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用途管制(Land Use Regul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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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用途管制是指国家为保证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优化配置,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国家强制力,规定土地用途,明确土地使用条件,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必须严格按照规划所确定的土地用途和条件使用土地的制度。
199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发[1997]11号),要求加强土地宏观管理,严格建设用地审批,严控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加强对国有土地和农村集体土地管理,加强土地执法监督检查。1998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第4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以法律形式确定了用途管制作为我国土地管理的根本制度,在法律上规定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地位、作用及审批程序,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作为土地用途管制的依据,规定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权限,完善了乡村建设用地管理。近年来实践证明,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是适合我国基本国情的,在发挥土地最佳配置,切实保护土地资源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为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土地管理法》将土地按用途分为三大类型,即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同用途的土地,其用途管制的具体内容不同。
(1)农用地用途管制
可分为农地农用管制和农地非农用管制两个方面。农地农用管制是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农用地用途使用土地,农用地内部地类变更必须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依法批准后进行;农地非农化管制在于限制农地转化为非农地,特别是严格限制耕地转化为非农地。
(2)建设用地用途管制
是要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的用途合理使用土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城市建设用地规模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不占或少占农用地;严格建设用地审批管理。
(3)未利用地土地用途管制
包括禁止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破坏自然生态环境的土地开发;鼓励对未利用地进行科学的开发利用;鼓励对废弃渠道、公路、零星坑塘水面、盐碱地的利用,利用各种方式进行土地整理。
国家通过法律途径赋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高度的调控权威。全国性和省级规划是在全国或省域范围内从宏观上统筹安排用地,重点是制定土地利用政策、确定土地利用约束性控制指标,确保各类用地结构、规模与布局的宏观控制,实现土地的合理利用。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据上级规划下达的控制指标和本地的土地利用状况、自然条件、经济发展状况划分土地利用区,确定各区利用规模与布局,制定分区管制规则,为土地用途管制提供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分的土地用途分区一般有基本农田保护区、一般农田区、园地利用区、林业用地区、牧草地用地区、城镇建设用地区、农村居民点用地区、工矿用地区、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区、生态保护用地区等。
土地用途登记是土地用途管制的权利保障。实行土地用途管制,要求明确土地权利人的土地用途,进行土地用途登记,使权利人土地用途的权利内容在法律上得到保障。这样,即保证土地权利人的土地权利,又规定权利人土地用途义务,在土地权利登记中实现土地用途管制。城镇土地登记中土地用途主要分为工业用地、居住用地和商业用地,每类用地中还可以进一步细分。农村土地登记中土地用途主要有宅基地,乡镇企业用地参照城镇用地用途划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土地用途按土地利用现状分类用途和面积进行登记。
农用地转用审批是实现土地用途管制的关键。建设需要占用农用地的,必须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安排,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产业政策的建设项目,按照法定审批程序和权限,依法批准后,方可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不予批准,确需占用的必须按《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后,方可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国家制定严厉的土地管制法律,特别是对国家如何管理耕地应有法律依据,法律责任是土地用途管制的强有力后盾。对于非法占用土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要按照《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严厉处罚。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的目的和作用在于强制性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促进经济增长方式和土地利用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保障粮食安全、保障经济发展、保障生态安全,实现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在我国目前人地矛盾十分紧张的情况下,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有其现实的必然性和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