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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农场是以农户家庭为单位,主要利用家庭自身劳动力,长期专业从事农业生产,生产经营规模适度,集约化、商品化水平较高,且以农业经营收入为主要来源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1]
从其概念来看,家庭农场大致有四个主要特征:
一是适度规模经营。这是我国家庭农场的典型特征。一方面,我国人多地少,尽管随着城镇化和工业化进程,农村劳动力大量向城镇和非农产业转移,但未来农业领域仍将有几千万甚至近亿人的农业劳动力,这决定了我国家庭农场的规模不可能太大。另一方面,尽管家庭农场通过扩大经营规模,科学组合和集约利用各种生产要素,可以有效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土地产出率。但规模超过一定程度,尽管劳动生产率会继续提高,但土地产出率将出现下降。这与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我国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供给的目标是不符的。因此适度规模经营将是我国家庭农场区别于发达国家大农场的一个重要特征。
二是长期专业化从事农业生产,且农业生产经营收入是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这是家庭农场与传统小规模农户最本质区别。传统小规模农户由于土地面积过小,不但在各个生产环节难以实现规模经济,而且难以满足家庭劳动力充分就业的需要,也难以为其提供达到农村平均水平的收入,带来传统农户的兼业化趋向,成为影响现代农业发展的重要因素。而家庭农场通过扩大经营规模,能够实现农户的充分就业,为其提供不低于农村平均收入水平的收入,使其能够专业化从事农业生产。农业部在2013年开展家庭农场调查的通知中提出,农业生产经营收入占家庭收入的比例要达到80%以上。
三是家庭农场集约化、商品化水平相对较高。这是家庭农场的目标性特征。家庭农场,由于其收入主要依赖于农业生产,其对增加农业生产投入、采用新品种、新技术的积极性,资源要素利用的集约化水平将明显提升,土地产出率提高,商品化水平必将大幅度提高。这正是我国为解决传统小农户兼业化带来的农产品供给保障问题而提出发展家庭农场的目的所在。
四是主要利用农户自身的劳动力。家庭农场没有长期雇工或者长期雇工数量少于家庭劳动力数量,在农忙季节可以有少量的季节性雇工。提出这一要求,一方面是因为我国人多土地少,还有大量农村劳动力从事农业生产,不适合普遍发展类似于美国、加拿大等国那样土地面积上千亩、万亩的大型家庭农场;另一方面,主要利用自身劳动力是充分发挥家庭经营优势的基础和前提。如果家庭农场规模过大,雇佣大量工人,就会出现劳动监督问题,丧失了家庭经营的优势。
目前对于家庭农场概念的分歧主要有两点:
一是关于家庭的界定。部分学者认为,从未来城乡统筹、取消农村和城市户籍的角度看,家庭农场的主体应为居民家庭,而不应局限于农户。但也有部分研究者认为,家庭农场主体只能是农户,不能是城镇居民。城镇居民家庭作为家庭农场的主体,既可能导致工商资本以家庭农场的名义进入农业,同时城镇居民成为家庭农场的主体,容易发展成为休闲农业,不但带来非农化、非粮化问题,还可能降低土地产出率。一些研究者甚至认为只有当地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户才能成为家庭农场的主体。本文认为,对家庭农场的定义可以适当宽泛,将其主体扩大到所有居民家庭。同时,对政府部门认定的示范性家庭农场,可以将主体限定为农户,以加强对家庭农场发展的引导。
二是关于家庭农场的规模。这一点的分歧主要表现为理论研究和地方实践探索的差别。多数理论研究者认为限于人地关系状况,我国家庭农场应为适度规模经营,不能盲目追求规模。但地方在实践中,往往把部分超大规模的专业化大户作为家庭农场的典型代表。实际上,这部分经营耕地面积上千亩甚至上万亩的专业化大户大多是接近公司化农场,不是家庭农场的典型。
家庭农场是我国现代农业建设的基本主体,与大量的兼业农户共同成为发展现代农业的基础力量。家庭农场通过适度规模经营,大幅度提高了集约化、标准化和商品化水平,是传统农户的升级版。发展家庭农场既是构建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关键,是发展现代农业的客观需要,也在制度层面上符合坚持家庭承包制、完善农业基本经营制度的要求。因此,未来,家庭农场将成为我国现代农业的基本主体。但同时,受向非农产业转移难度大和生产、生活习惯的双重影响,相当比例的中老年农民仍然将从事农业生产,在我国农业生产占据相当重要的地位。因此未来家庭农场和兼业农户将成为我国现代农业发展的基础力量。
家庭农场是农产品商品化生产、保障重点农产品供给的主要力量。传统分散农户经营规模小、集约化水平低,自给半自给特征明显,商品化供给量少,与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对农产品商品需求刚性增长形成鲜明对比。正是在这种背景下,我国提出了发展家庭农场,保障重要农产品供给。另一方面,尽管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也是重要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但农民合作社更多是为农户和家庭农场提供社会化服务、引导农户进入市场的重要载体,龙头企业更多从事农产品的产后流通和加工,与家庭农场的职能有明显的区别。从这个角度来说,发展家庭农场对于保障我国农产品商品化供给具有重要意义。
1.土地权属模糊,土地流转不规范
一是农民惜地意识较强,土地流转租期普遍较短,稳定性不足,家庭农场规模难以稳定,同时土地流转不规范合理,难以获得相对稳定的集中连片土地,影响了农业投资及家庭农场的推广Ll。二是承包政策落实不到位,当前农民对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权属认识不清,影响了土地流转和家庭农场的快速发展。三是农民缺乏相关的法律意识,充分利用使用权并获取经济效益的愿望还不强烈,土地流转没有正式协议或合同,容易发生纠纷,土地流转后农民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2.相关政策不够完善
家庭农场在法律层面的定义不清晰。家庭农场登记注册制度、税收优惠、农业保险等政策及配套措施缺乏,涉农贷款无法解决。乱集资、乱摊派、乱收费等现象加速了家庭农场主的负担。政府对水利、电力、通讯、交通等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不足,一旦自然灾害来袭,家庭农场自身无法抵御。’J,这些都对家庭农场的发展造成很大制约。
3.经营主体短缺
制约家庭农场健康、快速、持续发展的关键因素是经营主体的短缺。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外出就业,农村适用人才和新型农民大量短缺,大量的农业生产活动只能靠老人和妇女打理,家庭农场经营者学历以高中以下为多,对年轻人的吸引力不强。这些现实情况影响和制约了家庭农场决策能力和市场拓展能力的发展,成为我国家庭农场发展的严峻挑战
4.经营资金短缺
我国家庭农场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生产资金缺乏的问题。家庭农场需要投人大量资金建设农业基础设施,同时规模化、机械化经营也需要大量资金购买农机器械,土地租金、人工费用、农药化肥等的大幅上涨,也导致农资投人大幅度增加。而农业经营效益低、收益慢,家庭农场又没有可供抵押的资产,使其很难从银行得到生产经营所需的贷款。
5.农村社会化服务水平有待提升
家庭农场需要相应的农业科技服务体系来支撑。当前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水平低,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不健全,农机器械数量不足,农业科技推广资金投入不足,政策信息不通畅,对于家庭农场的技术指导等农业社会化服务尚不完备。我国在农村科技推广中的资金投入仅占农业总产值的千分之二,低于发展中国家平均水平,科技在农业生产中的使用并不理想,再加上我国农村人口众多,人均经费稀缺,科技培训在农村难以有效实施,最新的科技成果也无法在农村得到及时推广,农村生产力较为低下的局面难以得到改变。
1.明确土地权属关系。规范土地流转
要明确界定土地所有权、承包权,通过确权、颁证的形式对农民土地的使用权进行界定,以法律的形式赋予农民拥有长久的承包权,赋予家庭农场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改变土地承包期短、土地不固定、统得过多、管得过死的现状。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和相关法律体系,建立农村土地流转交易平台,鼓励中介机构参与规范流转市场,政府引导并协助农民签订规范化的土地流转合同,使农村土地相对集中,采取置换方式将土地调整连片,扩大家庭农场的经营规模,有利于机械化和规模化经营。政府应出台相应政策,赋予承包权继承、转租、转让及抵押等功能。
2.培育家庭农场经营主体。解决人才问题
政府应设立家庭农场主培育专项基金。政府出资对家庭农场主进行文化知识、农业生产技能等方面的培训教育,培育掌握先进技术的新型农民,培育善于经营的新型农产品经纪人。注重培养农业新技术推广与农产品质量检验、营销、管理等农业生产各环节所需的技术人才。委托农业高校和科研院所对家庭农场主进行培训,增设家庭农场发展所需专业,引导大学毕业生到农村基层去创业,为家庭农场的持续发展提供合格人才。
3.建立金融扶持政策。解决资金问题
加强农村信用社的性能,加大信贷支农力度,对家庭农场进行低息、免息贷款,解决农业融资难的问题。制定相应税收减免政策,给予家庭农场和农产品销售适当的税收优惠。完善农业保险制度,扩大农业保险品种,降低家庭农场经营风险。政府资金补贴适当向家庭农场倾斜,加大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投入,加强对农用生产资料及器械购置的补贴力度。通过相关的政策扶持,适当的资金补助,增强家庭农场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促进家庭农场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4.完善社会化服务体系。做好保障工作
努力提高政府的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建立完善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帮助家庭农场进行生产资料采购、产品展销、农超对接等,扩大粮食销售服务网络,促进农产品市场的流通,免费提供各种先进的技术服务,建设一批粮食仓库和烘干设备,建立一批农机合作社,提高农业现代化装备水平,加大新技术推广力度,促进土地流动,从财政、税收、金融、保险、项目、土地流转、设施用地、品牌建设等方面采取一系列具体的扶持措施,开设绿色通道,为家庭农场进行担保融资和财政贴息贷款,扩大农业保险服务品种和试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