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审判心理是指参加审判活动的诉讼参与人在诉讼过程中产生和出现的不同心理活动。某些成见同审判员的个人经历有关,如在工作中受过排挤的审判员,对于因受迫害产生报复行为的案件处刑较宽,而对利用职权迫害他人的案件处刑较重,对于凌辱妇女的案件,女审判员常处以重刑等。成见往往在无意识中产生作用。
参加审判活动的诉讼参与人在诉讼过程中产生和出现的不同心理活动。诉讼参与人包括主持审判的审判员、陪审员和参加审判活动的原告人、被告人、公诉人、辩护人、证人及其他有关的人。广义的审判心理包括一切与司法审判有关的心理活动;狭义的审判心理只限于与刑事诉讼有关的心理活动,所以国外学者又称审判心理为刑事诉讼心理。诉讼参与人的心理活动主要是指审判人员心理品质的特点以及对各审判环节的影响,被告人的法庭心理,证人、鉴定人、公诉人、辩护人等其他诉讼参与人对审判活动的心理反映以及相互影响过程。
研究审判心理的学科称为审判心理学,是法律心理学中的一个分支。这一学科向来被视为犯罪学与犯罪心理学的延伸。在它未成为一门独立学科之前,犯罪心理学的一些著作对于审判心理多有论述。1893年,奥地利犯罪学家H.格罗斯所著《预审推事手册》,可称为审判心理的早期著作。约在1910年,德国学者最先以审判心理学的名义发表著作,如赖西尔著的《审判心理学论》、K.马尔比著的《审判心理学概要》。意大利约在1920年才有审判心理学专著出现,其中以阿尔塔维拉所著的《审判心理学》较为著名。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欧洲研究审判心理的代表作有格拉斯培尔盖著的《刑事程序心理学》(1950)、布劳等著的《法庭心理学》(1962)等。美国和苏联学者多称审判心理学为司法心理学或法庭心理学。G.舒伯特著的《司法行为》(1964),集中反映了美国有关审判心理的研究成果。苏联Α.Β.杜洛夫著的《司法心理学》(1975)和Β.Μ.瓦西里耶夫著的《法律心理学》(1974)也涉及到许多审判心理方面的内容。日本森武夫在其所著的《犯罪心理学入门》(1978)一书中以专章论及供述与审判心理。
刑事案件的审判过程是法院依据事实确定被告人是否犯罪,依照法律确定对犯罪人是否适用刑罚和适用什么刑罚的过程。因而在被告人心目中,庭审阶段很自然地被视为决定自身命运和前途的关键时刻。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由于受到趋利避害这个基本活动倾向的制约,他们往往制定种种防御计划,以求逃避罪责或减轻刑罚。这是畏罪被告人的共同心理特征。被告人能否如实供述,还取决于下列因素:
审判人员应当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虽然事实和法律都是客观存在的,但对证据的判断和对犯罪事实的认定以及如何适用法律作出判决,却属于审判人员的主观心理活动。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出现由不同审判人员审理同一案件而作出不同的判断给以不同刑罚的情况,所以,又有量刑宽严是审判员个人的人格判断的说法。国外许多学者认为,审判是审判官的气质、人格、性格倾向、受教育程度、受环境影响程度等特点的反映。合议庭的评议活动,是合议庭成员共同知觉、共同思考并产生心理相互作用借以寻求共同见解的过程。
影响证据判断的心理因素有:
虽然量刑和判决同刑法对各种犯罪所规定的刑罚有关,但各个罪名的刑罚均有一定幅度,全在审判人员掌握运用。因此,实际上产生影响的还有法律以外的各种社会因素与审判员个人的心理因素。
社会因素即:
个人心理因素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