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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库经收处

  	      	      	    	    	      	    

目录

什么是国库经收处

  国库经收处是指经收预算收入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和信用社。它是国库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保国家预算收入顺利入库,防范国库资金风险的主要环节之一。

国库经收处的业务管理

  (一)国库经收处必须准确、及时地办理各项预算收入的收纳,完整地将预算收入划转到指定收款国库。

  (二)国库经收处必须接受上级国库及当地代理支库和乡(镇)国库的监督管理、检查和指导,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三)国库经收处应认真履行国库经收职责。在收纳预算收入时,国库经收处应对缴款书的内容进行认真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缴款书,应拒绝受理。

  (四)国库经收处不得无理拒收纳税人缴纳或征收机关负责组织征收的预算收入。

  (五)国库经收处在受理缴款书后,必须及时办理转账,不得无故压票,在备联次上加盖收(转)讫业务印章的日期必须相同。

  (六)凡代理国库业务和办理国库经收业务的商业银行、信用社均应设立“待结算财政款项”一级科目。国库经收处收纳的预算收入,一律使用“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下的“待报解预算收入”专户进行核算,不得转入其他科目。

  (七)国库经收处收纳的预算收入,应在收纳当日办理报解入库手续,不得延解、占压和挪用;如当日确实不能报解的,必须在下一个工作日报解。

  (八)国库经收处收纳的预算收入属代收性质,不是正式入库。国库经收处不得办理预算收入退付。国库经收处收纳的预算收入在未上划以前,如发现错误,应将缴款书退征收机关或纳税人更正,重新办理缴纳手续。

  (九)代理支库的商业银行,以及办理国库经收业务的商业银行和信用社不得违规为征收机关开立预算收入过渡账户。违反规定为征收机关设立过渡账户的,人民银行有权责令其撤销过渡账户,并将预算收入在过渡账户中滋生的利息及罚没款项缴入当地中央国库;预算收入资金按预算级次缴入相关国库。

  (十)纳税人缴纳小额税款,凡在商业银行开有存款账户的,应直接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缴税;未开立存款账户、用现金缴税的,各商业银行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

国库经收处的罚则

  1.代理支库在业务检查中,发现辖区内乡(镇)国库和国库经收处有占压、挪用税款等违规、违法问题,应及时向上一级人民银行报告,上一级人民银行核实后,视情节轻重,按有关法规、制度的规定,对有关商业银行、信用社进行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由上一级人民银行下达。有关违规行为的处罚标准如下:

  (一)商业银行、信用社占压、挪用所收纳税款的,按《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予以处罚;

  (二)国库经收处不按规定设置“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核算其经收税款的,视情节轻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国库经收处将经收税款转入“待结算财政款项”以外其他科目或账户的,视同挪用预算收入处理。并视情节轻重,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国库经收处拒收纳税人缴纳的现金税款或纳税人存款账户余额充足而拒绝划转税款的,视情节轻重,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乡(镇)国库和国库经收处压票不按规定入账的,按《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

  (六)对上述违法、违规业务的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领导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代理支库在业务检查中,发现辖区内乡(镇)国库或国库经收处有占压、挪用税款等违法、违规问题而隐匿不报的,除对乡(镇)国库或国库经收处按前条所列标准予以处罚外,对代理行要视情节轻重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直至取消其代理资格。

  对代理行在办理国库业务中的违法、违规问题,由上一级人民银行按本办法第四十一条所列处罚标准进行处罚。

  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代理行的上级行应要求代理行限期改正、并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纪律处分。人民银行可对代理行提出警告、并要求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可撤销其代理资格,并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一)未按规定切实履行国库职责、发挥国库在预算执行中的促进、反映、监督作用的;

  (二)违反国库有关规章制度,影响国库资金安全的;

  (三)利用代理支库业务之便,截留、占压、挪用、拖欠、转存国库资金的;

  (四)擅自为征收机关开立预算收入过渡账户或将预算收入存入征收机关在该行设立的经费账户或其他账户的;

  (五)其他违反国库规定的行为。

国库经收处存在的问题

  (一)部分商业银行和信用社对经收国库业务意识淡薄,对办理经收业务缺乏积极性。

  近几年来由于银行体制的不断改革,竞争也日趋激烈,商业银行主要以经营自身业务、发展中间业务为主,办理国库经收业务认为无“利”可图,敷衍了事。有的经收处出于成本收益率的考虑,往往不愿意办理现金缴税业务,有的经收处即便办理了收纳现金税款业务,也是将其视同代征、代扣业务,向征收机关收取一定的手续费作为中间业务收入,造成现金缴税入库难,致使国库经收处职能发挥不够。

  (二)国库经收业务核算不规范。

  1、账户设置、使用不规范。有些国库经收处特别是基层经收处未按规定设立和使用“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尤其是一些已实现联网的经收处,虽设立“待结算财政款项”,但该一级科目下未设立“待报解预算收入”专户,所经收预算收入直接通过“同城票据交换”上划人行国库或通过“社内往来”等科目进行系统内税款上划。

  2、柜面监督不严,未认真审核缴款书的基本要素,受理了一些印章不清、要素不全、户名与账号不符、填制错误等不规范的缴款书。通过了解发现,这些不规范缴款书从国库退票到再返回国库部门入库,少则三、五天,多则十多天,影响了各级预算收入的及时入库,降低了国库资金使用效率。

  3、业务处理“一手清”。由于商业银行、信用社近几年改革的力度加大,减员增效、撤并机构政策的实施,商业银行、信用社营业网点业务量剧增,并实行柜员制,业务处理“一手清”,不利于国库资金的安全。

  (三)核算手段落后,造成票款分离,客观上产生了延解、占压税款

  目前,基层信用社资金是通过辖内电子联行划拨,而缴款书则是通过邮局寄送到人行国库部门,这种票款分离的核算模式所带来的问题就是邮寄缴款书与辖内电子联行之间存在明显的时间差,一般情况下邮寄缴款书送达比电子联行款项到帐要时滞3—8天,这段时间内税款只能在“同城票据交换往来款项”账户内挂帐停留,客观上造成了税款的延解、占压。另外跨地区纳税也造成资金与税票的不同步,造成各类国库资金报解滞后。

  (四)财政、税务、经收处等部门缺乏相互协调和配合

  一些地区征收机关将收纳的现金税款以现金方式缴入经收处,但却不能及时开具缴款书,经收处只有将资金一直挂在“待报解预算收入”专户内,面对国库检查时,经收处有延压预算收入嫌疑,由此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经收处与征收机关间的误解和矛盾。另外,财政税务银行有时为了自身利益各自为政,对涉及本部门切身利益的文件会提供给其他部门,要求给予支持;否则,就采取封锁政策,能瞒则瞒,能拖则拖,使国库工作陷入被动,同时也难以协调发展。

加强国库经收处的管理对策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不断提高商业银行、信用社履行国库经收处职能的自觉性。一方面人民银行要进一步加强对国库经收处的垂直管理,真正行使好对经收处的监督、管理、检查和指导职责,如有效地实施经常性的检查,通过边检查、边指导的方式,促使全辖经收处工作水平的整体提高等;另一方面商业银行、信用社领导要合理配备和摆布人员,加强从业人员的培训,强化《国家金库条例》、《税法》等法规文件的学习,有效处理经收业务,进行会计监督,保证国库“资金血液”不受污染和滞留。

  (二)加强协调、明确义务,正确对待现金缴税业务。收纳现金缴税业务是国库经收处的主要业务之一,它不属于代征、代扣业务,不应收取手续费。因此,税务部门、经办国库经收处业务的商业银行、信用社及人民银行应加强协调,明确现金缴税的业务性质,妥善解决现金缴税难的问题。

  (三)充分考虑商业银行、信用社商业化经营特点,确定合理、可行的代理费标准,以调动商业银行、信用社办理国库经收业务的积极性。目前由于商业银行、信用社办理国库经收处业务不收手续费,也没有代理费收入,属无偿服务,难免出现“应付差事”的现象,影响商业银行、信用社办理国库业务的积极性。建议人民银行应与财政、税务部门协商,并结合国库经收处经收情况及业务量支付给商业银行、信用社一定的代理费,以调动商业银行、信用社办理国库经收业务积极性,更好的办理国库经收业

  (四)根据经收处是否实现联网,进一步规范对国库经收处会计核算管理的具体操作规定和办法。目前,许多商业银行、信用社所由于计算机软件、硬件配置的不同,如商业银行其分支机构基本已实现联网,但基层信用社就未实现联网,其会计核算在行与行之间甚至系统上下级机构之间并不统一和规范,各行、社间国库会计核算工作各自为政,核算质量参差不齐。而人民银行在对其检查时,也没有一项全面具体、科学严密的操作规程来指导其工作,造成工作上的被动。因此,上级部门应根据经收处是否实现联网,尽快制定和颁发相应的《操作手册》或《办法》。

  (五)改进核算系统,加快财、税、库横向联网。彻底解决因核算手段落后造成的票、款分离,款到票未到,资金到达后要等待缴款书的邮寄送达,而造成的客观上的税款延解和占压。

  (六)加大财、税、库及经收处等部门问的沟通和联系。通过定期召开联席会或座谈会,不定期互访等多种形式,加强协调与配合,化解误会与矛盾,从而保障国家预算收入入库在各环节的顺利畅通,促进国库工作迈上一个新的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