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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式众筹是指投资人通过众筹得到实物或者服务作为回馈。奖励式众筹既具赠与性,又有买卖性。奖励式众筹的赠与性体现在投资者无偿向筹资者提供了部分资金,例如投资者给筹资者5元钱,但是其获得的奖品价值仅为3元钱,这就意味着投资者向筹资者赠与了2元钱。奖励式众筹的买卖性主要体现在筹资者是以经营者身份出现的,而且通常情况下筹资者需要向投资者提供一定数量的“奖品”。
从法理上讲,因为奖励式众筹具有赠与性,而预购式众筹仅具有买卖性,二者是不可以等同的。
捐赠式众筹中,投资者和筹资者的目标具有一致性,即都是为了某种公益性目标而行为。奖励式众筹中,不要求投资者与筹资者的目标具有一致性,即便二者目标具有一致性,那二者也聚焦于筹资者的生产经营活动。当众筹被用来进行风险利润活动时,摩擦就产生了。
分析奖励式众筹法律适用的重点应放在其营业性和交易性方面。又因为奖励式众筹具有营业性,所以奖励式众筹中的赠与应属于商业赠与。商业赠与一般都是为了产品的销售,具有双务性和有偿性的特点。商业赠与在法律适用方面,与一般的买卖合同的法律适用并无区别。因此,奖励式众筹在法律适用方面应当适用买卖合同的相关规则,此时的买方是投资者,卖方是筹资者,也即奖励式众筹的基本法律关系跟预购式众筹的基本法律关系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