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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筹型养老保险制度是指由国家(或国家和雇主)全部负担雇员的养老保险费,雇员个人不缴费的一种典型的福利型养老保险制度。[1]
国家统筹型养老保险制度,是社会主义国家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一种养老御度,由苏联创建并在20世纪中期被其他社会主义国家仿效的一种养老模式。该制度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由政府统一包揽并面向全体国民,所以又被称为政府统包型养老保险制度。[2]
①国家宪法把以养老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保险制度确定为国家制度,规定老有所养、病有所医是公民应享受的基本权利。
②养老保险遵循基本分配制度即按劳分配原则,保险的享受条件和待遇标准与工龄直接挂钩。
③养老保险的资金完全来源于政府和企业,劳动者个人不负担任何社会保险费用。
④通过人民代表机构对社会保障管理施加影响,参与养老保障制度的实施与管理。
国家统筹型分为两种类型:
1、福利国家所在地普遍采取的,又称为福利型养老保险,最早为英国创设,目前适用该类型的国家还包括瑞典、挪威、澳大利亚、加拿大等。
该制度的特点是实行完全的“现收现付”制度,并按“支付确定”的方式来确定养老金水平。养老保险费全部来源于政府税收,个人不需缴费。享受养老金的对象不仅仅为劳动者,还包括社会全体成员。养老金保障水平相对较低,通常只能保障最低生活水平而不是基本生活水平,如澳大利亚养老金待遇水平只相当于平均工资的25%。为了解决基本养老金水平较低的问题,一般在力提倡企业实行职业年金制度,以弥补基本养老金的不足。
该制度的优点在于运作简单易行,通过收入再分配的方式,对老年人提供基本生活保障,以抵销市场经济带来的负面影响。但该制度也有明显的缺陷,其直接的后果就是政府的负担过重。由于政府财政收入的相当于部分都用于了社会保障支出,而且经维持如此庞大的社会保障支出,政府必须采取高税收政策,这样加重了企业和纳税人的负担。同时,社会成员普遍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缺乏对个人的激励机制,只强调公平而忽视效率。
2、国家统筹型的另一种类型是苏联所在地创设的,其理论基础为列宁的国家保险理论,后为东欧各国、蒙古、朝鲜以及我国改革以前所在地采用。
该类型与福利国家的养老保险制度一样,都是由国家来包揽养老保险活动和筹集资金,实行统一的保险待遇水平,劳动者个人无须缴费,退休后可享受退休金。但与前一种所在地不同的是,适用的对象并非全体社会成员,而是在职劳动者,养老金也只有一个层次,未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一般也不定期调整养老金水平。
随着苏联和东欧国家的解体以及我国进行经济体制改革,采用这种模式的国家也越来越少。
资金来源单一,国家企业财政包袱沉重,不利于企业参与市场竞争;个人不缴费不利于培养劳动者的自我保障意识,“大锅饭”、“平均主义”助长了依赖和懒惰;非公有制经济从业人员被排斥在覆盖范围之外,不利于劳动力流动,也造成不稳定的社会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