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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监管机构是证券监管机构的组成部分,是政府为了保护基金投资者利益、规范基金交易和运作、维护基金市场秩序并促进基金市场健康发展而设立的,它们对基金活动进行严格的监督和管理。基金监管机构依法拥有审批或核准基金的权利,对成立的基金进行备案,列‘基金管理人、基会托管人以及其他相关的中介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我国的基金监管机构主要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监会下设基金管理部和证监会在各地的派出机构(上海、广州、深圳证管办和北京证券监管办事处)专门行使对基金市场的监管。基金管理部的主要职责是:草拟监管证券投资基金的规则、实施细则;审核证券投资基金、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监管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业务活动;按规定与有关部门共同审批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机构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监管其基金托管业务;按规定监管中外合资的证券投资基金、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各派出机构按属地原则对基金管理公司进行监管。对注册地和主要办公地不在同一城市的基金管理公司,以基金管理公司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派出机构监管为主,注册地派出机构协助监管的原则进行分工。在监管的工作中,各派出机构相互配合并及时沟通信息。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国的中央银行,主要负责监管金融市场的安全运行及银行和信托等金融机构的运作,由于基金一般由银行托管,因此,银行作为基金托管机构时,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证券交易所
我国证券交易所主要分为上海和深圳两大交易所。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职责是对基金的交易行为进行监控。交易所在日常交易监控中,将单个基金视为单一投资人,将单个基金管理公司视为持有不同账户的单一投资人,比照同一投资人进行监控。当单一基金或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证券交易所应视情节轻重做出如下处理:(1)电话提示,要求基金管理公司或有关基金经理做出解释; (2)书面警告; (3)公开谴责; (4)对异常交易程度和性质的认定有争议的,报告中国证监会。
证券业协会
证券业协会是一个自律组织,负责行业的自律管理职能,如组织基金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等。
从上可知,我国对基金的监管目前基本上也是采取“政府的严格监管”的日本式单一监管模式,这种模式意味着政府对基金业管制过严过多,在某些方面不利于基金业的发展,因此我们应该借鉴美、英两国的监管模式构建动态化综合监管模式。构建我国投资基金市场动态化综合监管模式的总体发展思路可以概括为:以法制建设为基础和保障,建立全国统一的,权威性的投资基金市场主管机构,对基金市场的发展进程进行宏观引导和协调管理,同时建立和完善基金行业组织及其相应约束自律机构,以此来保证投资基金市场的持续、稳定和有序发展。这一思路的指导思想就是“三位一体,协同监管”。“三位一体”指的是同时综合考虑三种监管方式,一是通过制定法律法规来规范市场中基金企业的行为,使企业在法律约束下进行自律监管;二是行政监管,即通过建立权威性的,全国统一的投资基金市场管理机构,代表政府对基金市场发展实施监督、检查,引导和控制:三是通过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机制,使基金行业组织协会进行自律监管。所谓“协同监管”指的是在投资基金市场发展过程中,针对投资基金市场发展目标和具体运行状况,恰当地处理和划分政府管理,行业自律和企业自我管理的范围及重点,避免监管中的错位或遗漏,同时做到宏观目标与微观目标的协调,近期目标与长远目标的协调。在具体操作一上,我国投资基金市场监管体系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下手:
大力发挥政府的监管职能
从世界各国投资基金市场的发展历程来看,各国基金主管部门一般由中央银行或财政部逐步移交给证券管理监督机构。目前,我国在行政上已经将基金监管权从中央银行转移给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通过制订规章制度,检查监督,较好地发挥了基金监管的责任。
筹建投资基金行业自律组织
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要选择那些成功的基金管理公司作为主体力量,筹建“中国投资基金管理协会”,并借鉴香港和英国的经验,在组织形式上实行会员制。正式会员由各地基金管理公司参加,其任务:一是制定中国投资基金执业守则;二是推广基金业务,扩大国内基金市场;三是监督基金的日常动作,使之规范化;四是出版基金管理专业刊物;五是培训基金从业人员;六是仲裁有关基金方面的纠纷:七是维护和树立基金业的良好社会声誉。目前,基金行业的一些职能由证券业协会履行,这样的自律力度是不够的,因此应该尽快成立具有行业特性的“中国投资基金管理协会”。
成立投资基金的评估机构
随着投资基金市场规模(市场绝对规模和相对规模)的迅速发展,·建立全国统一的基金评估机构也很重要。资产评估有利于明晰企业产权关系,强化投资公司管理,合理补偿资产,优化公司资产结构,保护国有资产,维护投资基金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
建立各项规章制度
可以通过建立信用等级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经理人,托管人考评制度,从不同侧面对投资基金市场进行监管。一是建立信用评级制度。根据不同投资基金的风险程度,模仿债券评级的办法,对投资基金进行信用评级,该信用主级主要依赖基金的经营业绩,投资政策与目标。管理人的业务水平及组合投资的效益和风险等几方面。它不仅为证监会对投资基金市场监管提供客观的 依据,也为投资者的理性投资提供了可靠保证。二是建立规范的信息披露制度。与股票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一样,基金管理公司必须执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内容包托各类报表、投资规模、投资方向、预期收益及重大事件披露等信息。三是建立经理人、托管人考评制度。由投资者、行业协会和证监部门组成的评审团定期考评并公布于众,以褒扬先进,强化托管各方的责任心和使命感。
完善投资基金市场的社会监督机制
国外经验证明,完善的投资基金市场社会监督机制是投资基金市场健康发展的必要保证。首先,要利用投资者对基金市场进行外部监督。其次,建立完善的投资基金评价体系。包括建立全国统一的基金评估机构和创办基金专业刊物两个方面。再次加强具有公正性、权威性的会计、审计、法律等中介机构的建设。此外,还应建立先进完备的技术监督系统即电子监督系统,对投资基金市场的运行和投资基金的投资运作进行跟踪和监督,使其理性化、规范化。
美国的基金监管机构由两级机构组成,第一级是证券交易委员会(S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SEC);第二级是联邦级的证券交易所和全国证券交易商协会及投资公司协会(Investment Company Institute,ICI),是“法律约束下的企业自律管理”模式。
证券交易委员会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是美国联邦政府的一个独立的金融管理机构。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证券交易委员会具有一定的立法权和司法权,专门行使管理、监督全国证券发行与证券交易活动的职能,检查投资银行、投资顾问、证券发行公司和大股东的经营活动。该委员会建立的目的,旨在监督执行美国《证券法》、《证券交易法》、《信托条款法》、《投资公司法》、《投资顾问法和公用事业持股公司法》,以维护证券发行者、投资者和交易者的正当权益,防止证券活动中的过度冒险、投机和欺诈活动,维护稳定的物价水平,配合联邦储备委员会以及其他金融管理机构,形成一个明确、灵活、有效的金融体系。
联邦证券交易所
证券交易委员会下属的联邦证券交易所是一个半管理半经营的机构。它要执行证券交易委员会的部分管理职能,它管理的主要对象是全国各证券交易所,即各交易所市场,同时,它作为有形证券市场,要维持、组织证券市场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
全国证券交易商协会
1939年在全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建议下,成立了“全国证券交易商协会”。它是一个半官方半民间的非营利组织,全权管理全国场外交易市场上的所有证券交易(包括基金交易)活动。
投资公司协会
投资公司协会是美国共同基金的行业组织,成立于1940年,成立时称作投资公司全国委员会,1941年10月更名为全国投资公司协会,1961年又改为现在的名称。现在,投资公司协会不但参与有关投资公司的立法、监督州和联邦有关的立法,充当基金业与证券交易委员会的联系人,而日.还有广泛的行业自律任务和推广基金业的职能。在行业自律方面,投资公司协会通过组织和宣传手段,严格执行法规,以保持和提高基金业的良好发展势头;在推广基金业方面,该学会主要是向公众传播基金方面的知识,介绍投资于共同基金的方法,宣传投资基金的好处。
英国基金的管理形式有两种:自律机制和立法管制,其典型的特点是“基金行业自律”监管模式。
自律机制
英国的基金自律机制系统分为两级,一级由证券交易商协会、设有立法地位的收购和与合并问题专门小组及证券业理事会三个机构组成,其他政府机构如贸易部、公司、注册署等也实施监督管理,对基金而言最主要的自律机构则是证券投资委员会;二级是证券交易所的管理。
英国的三个自我管理机构与政府机构是相对独立的,它们在一定程度上进行非正式合作。政府机构参与基金管理越来越多地采用立法手段,而自我管理机构是以非立法方式实施其行为准则,但当后者发现基金违法时,也可报告贸易部等政府部门进行调查和提出诉讼。
立法管制
尽管英国对基金实行与其他西方国家(如美国)所不同的自我管理制度,但政府的作用也不容忽视。政府的管理主要体现为立法管制,一系列不同的证券法案和与基金相关的法案既是自我管制的指导,又是自我管制的补充。这些法案有:1958年的《反欺诈(投资)法》,1948年和1967年的《公司法》,1973年的《公平交易法》以及1988年的《金融服务法案》等。
英国的资本市场放松管制由1986年“Big Bang”得到进一步加强。此前英国资本市场的一个重要特点是伦敦交易所控制着英国资本市场,政府要放松管理还要得到交易所的认同和实施。此次金融革命后,降低了交易所的地位并诞生了新的管理体制。放松管制极大地促进了英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和效率的提高,也促进了英国国际股权市场的发展,使得英国的国际金融中心得到了成功维护,但也带来了投资顾问、经纪人为了自身的利益会丧失开展业务客观性和独立性的潜在问题。
日本基金的监管体系是“政府严格管制”模式,其参与基金监管的机构主要 有4个:
大藏省证券局
它是日本主管全国证券业务的政府机构。以前担任这一职能的机构是证券管理委员会,1950年修改法案,改为大藏省证券局负责。它对基金及证券经营事项进行注册登记、批准、认可、检查以及对一切证券法令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证券交易审议会
该机构于1962年由大藏省设立,主要负责基金及有关证券的发行、买卖及其他交易等重要事项进行调查审议的最高行政机构。
日本银行
它是日本的中央银行。日本银行代表国家对证券市场进行直接或间接的行政指导和干预,对基金托管银行进行监督管理。
证券投资信托协会
该协会成立于1957年7月,是为促进证券投资信托业的发展而经大藏省许可成立的,该协会致力于办理有关证券投资信托营运的自律规范。为防止证券投资信托的募集和信托财产的运用越出常规而影响股市,1966年将证券投资信托协会改组,改组后协会由10家经理公司及6家专业办理受益凭证买卖及其他交易的证券公司组成,协会设有董事会为其决策机构,其下还有6个常设委员会,另外还成立了对会员违规给予纪律处置的公正委员会。协会的主要任务职能是:防止信托财产运用上违反受益人利益的事件发生,对公正恰当地运用信托财产进行调查、指导及劝告;防止投资信托公司对其他同业的诽谤或违法行为;为实现协会其他目的而进行调查、劝说与指导等。
纵观西方发达的基金市场,基金的健康发展有完善的监管体系作为制度保障。各国基金监管模式大体上有三种:集中型监管模式、自律型监管模式和中间型监管模式。从各国的组织模式来看,行之有效的监管机构体系包括政府监管、行业组织自律、基金托管人监管、基金业的内部监管和投资者监管。它们从不同的角度执行着监管职责,形成了全方位的立体式监管模式。
监管中国证监会是我国基金市场的监管主体,依法对基金市场参与者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在涉及个别监管事项上,如基金托管资格核准及托管业务监管、商业银行设立基金公司的审批及监管等,则由中国证监会联合其他有关金融监管部门实施联合监管。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市场的监管
中国证监会内部专门设有基金监管部,具体承担基金监管职责。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的主要职能是:负责涉及基金行业的重大政策研究,草拟或制定基金行业的监管规则,对有关基金的行政许可项目进行审核,全面负责对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行及基金代销机构的监管,对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核,指导、组织和协调地方证监局、证券交易所等部门对基金的日常监管,指导、监督基金行业协会的活动,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进行处置。
中国证监会各地方监管局对基金的监管
为充分发挥证券市场统一监管体系的优势,中国证监会还通过授权各地方证监局使其承担一定的一线监管职责。中国证监会各地方证监局主要负责对经营所在地在本辖区内的基金管理公司进行日常监管,同时负责对辖区内异地基金管理公司的分支机构及基金代销机构进行日常监管。具体承担以下监管工作:负责辖区内基金管理公司开业申请和分支机构设立申请的现场检查工作,负责核查辖区内拟任基金管理公司股东情况并出具意见,负责审查辖区内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办事处、变更和撤销分支机构和办事处及董事、基金经理任免等事项,负责辖区内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基金存续期间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协助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对辖区内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基金的投资行为进行监管,协助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对辖区内基金募集活动、基金份额交易活动进行监管,协助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对基金管理公司的内部控制和公司治理进行监管,协助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对辖区内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管,协助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对有关基金的违规违法行为的核查。
投资基金监管的第二个层次是自律机构的监管,主要是指基金行业协会,如英国的投资公司学会、日本的投资信托协会、中国香港的投资基金公会及英国证券投资委员会下属的各个具体的行业监管协会。
纵观各国基金行业协会的职能,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①代表会员及整个基金行业与政府有关机构就影响基金行业的有关事宜进行指导;②作为行业咨询机构,基金协会负有发布有关基金业统计数据和资料的责任,宣传投资基金的日常操作,确保基金管理公司及其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保障基金投资者的利益。基金行业自律管理的方式主要是通过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大力开展基金业宣传活动,树立行业形象,正确引导社会公众对基金市场的认识;建立行业教育培训体系,全面提高基金从业人员素质;加大研究力度,对关系基金业发展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促进基金业的健康发展。自律监管的核心内容是从业人员资格管理、诚信建设和后续培训。
我国基金行业最初是以相对松散的基金业联席会议的形式开展自律工作的。随着基金管理公司的增加和基金市场的发展,2001年8月28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基金公会成立。基金公会成立后,在加强行业自律、协调辅导、服务会员等方面做了很多工作。为提高基金管理水平,2002年12月4日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投资基金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委员会”)成立,承接了原基金公会的职能和任务,在中国证券业协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行业自律管理
中国证券业协会作为我国证券业的自律性组织,对基金业实行行业自律管理。中国证券业协会是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由经营证券业务的金融机构自愿组成的行业性自律组织。它设立是为了加强证券业之间的联系、协调、合作和自我管理,以利于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中国证券业协会的宗旨是:在国家对证券业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前提下,进行证券业自律管理;发挥政府和证券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维持证券业的正当竞争秩序,促进证券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推动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基金业委员会的职责与作用
基金业委员会是为适应我国证券市场和基金业发展新形势、新情况的需要成立的,是中国证券业协会内设的由专业人士组成的议事机构。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调查、收集、反映业内意见和建议;研究、论证业内相关政策与方案;草拟或审议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有关规则、执业标准、工作指引和自律公约;监督基金日常运作;协助开展业内教育培训,对其进行资格认证;出版基金管理专业刊物,普及基金知识;仲裁基金纠纷,并与政府主管机构及国际同行沟通。基金业委员会作为基金业市场创新的主体和推动诚信自律的组织者,在促进行业自律与发展、增进业内沟通、维护行业合法利益和推动业务创新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
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
证券交易所作为自律管理的法人,依法对基金上市及相关信息披露等活动进行管理,对基金在交易所的投资交易实行监控。
监管部门按照基金法规授权建立对基金内部制衡和外部限制的监管制度,以预防基金内部人对基金持有人利益侵害的行为。政府部门、行业自律组织只能从外部对基金进行监管,由于信息不对称,外部监管成本较高、效率较低,所以必须进行内部监管。
基金的内部监管是通过规范基金执行机构、管理机构和保管机构等常设机构之间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促进这些机构相互之间的协调和约束,从而完善基金监管制度。
我国的投资者监管主要实行社会公众监督机制,包括事前监督和事后监督两类。事前监督主要是投资者大会制度;事后监督主要是投资者诉讼制度,即基金投资者对侵犯其作为基金持有人权益的行为而提起的诉讼制度。对投资者大会制度,《证券投资基金法》作出了比较具体的规定,对投资者诉讼制度仅作出了原则规定:基金投资者有权“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基金立法应当继续完善基金投资者的事前监督机制。监管机构应出台相关法规进一步扩大投资者的权力,以事前监督基金管理人的行为,如减少投资者召集会议的所持基金份额,赋予基金投资者大会更大的权力。同时,完善基金投资者的事后监督机制,建议建立我国的“基金投资者代表诉讼制度”,以使投资者的利益在受到基金管理人的损害后,能够通过行使诉讼权得到有效赔偿,有益于维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