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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经济定位

  	      	      	    	    	      	    

国有经济定位(State-owned economy positioning)

目录

什么是国有经济定位[1]

  国有经济定位是指国有经济在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中的地位、功能和作用问题。

国有经济定位的内涵[2]

  国有企业定位,就是正确反映国有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与作用,在国民经济总量中的比重及在各行业中的分布比例。同时,国有经济定位应该体现社会主义性质,体现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律。人们普遍认为,在我国,公有制为主体,国有经济为主导。这种定位观点需要认真对待并科学地加以解释。因为对于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得以正确反映,还是一个远未解决的问题。

  国有经济定位的内涵应从质和量两个方面来把握:从质的方面看,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应体现市场经济规律,是实现政府目标的基本手段,是保证和引导整个经济协调、稳定发展的基本条件;从量的方面看,则指国有经济的分布的量的比例要体现其质的作用。

国有经济定位的依据和实施原则[2]

  国有经济定位的依据是:

  (1)国有企业具有特殊的产权制度,国有企业财产终极所有权主体既不是自然人也不是一般法人,而是代表全民和社会利益的政府。

  (2)国有企业有可能超越一般商业利益的局限。它除了追求企业的商业利益之外,还要兼顾一定的社会政策目标。

  (3)国有企业同政府有密切的关系,稳固性较高。

  (4)国有企业的制度弱点决定其不可大量进入竞争性领域。

  国有经济定位的实施原则:

  (1)有进有退原则。

  (2)共同发展原则。

  (3)分类指导原则。

  国有经济集中力量进入四大领域的过程,伴随着对国有经济布局的战略性调整,这种调整必须坚持有进有退的原则;国有经济在四大领域占支配地位,并不是说它可以一家独尊。要特别注重发挥它的“支撑、引导和带动力”作用,促进多种所有制成分共同发展;实现对国有经济职能的重新定位,必须对国有企业进行战略性改组

国有经济定位的内容[2]

国有经济的目标定位

  与民营企业私营企业不同,国有企业具有双重目标,既有经营目标又有社会目标。其主要目标或者基本目标是实现社会目标。从定位的角度看,我国国有经济的社会目标主要表现在四个力面:(1)促使国民经济持续增长。为社会经济的发展提供条件,确保国民经济的稳定、持续增长,是国有经济的重要目标之一。(2)促进劳动力充分就业。(3)促进国家综合经济实力的增强。(4)促进社会公平,调节社会成员收入和财富的分配。除此之外,国有经济还有促进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保障国家经济安全、促进社会稳定等社会目标。

  从我国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适应的角度来分析建立社会主义国有经济的目的,可以看到,我国现存的全部国有企业而构成的国有经济具有两种特性,即生产力适应的部分性和生产关系体现了我国整体生产关系的本质性。前者的部分性,是指国有企业的生产力只适应在一部分生产经营领域里,而现实状况是国有企业分布在众多的产业中,范围太广,规模又过小,并不能发挥国有企业应有的功能,这说明国有经济只能在一定的范围内起作用;后者的本质性,又表明没有国有经济在我国的国民经济中起重要作用,我国经济便不是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要处理好这两者之间的矛盾,最好的办法是将国有经济的目的确定在解决我国现阶段的宅要矛盾上。

  从国有企业的一般和特殊两个角度看国有企业存在的目的:(1)提供“公共产品”的行业应以国有企业独占为主。因为“公共产品”的特点是生产方面具有“非竞争性”,消费方面具有“不排他性”。(2)“外部性”强的行业应以国有企业为王或积极参与:(3)“自然垄断”行业也应以国有企业为主或适当参与。(4)对于一些对国民经济造成很大影响的集中程度很高的大行业,虽不一定以国有企业为主,但国有经济可以控股或参股的形式来引导企业行为。当然,也可保留少量的国有企业参与竞争。特殊的国有企业作用是生产资料全民所有制所体现的本质要求。

  不同类型的国有企业应该有不同的目标,没有必要完全按照一般经济形式一样,将所有的国有企业塑造成“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一种模式。那佯是违反系统论基本常识的,要想国民经济健康、稳定和协调地发展,就必须发挥各种类型企业的优势,形成较佳企业组织结构。

  传统体制下我国国有企业的目的是模糊的,对国有企业进行改革就必须使国有企业的目的明确化。作为现阶段公有制经济表现形式的国有经济,是为共同富裕这一目的而服务的。因此,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本质和基本国情决定了营利是国有经济的根本目的。国家作为一种特殊的所有者决定了现阶段的国有经济一定有不同于高度发展的公有制经济的特殊性,这种特殊性就来源于国家的特殊性。这才是分析比较西方国家和我国国有企业的基础。所有者的特殊性,使国有经济有时具有一些服从于整个国民经济的特殊目的。而且与根本目的相比,在不同的发展阶段,这两种目的也是各有侧重的。然而这只是特殊目的,一旦将这种目的一般化,导致的结果将是严重的。其一,这样认识,其实是以政府的职能代替了国有企业的职能,混淆了政府与国有企业的关系;其二,如果将国有企业的职能定为各类非商业目标,那么对国有企业的发展状况就没有一个确定的评判标准。因此,从基本国情出发认清国有企业的目的,是国企改革的关键。

  对于国有企业的目标定位,有的学者指出,必须明确以下认识:其一,国有企业的目标应是多元化的,包括商业目标和非商业目标。商业目标,亦即利润目标;非商业目标,即工具目标,包括:经济稳定、经济增长收入分配、收支平衡、其他非商业目标。其二,国有企业是政治经挤的混合体。国有企业不仅仅追求经济目标,更重要的是要实现社会目标。如果忽视了这一点,把应当由政府经营的企业和不应当由政府直接经营的企业混为一谈,统统实行企业自主经营,让应由政府直接经营或提供服务的以社会目标为主的国有企业放弃其本质目标,转向盈利目标,这样就使得许多社会目标落空,影响整个社会的宏观经济效益

  国有企业应建立与其组织需求相适应的、多层次的组织目标。国有企业的首要层次目标是生存。为此应该(1)调整国有企业产业结构。(2)运用市场机制合理配置资源。(3)增强国有企业的适应性。国有企业第二层次目标是发展。国有企业的发展要从以下几方面入手:(1)利润最大化。(2)“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提高国有企业劳动生产率,使国企生产商品的必要劳动时间低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从而获得比社会上平均利润更高的利润。(3)不断创新。国有企业的创新包括:①组织结构管理创新。②生产技术创新。③激励机制创新。国有企业第三层次目标是实现企业的社会价值。国有企业社会价值的实现途径有:(1)获得顾客满意。(2)获得员工的满意。(3)取得社会承认。

国有经济的功能定位

  我国经济学界关于国有经济职能问题主要有特殊企业论和二重企业论两种观点。特殊企业论认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企业不是一般企业,而是特殊企业。作为特殊企业,国有企业的职能是弥补市场缺陷,实现政府目标,维护社会经济的稳定运行。与特殊企业论不同,二重企业论认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企业既是特殊企业,又是一般企业,具有二重性,即国有企业既要以社会效益为目标,为稳定社会、稳定经济做贡献,又要以竞争和利润最大化为目标,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特殊企业论看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作为弥补市场缺陷工具的国有企业存在的必要性,这无疑是正确的。但就其作为对国有企业职能的定位而言,这种观点的错误也是十分明显的:其一,这种观点不利于发挥国有企业对国民经济的主导作用。其二,这种观点没有认识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与国有财政性资产相对应的国有资本性资产的所有者代表职能由全国人大派出的、与政府平行的“国资委”承担的必然性,从而也就没有认识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必然要有相当大一批隶属于“国资委”而非政府的国有企业。这部分国有企业由于不是政府出资举办的,所以根本不可能去承担弥补市场缺陷的职能,从而也就根本不是什么“特殊企业”。

  而二重企业论认识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国有企业职能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国有企业职能的不同,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国有企业不仅要弥补市场缺陷,而且要从事竞争。但二重企业论也存在错误。其一,二重企业论把必须由两类企业分别承担的职能强加在同一国有企业的头上,势必导致国有企业无法同时实现好两个职能的结果。其二,二重企业论无益干公有制主体地位的维护。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企业既不应该是承担特殊职能的特殊企业,也不应该是兼有特殊职能和一般职能的二重企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存在着两种不同类型的国有企业:一种是由政府用国有财政性资金出资举办的国有企业,称之为国有企业Ⅰ;另一种是由“国资委”用国有资本性资金出资举办的国有企业,称之为国有企业Ⅱ。这两类国有企业的职能是不同的。国有企业Ⅰ的职能:弥补市场缺陷,实现政府目标,维护社会经济的稳定运行。国有企业Ⅱ既不是特殊企业,也不是二重企业,而是一般企业。作为一般企业,它理所当然只应承担谋求利润最大化、从事一般竞争性生产经营活动、实现国有资本性资产保值增值的职能。

  有观点认为,国有经济的功能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1)稳定功能。即对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起稳定作用。(2)引导功能。国有企业是政府实现经济政策和经济发展战略目际的重要工具,起着重要的政策引导和产业引导作用。(3)支撑功能。即推动功能和服务功能。即国有经济要着眼于宏观经济发展的大局,在交通、能源通讯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方面,为整个社会特别是为其他所有制经济的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撑。(4)调控功能。这里是指一些分布在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如交通、能源、金融等的国有经济,通过直接和迅速有效地贯彻政府的意图,来调节社会生产,影响经济运行,从而对经济运行实施有效的调节和控制

  国有经济控制力的存在,不是制度之外强加的,而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内在要求。所谓“控制力”包括三层含义:(1)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中占据支配地位以及其较强的市场竞争力。(2)国有经济为国民经济的健康稳步发展提供保障力、协调力。(3)国有经济的控制力还表现在保证国家的经济安全,即保护幼稚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能力上。

  发挥国有经济的控制力,促进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要做到:(1)对国有经济实施动态管理。(2)构建新型的政企关系,探索更加有效的国有经济实现形式。(3)推进我国产业结构升级。(4)提高国民经济的整体素质。

  还有观点指出,我国的国有经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发挥的功能和作用:一是通过掌握交通运输、邮电通信、金融、能源等命脉部门,支配和引导整个国民经济的运行和发展;二是通过提供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为全社会各行各业的顺利发展起到服务和保证作用;三是通过大规模的科技开发和技术创新,通过对主导产业先导产业等关键性领域的投资,以及对非国有经济的辐射、转让和推广,带动和促进整个国民经济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的升级换代;四是通过对欠发达地区的投资开发和对传统行业的技术改造,协调各地区、各行业的平衡发展;五是为整个社会提供最大限度的福利、安全和服务,发挥社会公益作用。

  国有企业在经济中发挥主导作用的主要方面包括:(1)充当新兴产业的先驱者。(2)推动技术创新。(3)扶持中小企业。(4)保障国家经济安全。(5)缩小地区差别。

国有经济的规模定位

  国有经济主体地位的实质是控制力+资本增值力。因为:(1)从政治经济学角度分析,国家的权力基础并不是国有企业,而在于军队这种最终的暴力,国家的根本意义在于保护产权,建立在军队暴力基础上的明确法律完全可以有效提供国家对企业的一些必要控制权。(2)从产业结构理论考察,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经济的主体地位主要是对关键的产业和命脉部门发挥主导作用,而不是在各个行业和部门的简单比例关系。(3)国有经济的主体地位要以国有资本的有效增值为前提,否则,即使国家100%地拥有亏损企业的资产,其主体地位也只能是对无边无际的远期债务责任的承诺和对各种风险的承担。

  不赞同从国有企业的资产额、产值或企业数目在全国经济中所占的比重来看问题的观点指出,要注意两个误区:其一,将国有企业在某一领域中的主导作用理解为国有企业在这一领域中的包办,甚至垄断。主导作用应该是一种质的概念,功能的概念,而不是一种量的概念。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应体现在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中所承担的职能具有全局性、长远性、战略性这一点上,而不是指国有企业在经济的各个领域直接承担了多少活动。其二,看不到国有企业在社会经济系统中发挥宅导作用的具体方式需要随国民经济的动态演化过程不断变化。

  一个时期以来,我国理论界对国有经济的规模定位这个问题具有代表性的看法主要有四种:一是从主导国民经济的角度看,认为国有经济51%的市场占有率肯定是主导。因此,我们不妨将国有经济规模暂定为51%。二是认为国有经济只要能控制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发挥主导作用就行,它在经济总量中占30%,甚至更低一点的比重也是可以的。三是认为由于影响国有经济规模的因素很多,因而国有经济的最优规模应当是一个区间。我国国有经济规模的下限即国有企业产值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重至少应在20%左右。同时,依据国有经济的产业定位,按产业性质所要求的我国国有经济规模上限,最高不会超过30%。四是认为我们没有必要给国有经济和非国有经济规定一个数量的比例,这个比例不仅没有必要,而且也无实际操作的可能。

  针对上述四种看法有三个问题首先需要搞清楚。第一,这个比例关系是否存在?第二,“数值说”和“区间说”哪个更科学?“区间说”更符合实际,更科学一些。第三,我们确定这个比例的依据是什么?确定这个比例,一是要依据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真正体现对国民经济的发展起主导作用。具体地说,要保证国有企业在某些市场占有相当的份额,拥有强大的市场影响力,使之能够更好地贯彻国家的产业政策,确保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二是要依据国有经济的功能定位,对微观经济和整个宏观经济的发展,能够真正起到稳定、引导、支撑和调控作用,进而能够真正发挥国有经济对整个国民经济发展应当具有的功能和作用。第三种看法更准确、更实际一些,即我国国有经济的规模所占的比例,应当保持在20%—30%之间。

  从总体上来看,我国国有经济的规模偏大,超出了国有经济存在的界域。理由是:(1)从国有经济存在的必要性来看,我国国有经济规模明显偏大。(2)从可能性来看,降低国有经济的规模,不会削弱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也不会降低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3)从国有经济的产业分布来看,国有经济规模的总量明显偏大。

  我国国有经济规模的合理区间是:(1)我国国有经济规模的下限的确定,要依据我国市场发育的程度、经济发展水平并参照世界各国国有经济规模的一般水平,国有企业产值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重至少应在20%以上。(2)我国国有经济规模的上限,按产业性质所要求的我国国有经济规模上限,最高不应超过30%。

国有经济定位对国有企业改革的影响[2]

  国有经济定位对国有企业改革有着重要的影响。不同的定位观会选择不同的改革方向,并且决定着改革的成效。正确的定位,能确定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国有企业改革的最终目标是使国有企业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在确立这个改革目标的同时,应将正确的国有企业定位观念与具体的改革方案结合考虑,才是较为全面的。正确定位国有企业是国企改革成败的关键。

  国有企业改萆绩效甚微,除改革过程中的传统观念、既得利益障碍、大量社会负担和债务等原因外,政府作为宏观管理者和国有资产所有者之间的角色矛盾,和国有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者人格化代表缺位也是重要原因,其根源在于没有给国有企业正确定位。因此,国有企业定位问题是一个需认真分析和考虑的重要问题,正确的国有企业定位要反映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将国有企业改革与国有企业定位有机结合起来。确定改革方向,设计改革方案,是国有企业改革顺利进行并取得成功的关键。

参考文献

  1. 卫兴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政治经济学评论.2012年01期.
  2. 2.0 2.1 2.2 2.3 徐传谌 郑贵廷主编.国有经济理论前沿报告,2001.经济管理出版社,2001年12月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