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人口政策是一个国家根据本国人口增长过快或人口停止增长乃至出现负增长而采取的相应的政策措施。不同的国家,因本国人口发展的情况不同,采取了不同的人口政策;而且,一个国家的人口政策还会随着本国人口发展的实际情况作适当的调整。 政府对于调节、指导人口发展变化所持的态度与所采取的手段和措施。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人口政策指政府为了达到预定的与人口有关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而采取的旨在影响生育率、死亡率、人口年龄结构、人口生理素质、文化教育程度、道德思想水平,以及人口迁移和地区分布等方面变化的一系列措施。
狭义的人口政策主要指政府在影响生育率变化方面的措施。政府对人口变化不采取任何行动也是一种政策选择,这种选择也将影响未来人口的变化。人口政策是一个政府的基本国策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不论有无明文规定的人口政策,政府的各项方针措施中很多都会对人口的变化产生程度不同的影响。
按照贯彻的方式,人口政策又有直接的和间接的之分。前者通过制定有关规定、条例、法律和奖惩办法加以实施;后者则通过间接途径引导群众的生育行为,使之符合政策目标的要求。
人口政策主要有:
①调节人口自然增殖的政策。它可以直接规定预定时期的人口规模或自然增长目标,也可以规定最低结婚年龄,借以影响生育率的变化。但是,一般在规定生育率目标的同时还必须制定死亡率下降的目标,因为死亡率的下降对于生育率的降低具有很大作用。制定人口规 模的目标必须依据人口发展的近期、中期和长期预测,考虑到人口年龄结构的合理变化。
②国内人口迁移的政策。这一政策常常和人口地区分布政策密切结合,两者的目标必须一致。此外,人口地区分布政策也可以通过对不同地区制定不同的人口自然增长目标来实现。政府为了改变人口地区分布,有对迁移实行法律控制的直接政策,如限制移民进入城市地区或某些特定的地区;也有对迁移采取间接影响的措施,如对符合政策目标的移民给予特定的优惠待遇,对不符合政策目标的移民则取消其某些权利。
③人口分布政策。它常常具有多重目的,如发展特定地区的农业、工矿业、巩固边防,或是为了疏散人口过密地区的人口等。
④国际移民政策。可分为迁入国和迁出国两种类型,并且常常采用法律的形式来实施。许多移民入境国往往通过法律条文对不同来源国的移民加以选择性的鼓励、限制或禁止,而移民出境国则按不同情况对本国移民出境分别加以鼓励、限制或禁止。如一些发展中国家往往限制技术人员出境,鼓励非熟练劳动力外迁。
历朝人口政策,与赋役政策、婚姻政策关系很大。一些朝代长期战争之后,战祸使很多人死亡,造成人口锐减,影响赋役的征收和兵力来源,为解决这个问题,统治者希望通过强迫早婚,达到人口增长的目的。
春秋时代的越国,实行“十年生聚,十年教训”的方针。“生聚”的内容之一就是繁衍人口。“女子十七岁不嫁,其父母有罪;丈夫二十不娶,其父母有罪。”(《国语·越语上》)这是把男20岁、女17岁定为最迟结婚年龄。
正式建立西晋的晋武帝在泰始九年下令:“女年十七,父母不嫁者,使长吏配之。”(《晋书·武帝纪》)按照这一规定,女儿到了17岁,父母还不把她嫁出去,政府就要强行把她许配给别人。
唐太宗贞观元年颁布的诏书讲:“其庶人男女无室家者,并仰州县官人以礼聘娶,皆任其同类相求,不得抑取。”“男年二十,女年十五以上及妻丧达制以后,孀居服纪已除,并须中以婚媾,令其好合,若守志贞洁,并任其情,无劳抑以嫁娶。”(《通典·礼·男女婚嫁年纪议》)中央要求州县官督促男女婚配,但在执行中要注意政策,不硬性分配。
简介
指按人口平均计算的国民收入和资本积累率低于北美、西欧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亚洲、非洲、拉丁美洲国家调节和指导人口发展所采取的手段和措施。发展中国家之间,无论在人口状况或人口政策的演变方面,都存在着重大的差异。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人口都属于高增长类型,而且民族传统崇尚多生多育。
20世纪下半期以来,许多发展中国家的政府深感人口重负的压力,都希望限制人口的过快增长。到80年代末至少已有42个发展中国家 (占全部发展中国家人口总数的3/4以上)已经正式采取了降低人口增长率的政策。
亚洲
各国推行控制人口增长的政策较早,印度于1952年就正式实行这种政策,但成效不理想。70年代中期一度受到群众抵制而遭挫折,80年代起通过加强宣传教育,对少子女的家庭给以鼓励的政策,促进群众自愿接受小型家庭来控制人口过快增长。
巴基斯坦于1960年,斯里兰卡于1965年,新加坡和尼泊尔于1966年,菲律宾和印度尼西亚于1969年,泰国于1970年,孟加拉于1971年,先后正式公布了明确的控制人口过快增长的政策,有的国家制订了政策性的数量指标。泰国政府还把降低死亡率和发病率列为人口政策的组成部分。印度尼西亚人口政策的目标是:解决人口总数和增长率、人口分布和密度等方面的问题,最终达到降低生育率和提高平均预期寿命的目的。新加坡则要求到2030年实现人口静止。
亚洲许多国家在人口分布方面还采取发展农村地区经济,限制农村人口流入大城市的政策。
拉丁美洲
各国在推行人口政策方面进展较迟缓。这些国家的传统一向反对控制生育,70年代中期以前,仅有民间的家庭生育计划活动。70年代中期以后,特别是1974年布加勒斯特世界人口会议(见国际人口会议)以后,大部分拉丁美洲国家在人口政策方面出现了明显的变化,政府转而公开支持家庭生育计划活动。从1978年开始,巴巴多斯、哥伦比亚、多米尼加、萨尔瓦多、危地马拉、墨西哥、特立尼达和多巴哥等国正式采取降低生育率的政策,目的在于促使人口的增长与开发资源的可能性相适应。其他拉美国家也相继推行程度不等的限制人口增长的政策。
拉丁美洲各国在人口分布方面的政策是限制过快的人口城市化,发展地区经济;在国际迁移方面则希望引进专业技术及行政管理人才。
非洲
非洲特别是撒哈拉以南非洲各国人口增长迅速,只有很少几个国家,如肯尼亚、加纳、毛里求斯等国制订了明确的降低人口增长率的政策;还有一些国家虽然提供家庭生育计划服务,但没有明确的人口目的;有12个国家则没有人口政策,也不支持家庭生育计划。
中东和北非的一些国家仍然实行鼓励人口增殖的政策,如沙特阿拉伯、科威特等。在人口迁移方面,这些国家迁入大量外籍工人和专业人才,以满足对劳动力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