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经济协调是指若干个具有独立管理权的经济管理组织和个人,通过平等协商,调节各自的经济行为,使它们的经济活动向着特定的经济目标运行或有利于特定经济问题的解决的经济管理行为和过程。
经济协调是一各种非强制命令型的经济调节活动。它既可以发生在具有垂直领导关系的经济组织上下级之间,又可以发生在居于同一管理层次,隶属于同一领导机构的经济管理组织和个人之间;既可以发生在具有投资用资、掺股控股关系的企业之间,又可以发生在仅有生产经营协作关系或市场竞争关系而无产权关系的企业之间,只要参与经济协调的各方有共同的经济利害关系,就可以进行经济协调。所以,经济协调是一种可以广泛应用的经济管理职能。
第一,在参与经济协调的各方不存在领导关系、产权关系或债务关系的条件下,经济协调职能是唯一的一种直接调节各方经济管理活动的职能。只要参与协调的各方都有解决问题的诚意,经济协调就容易成功,解决问题的速度和程度就能比较令人满意。
第二,即使参与经济协凋的各方存在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产权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通过协调来解决问题,有利于避免经济调节中的官僚主义、盲门性和简单化,充分照顾参与协调各方的利益。由于经济协凋达成的协议是各方协商或妥协的产物,参与协调的各方在不同程度上都有执行协议的自觉性,有利于克服解决问题的阻力。经济协凋中的充分协商体现着市场经济的公平性即平等性原则,所以,经济协调是一种适合现代市场经济的管理职能。
一是计划协调。即在经济管理中,依照经济建设的总体计划,制定出每一个部们,每个步骤的协调计划,使各部门、各单位的发展与整体发展协调一致。
二是领导协调。即上级经济管理机构或有关协会运用其经济协调权,组织开展经济协调活动,直接调节经济运行中的某些环节,使其与整体协调一致。
三是直接协调。即各局部之间根据总体需要和有关原则直接进行协调。也可以是参与协调的各方根据顶先设立或适时修订的经济目标进行的协调。
四是权变协调。即经济管理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必要时临时规定某一局部单位牵头组织其他单位进行经济协调。
其作用机制是经济利益和物质利益的诱导,通过运用工资、奖金、福利等经济手段,以及规定相应的经济合同、经济责任,从经济利益和物质利益上处理各种关系,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