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斯制(Youse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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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斯制是英国古代的一种法律制度。这种制度仿行和引用了罗马法上的使用权(即使用他人所有物的权利);用役权(即使用他人所有物而获其收益的权利,又称用益权),以及信托遗赠的制度。这种制度以私有财产的管理和遗嘱的执行为其创设的客观条件,它已被海内外学术界认为是英国信托制度的奠基,认为是现代信托的原型。
尤斯制的创设,要上溯到13世纪的英国封建社会。在实行君主统治的英国,一胶臣民都届宗教徒。当时英国社会宗教信仰十分普遍。英国民众对于财产的继承,主要是土地的遗赠。作为一个宗教徒。当然应对宗教有所贡献,土地就成为对宗教团体的重要贡献物。民众死后,往往留下遗嘱,把自己生前的私有土地在死后赠与宗教团体。作为一个教徒对宗教的一种贡献。因此教堂的土地不断增多。
当时官府还有—个规定。对宗教团体的土地是免征役税的。随着时间的推移。教堂获有的土地不断增多,役税收入逐渐减少。这必然影响封建君主和诸侯的权利和统治。君主和诸侯当然不能长此容忍。在英国封建制度下,君主也可因臣民的去世得到包括土地在内的贡献物。然而教堂作为一个宗教团体。没有所谓“死亡期”,它们的土地只会越聚越多,长此下去,君主与诸侯的利益与宗教团体的利益就发生严重的对立。
13世纪韧。英国封建君主英王亨利三世(1216一1272)为维护其利益,下令颁布了一个《没收条例》,规定凡把土地赠与教会团体的,要得到君主或诸侯的许可,凡擅自出让或赠与者,要没收其土地。这个条例的颁布。无疑对宗教团体是一个打击,也引起所有宗教徒的不满。而且英国封建社会的法官也多是教徒,但不敢违抗。
于是法官们与法学家为满足广大教徒的心愿和为宗教团体解忧。他们参照罗马法的用益权与信托遗赠制度,创设了“尤斯制”,用以规避《没收条例》的约束。其做法是:教徒在生前立下遗嘱。先把土地赠与第三者所有。不直接赠与教堂,为解没收之虑,名义上教堂没有土地所有权,官府不得依《没收条例》没收其土地。遗嘱中明确指出土地在赠与第三者时。表示了土地赠与的目的是要保障教堂对土地有“用益权”。即第三者有名义上的土地所有权,教堂有土地的实际使用权和收益权。这同样维护了宗教团体的利益。也达到了教徒要为宗教多作贡献的心愿。
在这种土地间接遗赠中,赠与的一方被称为Donor,视同现代信托中的委托人地位;名义上掌握土地所有权的第三者一方被称为Feoffee to uses,视同现代信托中的受托人地位;实际享受收益的教堂一方被称为Cestui Que Use,视同现代信托中的受益人地位。这种由于土地的间接遗赠,发生三方之间的财产联系,即是现代信托所称的一种信托关系。
为规避《没收条例》而创设的“尤斯制”,以后有所发展。运用于保障家庭财产的继承方面。它仍属于“尤斯制”的范围。
当今学者中,有说尤斯制是信托的“前身”,其意当然是确认信托起源于英国的尤斯制。另一种见解也承认尤斯制为现代信托的起源,但在时间上有不同看法。认为尤斯制出现。比英国十三世纪为逃避法网。仿照罗马法信托遗赠而创立尤斯制的说法还要早。持这种论点的学者认为尤斯制在12世纪诺曼民族征服英国(1066年)以后,把日耳曼的信用制度传到英国时,英国已有民众把他们的土地转让给朋友或教堂人员的做法,目的是为照顾妻儿亲属生活所用,说这是“早期的尤斯”。
在这以后。“早期的尤斯。开始为规避法律约束而受到英国衡平法院的保护。才形成以后的“尤斯制”。所谓衡平法院的保护。是指英国立法精神原本于罗马法制。根据罗马法制定了英国以保护私有制为基础的、成文的普通法。英国民众为躲避法律约束采用“尤斯制”,既指躲避《没收条例》。也躲避普通法院根据普通法规定对其土地遗赠的约束。因尤斯制为平衡法承认,为普通法所否定。尤斯制在推行时,经常发生土地的名义继承人背信弃义的事,使受益人权益受到损害。受害人如诉诸普通法院,权益无保障;若诉诸于衡平法法院,可得到保障。原因是英国历史上曾同时实行两种法制,存在两种法院〔裁判所〕。
衡平法不同于普通法,它是一种不成文法。用判例裁决诉讼。不是用法律条文。衡平法以所谓公理与良心作为辨别是非的标准。英国两种法制并峙,一直延续到1873年衡平法被废止。信托原型的尤斯制,其发展实得益于衡平法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