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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购式众筹是指项目发起人在筹集款项时,投资人可能获得非金融性奖励作为回报。预购式众筹实质上是一种买卖合同关系。我国《合同法》第130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在预购式众筹中,投资者是买方,筹资者是卖方,标的物是筹资者生产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
预购式众筹中,筹资者向投资者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在价值上应与投资者投资额度价值相当,遵循对价平等的交易原则。预购式众筹中投资者和筹资者分别取得买卖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具体来说,筹资者的主要义务有:
1、交付标的物于投资者。筹资者应该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质量、数量、方式向投资者交付标的物,并向投资者提供相应的商业票据等。
2、依据《合同法》第150条、第151条承担权利瑕疵担保义务。
3、依据《合同法》第153条、第155条、第158条等承担标的物品质的瑕疵担保义务。
投资者的主要义务有:
1、给付价款的义务。投资者在履行这一义务时通常不会出现纠纷,因为给付价款都是在众筹网络平台上完成,投资者只要根据网络平台的提示,按照既定流程完成支付即可。
2、受领标的物的义务。依据《合同法》第143规定,投资者在标的物没有瑕疵的情况下,应该及时受领,否则应承担受领延迟的责任。此外,在风险负担方面,预购式众筹与一般的买卖合同风险负担并无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