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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心理学是研究与司法活动有关的人员在司法活动过程中心理现象发生、发展和变化的规律以提高司法活动效能的一门学科。
(一)司法活动
司法活动是指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运用法律审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司法,属于广义的“执法”范畴。执法,是相对于立法而言,其范围非常广泛,不仅包括司法机关的执法(即司法),也包括行政机关、权力机关的执法和国家授权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执法。这里所说的司法活动是一项特殊的执法活动,不同于其他种类的执法:(1)司法活动是专属国家司法机关的职权,其他国家机关不得使用此项权力;(2)司法活动在形式上表现为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案件的活动,既包括处理刑事案件,也包括处理民事案件;(3)司法活动是司法机关将法律运用于具体事项或具体人的活动,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具有法定性和程序性;(4)司法活动是具有国家强制性的活动,司法活动产生的一系列司法文件,如判决书、裁决书等,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二)与司法活动有关的人
与司法活动有关的人的范围,因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的不同而各异。在刑事案件中,与司法活动有关的人首先指司法人员,即有侦讯、检察、审判、监管人犯职务的人员,此外还包括当事人(自诉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在民事案件中,审判人员具有审判权,检察人员具有民事检察权,当然与司法活动有关;此外,还包括当事人(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三)心理现象发生、发展和变化的规律
在司法活动中,有关人员的行为总是在一定的心理支配下产生的,而心理总是一定的内外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某种心理在形成后并非固定不变,而是在一定的内外因素相互作用下发展和变化。与司法活动有关的人的心理形成、发展和变化是有规律可循的。司法心理学就是研究这种规律性的学科。
(四)司法活动的效能
效能是指事物所蕴藏的有利的作用,而司法活动的效能则是指与司法活动有关的人员在司法活动中某种行为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合法性。对司法工作人员来讲,要做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准确、及时地处理案件,进行各项司法活动,遵守法定程序;对其他与司法活动有关的人员来说,则要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司法活动中正确行使诉讼等各项权利,依法律要求履行义务,不得进行违法活动,损害司法活动的效能。
任何一门学科都有自己特定的研究对象和研究领域,其任务就在于通过自己的研究,发现这一领域的特定规律,从而造福于人类。在我国,就是为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为改革、开放服务。任何学科都必须为实现上述任务服务。但每一具体学科又有自己的特定任务,这反映在每一门学科研究的特定对象上。司法心理学的研究对象也是特定的,它既不同于其他心理学分支学科,又不同于部门法学,其研究对象虽然比较广泛,但又是其他学科所不能代替的。
心理学是研究心理过程、个性心理和心理状态等心理现象的特点、本质、机制及其发生、发展和变化规律的科学,是研究人的科学之一。心理学对如何形成人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对如何更好地培养、教育各种人才,对如何提高与改进社会各方面的工作,提高学习、工作和生产效率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而司法心理学则把法律科学和心理科学结合起来,研究在司法活动中有关人员的心理现象发生、发展和变化的规律,如何提高司法活动的效能,从而促进广大司法人员培养和提高自己的心理素质,做好本职工作,并教育广大人民群众遵守国家法律,增强法律意识,从而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具体说来,司法心理学的研究对象有下列几个方面。
(一)研究司法活动中有关人员的心理现象
司法心理是指影响和支配司法人员在司法活动过程中实施司法行为的各种心理因素的总称。这些心理因素包括认识、情感、意志、气质、性格、兴趣、需要、动机、理想、信念、世界观、价值观以及心理状态等。各种心理因素不是孤立地、杂乱无章地存在于人的头脑之中的,而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共同构成有机统一的整体,存在于人的头脑之中。其中,起决定作用的是人的理想、信念、世界观、价值观、意志、情感、兴趣、需要、动机。
在研究司法心理的时候,一定要注意司法心理与司法活动中有关人员行为的关系(以下简称心理和行为)。心理具有内隐性,行为则具有外显性。就是说,心理是人脑的活动,在没有表现为行为之前,是看不见、摸不着的;行为则是心理以言语和动作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外部活动。心理具有相对独立性,而行为则具有依存性。就是说,行为人在实施行为之前,心理就已存在,行为结束后,心理并不一定立即消失,可能继续存在下去;行为总是在一定的心理影响和支配下发生,不受心理影响和支配的行为是不存在的,而心理却可以独立存在。心理与行为又具有不可分割性,离开行为,就难以分析人的心理,只有在行为发生之后,才能从这一表现入手,对行为人的心理机制作归因分析。
(二)研究心理现象发生、发展和变化的规律
司法心理学又是一门研究与司法活动有关的心理现象的发生、发展和变化规律的学科。规律是事物所固有的、本质的、必然的内在联系,规律虽然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但能够为人们所认识、利用,司法心理学进行有关规律的研究,对认真贯彻执行法律,完成诉讼活动,促进社会秩序的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从司法心理学的研究对象出发,司法心理学应当研究如下课题:
1.各种司法人员的心理特点;
2.在司法活动中违法犯罪者心理变化的规律;
3.各种诉讼参与人的心理特点;
4.提高司法活动效能的心理学依据和方法。
司法心理学的研究对象,又因司法心理学具体包括刑事司法心理学和民事司法心理学两个领域而不同。
刑事司法心理学的研究对象主要有三方面。
一是刑事司法工作人员在司法活动过程中的心理。包括侦查和预审人员、检察和审判人员以及监狱工作人员的心理活动及其规律,其中有侦查、预审各项活动中的心理分析、人际关系和侦查、预审人员的心理品质等;检察人员的心理活动及其规律,其中有批捕心理、审查起诉心理、出庭支持公诉心理、抗诉心理,检察人员与有关人员的人际关系以及检察人员的心理品质等;审判人员的心理活动及其规律,其中有审判人员的法庭审判心理、合议量刑心理、审判人员与有关人员的人际关系以及审判人员的心理品质等;监狱工作人员的心理活动及其规律,其中有监狱工作人员在教育改造罪犯过程中的心理活动及其规律,以及监狱工作人员与有关人员的人际关系以及监狱工作人员的心理品质。
二是研究犯罪人的心理,包括犯罪人在不同诉讼阶段的心理和犯罪人供述心理障碍及其矫正,以及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的心理和变化等。
三是研究其他有关人员的心理,主要包括被害人的心理,即被害人心理特点,被害人的陈述障碍及其矫正等;证人心理,即证人心理的特点,证人作证时的心理障碍及其矫正等;辩护人心理,即辩护人出庭前、出庭时、出庭后的心理,辩护人与有关人员的人际关系以及辩护人的心理品质等;鉴定人、翻译人员的心理,即鉴定人、翻译人员在鉴定、翻译时的心理,鉴定人、翻译人员与有关人员的人际关系以及鉴定人、翻译人员的心理品质等。
民事司法心理学的研究对象主要有三方面。
一是审判人员的心理活动及其规律。其中有审判人员的调查取证心理,合议裁判心理,审判人员与有关人员的人际关系以及审判人员的心理品质等。
二是当事人(即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心理。当事人的心理状态及其实质,不同类型民事案件当事人的心理,当事人在不同诉讼阶段的心理和当事人陈述、辩论的心理障碍及其矫正等。
三是其他有关人员的心理。包括诉讼代理人心理,即诉讼代理人搜集和提供证据的心理,在出庭前、出庭时、出庭后的心理,诉讼代理人与有关人员的人际关系以及诉讼代理人的心理品质等;证人心理,包括证人心理的一般特点,不同类型民事案件中证人的心理,证人作证时的心理障碍及其矫正;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心理,即鉴定人、翻译人员的心理特点,鉴定人、翻译人员与有关人员的人际关系以及鉴定人、翻译人员的心理品质等。
司法心理学的研究对象不是固定不变的,它是不断扩大和变化的,社会生活条件的变化,都将对司法心理学发生影响。司法心理学研究对象的发展变化,既取决于心理科学的发展,也取决于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诉讼形式的变化,法制的不断健全,心理学的最新成就,都必然导致司法心理学研究对象的变化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