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保险(Earthquake Insur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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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中可能发生地震灾害对投保人造成生命财产损失进行赔付的保险行为。
科学研究表明,我国所处的地理位置与复杂的地质构造形成了世界大陆内一个广泛的浅源地震活动区,只要大地构造运动一天不停止,我国就时刻处于潜在的地震威胁之中。从以往的史料分析可知,我国的地震活动具有频率高、分布广、震源浅、强度大等特点,加之震中区内大中城市多,建筑物抗震能力较弱等原因,从而使我国成为世界上震害最重的国家之一。尽管随着我国经济建设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与进步,我国抗御和减轻灾害的机制与技术方法不断完善和进步,并在抗震救灾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但在地震预报的时间、空间、强度的精确度和对建筑物的加固设防等方面,由于受到技术、资金、物资等诸多因素制约还远远达不到理想的抗震救灾的效果,即使这些对策今后达到非常完善的程度,也不可能完全消除地震灾害与地震损失。正是由于地震灾害的客观存在与震害损失的不可避免性,所以,在地震救灾中,经济补偿对策是必不可少的。
事实上,建立后备基金或保险基金用以应付包括地震灾害在内的各种风险损失,是促进社会生产发展所必需的。常见的补偿方式有三种:一是国家财政通过预算安排的总预备金;二是企业或家庭提留的应急资金;三是保险业以契约形式筹集的保险基金。这三种形式各有特点,互相补充,缺一不可。但相对来说,保险形式更为合理、可靠。因为保险基金是保险人依据损失分摊与互相原理等项原则,在科学测算各种危险损失概率的基础上,通过契约取得保险费建立的,它具有实力雄厚、赔偿及时、补偿充分、保险面广等特点。正因为如此,用保险形式补偿各种风险损失是当今世界上普遍采用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保险基金正成为国家后备基金的重要组成部分并起主导作用。在抗御地震灾害的斗争中,保险补偿是最为可取的对策。根据我国的地震地质结构和地震活动分布情况,全国有三分之二的地区处在地震危险之中。在这种背景下,充分认识地震保险的多重作用,解决地震保险中存在的问题,建立有效的运行机制,使地震保险充分发挥应有的保障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地震保险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心理作用
人的行为是由动机决定的,而一定的动机又产生于人的客观需求,并按顺序从低到高逐级发展。我国实行改革开放以来,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温饱性生理需求基本得到满足,安全需求日益突出。地震保险正好可以满足这一需求,它以合理的保费承担向处于地震危险之中的广大保户提供可靠的经济保障,解除后顾之忧。
(2)补偿作用
地震后的恢复生产与重建家园,其核心问题是资金。参加地震保险可在地震发生后得到及时的经济补偿,迅速使生产与生活恢复正常,也使整个国民经济保持连续与稳定。因为现代化社会是专业化的大生产,分工协作紧密,一环中断会导致一系列的连锁反应,灾区的恢复重建实际上也是关系着整个经济机制的正常运行,这一作用是其他地震对策无法具备和替代的。
(3)救灾作用
地震灾害的范围广、损失大,所以影响也大,如果经济补偿跟不上,很容易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影响救灾的进行,使社会问题更加严重。由此可见,及时、充分的经济补偿在安定民心、配合救灾抢险等方面具有显著作用。
(4)缓冲作用
地震损失主要由财政负担,一旦发生较大的地震,必然给当年以至未来几年财政收支平衡造成困难,这是因为除了地震会造成严重的直接经济损失外,受灾的企业还往往因得不到及时、充分的补偿致使经营中断或缩小生产规模,其后果都是减少财政的收入,造成间接损失。这种间接损失往往比直接损失更为严重。如果地震损失主要由保险业承担,不但减轻了地震灾害对财政的直接冲击,同时由于保险补偿的及时与充分,企业恢复较快,又在很大程度上减轻了对财政的间接冲击,从而在大灾之年也可最大限度地保证财政计划的正常执行。此外,地震损失主要由财政负担,而财政又无力负担时,通常是向银行透支以解燃眉之急,从而导致银行大量发钞票。在保险负主要责任下,由于保险采取在时间上、空间上分摊保险损失的办法事先逐年积聚了一笔补偿基金,因此可以将地震对国家信贷计划的影响减至最低。
(5)防灾作用
首先是促进防灾防损工作,减少对社会财富的损失。由于保险这个行业长期、专门与危险打交道,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可以帮助和指导被保险人采取积极的预防措施,消除隐患,尽可能减少地震造成的损失。其次,与其他地震对策的配合与协作。资助其他地震对策的研究,或直接用于抗震加固,添置防灾设备等等。此外,保险公司设有专门的研究与防灾机构,可以通过直接参与或交流信息资料等方式,协助有关部门改进和完善其他地震对策。第三,宣传和普及地震知识。经营地震保险的过程实际上是个宣传的过程,随着保险面的扩大,地震知识也随之普及到千家万户,有助于广大群众掌握抗震救灾的基本知识。
(6)附带作用
一是筹集资金,保险基金在收进与赔付之间总会有一段时间差,保险人从自身经济效益出发必然会合理地运用,以求基金的不断增值,这就等于为现代化建设筹集了一笔可观的资金,这一筹资渠道是其他渠道取代不了的。二是为吸引外资与深化经济改革撑腰壮胆。提供可靠的保险保障有利于改善投资环境,也使投资者敢于进入某些风险较大的领域,同时有利于我国试行各种经营形式的经济改革,为众多的改革家与开拓者解除后顾之忧。尤其是在我国地震活动进入又一个活跃期的情况下,对外商与国内的企业家们来说,地震保险无疑是一颗定心丸。
总之,充分认识地震保险的必要性及其作用,建立好完善的社会保障机制,必将对减轻地震灾害损失,促进社会经济繁荣发展和人民安居乐业起到重大的积极作用。
(一)各国地震保险的制度安排
1.日本。
在日本,地震保险是附加于火灾保险合同中的,客户只有明确表示不参保才可将地震保险排除在外。地震保险的保险金额以火灾保险合同的30%~50%为限,建筑物部分以5000万日元为限,家庭财产部分则以1000万日元为限。
保险费率以日本过去500年间发生并引起危害的地震为测算基础。费率按地震危险性和结构形式划分,全日本按地震危险性划分为四个等级,建筑物按结构形式划分为木质和非木质两大类。保险赔偿金按受灾的损害程度分为三档。全损赔偿地震保险金的100%,半损赔偿地震保险金的50%,部分损失赔偿地震保险金的5%。
日本的地震保险分为家庭和企业两个部分。由于日本国内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有限,而国外的保险公司不愿受理分出的再保险业务,因此根据日本政府设定的地震保险法,并规定将地震保险分为三级机制,第一级由民间的产险公司以火灾险附加方式承保住宅的地震保险后,再由国有再保险公司(JER)分担再保险,发挥第二级机制功能,JER再将超额损失以再保方式转予政府承担,由政府担任最后一级的风险承担者。原则上750亿日元以下的理赔由民间业者负责(含产险公司及地震再保险公司),如果理赔金额达750亿日元至8186亿日元,则由日本政府及民间业者各负责一半,若理赔金额达8186亿日元以上至41000亿日元,则由日本政府负责95%,民间业者负责5%。
2.美国。
在美国火灾保险合同中通常附加地震保险,并不设立保险金限额,采取商业保险公司承保的方式,实行地区性费率。例如在加利福尼亚州,普通地震保险合同中每1000美元的保险金额需花费3.29美元,免赔额是保险金额的15%。加利福尼亚州州政府于1996年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一个为房主提供地震保险的计划。除了参加的保险公司提供的资金和保险费外,再保险资金和加州债务管理机构以及私人投资者的资本也将投资于该计划。保险公司将提供第一笔10亿美元的现款,并承诺如果需要,再追加30亿美元用于理赔。保险公司将投保人的保险单转由州地震管理局控制,该局负责赔偿任何损失。如果州地震管理局所付的保险赔偿费超过了该局的财力,州财政厅将发行债券或由政府担保从而筹集10亿美元的其他财政借款,这笔借款会通过将现有保险费增加20%来分摊给每位被保险人。
3.新西兰。
新西兰的地震风险应对体系由三部分构成,即地震委员会、保险公司和保险协会,分别属于政府机构、商业机构和社会机构。一旦巨灾发生,地震委员会负责法定保险的损失赔偿;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负责超出法定保险责任部分的损失赔偿;而保险协会将启动应急计划。新西兰法定保险费按每户每年60新元收取,保费被纳入在保险公司收取的火险保费上,由保险公司代收后交给地震委员会。保险最高责任限额:房屋最高责任限额10万新元,房内财产最高责任限额2万新元,巨灾风险保障的费率为0.5‰。如果房屋或房内财产的价值超过了地震委员会的最高责任限额,居民可以到保险公司投保超限额的部分。在对免赔额的规定上:(1)房屋受损或房屋及房内财产均受损的,免赔率为1%,最低免赔额为200新元;(2)只有房内财产受损的,不论保险公司承保居民住宅及宅内财产价值额度超过地震委员会最高责任限额部分的地震险。保险公司一般将全国各地按地震风险的程度不同划分成315个区域,并充分考虑建筑物的结构、强度、高度以及使用年限等因素,厘定不同的费率,具体为0.1%~0.5%。同时还对免赔额按地区进行分类,对北部和南部的有关区域,免赔率为1%,最低免赔额为1000新元;对中北部和中南部的有关区域,免赔率为2.5%,最低免赔额为2500新元;对中部的有关区域,免赔率为5%,最低免赔额为5000新元。如果索赔金额在地震委员会最高责任限额之内,全部由地震委员会赔偿;如果索赔金额超出地震委员会最高责任限额,限额内的部分由地震委员会赔偿,超出限额的部分由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
(二)各国经验总结
1.对不同的地区可采用不同的地区性动态低费率政策,同时规定免赔率和免赔额,以提高人们防损减灾的意识。
2.地震所造成的损失额相当巨大,各国都可能面临地震保险基金积累不足以应付理赔的问题,而美国加州通过发行地震国家债券来转嫁和分散风险、筹集保险赔偿资金。
3.如果地震保险投保密度低,保费收入不多,导致保险责任准备金不够,可施行局部地区的强制地震保险,企业必须在财产保险中加保地震保险,居民个人可自愿投保。
4.因破坏性地震的发生频率低、灾后赔偿数额巨大,因此可将地震保险的保费盈余全部进行积累投资,从而有效扩大地震保险基金规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