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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产权拍卖

  	      	      	    	    	      	    

目录

什么是国有资产产权拍卖

  国有资产产权拍卖是指国家将属于国家所有的债权和财产,通过拍卖形式向购买者出卖,实现资产产权的转移,收回产权拍卖收益。

国有资产产权拍卖是的形式[1]

  1.国有小型企业的整体性拍卖

  国有小型企业的整体性拍卖,是指国家根据经济发展和重新配置国有资产存量的要求,在产权交易市场中,由受国家委托的拍卖机构向非国有企业或个人出售甲有小型企业的整体产权的行为。它矗典型的特征是国有小型企业的最终所有权会改变,拍卖的主体是国家。在等价有偿拍卖交易规则得到遵守时,国有小型企业的拍卖不会减少整个国有资产的价值规模,但国有资产存量的使用价值规模会发生短期缩减,在拍卖收人用于国有资产再投资之前,其使用价值规模会减小。其作用则是把国有资金从不适宜实行国有的产业企业中退出来,更好地发挥国有资产的作用。

  2.国有企业闲置设备等的拍卖

  国有企业闲置没备拍卖,是指国有企业拍卖长期闲置的国有设备、仪器等产权的行为,其根本特征是有偿转让闲置设备所有权。闲置设备拍卖的作用是将围有资产存量最大限度地动员起来投入到社会再生产中去。充分利用好国有企业闲置设备拍卖这一存量转让方式能够加快企业资金周转,减少国有企业的资金占用,挖掘社会的生产能力,增加供给,提高经济效益

  3.国有企业破产拍卖

  国有企业破产是指按照《破产法》规定的破产制度,取消资不抵债且无力偿债的企业继续经营的资格和法人地位。破产是进行产权转让的重要方式,也是商品经济中优胜劣汰的必然结果。国有企业破产拍卖中,如果债权人有非国有企业和个人,则国有资产将会在价值使用价值两个方面减少。而且,破产企业以资产拍卖清偿债务,其整体生产能力也将被分解,所以说破产制度是一种不可缺少的、但又要慎重执行的产权转让形式。

国有资产产权拍卖的对象和范围[2]

  国有资产产权的拍卖,应当符合国家的经济结构调整和国家产业政策,按照充分合理使用国有资产的要求,确定国有资产产权拍卖对象。国有资产产权拍卖,拍卖的既可以是国有企业的全部国有资产,也可以是属于国有的单项资产。国有资产产权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都可以进行产权拍卖

  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国有资产产权拍卖的重点范围和对象是:①资不抵债和接近破产的小型国有企业;②长期经营不善,连续多年亏损或微利的企业;③为了优化结构,政府认为需要出售产权的企业;④企业多余或长期闲置的财产;⑤企业财产利用率极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为需要出售产权的财产;⑥不符合国家经济发展要求或股份企业效益差的国家持股的股票;⑦属于国家所有的房产;⑧国家所有土地使用权、矿藏开采权等。

国有资产产权拍卖的程序[1]

  目前,我国国有资产拍卖业务刚刚开始,拍卖市场建立的也不多,还没有形成网络,整个市场机制还有待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尽管这样,拍卖程序已经形成,主要是:

  (1)凡需拍卖国有资产的单位,首先,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拍卖申请,经批准或确定后,到拍卖市场进行登记。

  (2)整体拍卖国有资产,应由资产拍卖单位,对各项资产负债进行全面清理,编制清册,及本年度开始到拍卖时的会计报表,分别报企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3)主管部门认真审核企业资产负债清册和会计报表后,提出审核意见,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4)拍卖资产的所有者委托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的资产评估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评估中心等中介机构,对被拍卖的资产进行全面清理核实和评估。

  (5)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受其委托的组织机构,对资产的评估价值进行确认,提出拍卖底价

  (6)进入拍卖市场,由拍卖市场和组织者,对拍卖资产在公开场合进行拍卖。拍卖收入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收取和管理

  (7)资产拍卖成交后,买卖双方签订契约,并进行公证,办理产权转移手续。整体资产产权拍卖,购买方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报换发执照和向财政计划物资、劳动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国有资产产权拍卖的原则[1]

  第一、国有资产产权拍卖应以国家法律为依据,要有利于国民经济发展规划的执行,使被拍卖的资产得以充分利用,并获取新的效益。

  第二、国有资产产权拍卖底价的确定应简便易行,公平合理。被拍卖资产的底价应通过成本法市场法收入法等方法加以评估确定,不能简单地以帐面原值和净值为依据。拍卖组织者应将资产状况当众详细介绍,以有利于竞买者在最短的时间内,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作出是否购买的抉择。

  第三、国有资产产权拍卖的成交价,应通过公开竞争的方式形成。禁止私下交易,以保证国有资产不受损失。同时,要防止贱价甩卖和泄漏底价。

  第四、国有资产产权拍卖收益应归国家所有。拍卖国有资产产权的收入(包括出售国有企业的净收入、利息收入),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管理,作为国有资产保值基金,专项使用。

参考文献

  1. 1.0 1.1 1.2 周自强,黄新春,薛献华编著.财政学系列教材 国有资产管理.南开大学出版社,2005
  2. 李晔主编.中国城乡自来水经营管理全书.海洋出版社,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