济管理体制改革过程中,国家对国民经济的管理开始逐步由直接干预为主转向间接管理为主。间接管理为主就是运用经济下段进行调节和控制,其小协调好价格与工资的关系是最棘手的问题之一。提高工资可以不推动价格上涨或者不大幅度推动价格上涨,但工资提高不当也有可能推动价格上涨或者推动价格火幅度上涨。价格上涨后使消费者增加支出,于是消费者又要增加工资。实践证甽,如果二者的关系处理的不好,价格和工资二者都可能成为工资一价格循环上升的起点,因此价格与工资也就成为人们研究的一个重要领域。
工资水平的提高对价格的影响可以有以下几种情况:
1.劳动生产率的增长幅度人于工资水平的增长幅度,单位产品成本中的工资含量下降,物质消耗不变,单位产品成本下降。如果积累率不变,在这种情况下,工资水平的提高价格水平不仅可以不提高,而且可以下降。
2.工资与劳动生产率同幅度提高,单位产品成本中的工资含量不变,物质消耗不变,单位成本不变。如果积累率不变,价格水平可以保持稳定。
3.工资水平的提高幅度大于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幅度,单位产品成本中的工资含量增加,单位产品成本上升。在这种情况下价格水平是否上升有两种可能:积累率不变价格水平上升;价格水平稳定,降低积累率。
作为职工主要收入来源的货币工资,其实际收入水平总是同一定的价格水平相联系。价格水平变了,会对实际工资有影响。我们通常讲的价格变动对工资的影响主要是指与职工生活费支出关系密切的商品价格和非商品收费标准的变动对职工实际工资的影响。因为职工拿到货币工资以后,最终要购头商品和服务。价格变动对实际工资的影响有以下几种情况。
1.价格上升幅度低于货币工资上升幅度,实际工资上升,生活水平提高。例如,1984年同1978年相比,北京市职工生活费价格指数上升14.3%,同期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增加了73.2%,扣除价格上涨因素,实际工资增加了51.5%。
2.价格与货币工资同幅度上升,实际工资不变,生活水平相对稳定。
3.价格上升幅度大于工资上升幅度,实际工资下降,生活水平下降。
对于上述情况需要指出的是,由于各种商品价格和非商品收费在叭工家庭支出中所占的比重不同,价格水平的变化对职工生活水平的影响是不同的。目前我们观察和协调价格变动对工资的影响是就职工总体和价格总水平而言的,很多更为细致的问题还有赖于工资结构和价格结构的不断协调。
在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条件下,工资是劳动者所付出的劳动报酬,是劳动者及其家庭成员所需消费品及消费性劳务的货币表现,它体现的原则是按劳分配。工资杠杆,就是国家以物质利益为动力,运用工资形式对个人消费进行调节与控制,以引导劳动力的合理分配,调动企业职工生产积极性的一种手段。税收杠杆和工资杠杆互为影响,互相制约,存在密切关系。这种关系也是取决于工资分配与税收分配的内在联系。
1.工资和税收(价内税)都是价格的组成部分,假定价格不变,工资变化则直接影响成本,在劳动生产率不变的情况下,工资增加,成本增大。如果价内税不变,则企业的利润下降,从而降低应税所得额。
2.我国现行税制中的所得税、奖金税、工资调节税及个人收入调节税等,都是以企业或个人的所得为课税对象,税收的多少。会影响纳税人的经济利益。
税收杠杆和工资杠杆相互配合的实践意义在于:
第一,调节积累和消费。工资是消费基金的组成部分,它在国民收入中所占比重的大小,直接影响着扩大再生产的规模。同时,职工工资总额增长过快,会形成消费基金膨胀,相应的推动物价上涨。反之,如果工资总额占国民收入的比重过小,积累率过高,就会降低人民群众的消费水平,从而影响人民群众的生产积极性。两种情况都会影响经济的稳定。可见,合理确定职工工资总额占国民收入的比重,有利于正确处理供给与需求、积累与消费的矛盾,促进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但是要保证总供给与总需求平衡和积累消费比例合理,仅靠控制工资总额的办法是做不到的,因为随着经济逐步增长,工资不能不动,更不能下降。更重要的是,运用工资杠杆的主体是企业,工资,奖金、福利开支等,国家计划不可能完全控制。因此就应该用税收杠杆来配合和制约。
第二,调节个人收入,缓解社会分配不公,随着社会主义督计划商品经济的发展,企业各种浮动工资、奖金,私营企业、个体工商业户的个人收入及其它个人劳务收入,国家是不可能完全控制的。而形成的社会分配不公,增加社会的不安定因素。为了缓解社会分配不公,保证社会的稳定,需要发挥税收杠杆的调节作用加以制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