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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销

  	      	      	    	    	      	    

抵销 (Offset)

目录

什么是抵销

  抵销是指当事人双方相互负有同种类的给付,将两项债务相互冲抵,使其相互在对等额内消灭。

  抵销作为民商法上债消灭的一种原因和重要制度,为各国立法所肯认。如法国民法典第1290条规定:“债务人双方虽均无所知,根据法律的效力仍可发生抵销,两个债务自其共同存在起,在同等的数额的范围内互相抵销。”日本民法典第506条规定:“抵销,依当事人一方对其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而进行。在我国现行的《民法通则》、《担保法》《合同法》中,就定金、破产企业债权、合同之债的抵销作了相应的规定,形成了我国抵销制度立法的基本架构。

  我国《合同法》第99条中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抵销也是债的消灭的原因,并且用抵销方式消灭债,可便利当事人双方,节省交易成本。此外,抵销还有担保作用。

  抵销制度的目的在于避免双方当事人分别请求以及分别履行所带来的不便及不公平,故其被许多国家立法所肯定并在实践中广为应用。如通过抵销,双方当事人就可以不必亲自履行各自的债务,从而节省履行费用,降低交易成本;另一方面,抵销制度还具有担保功能。

抵销的类型

  抵销依其产生的根据不同,可分为法定抵销合意抵销

  1、法定抵销

  法定抵销是指具备法律所规定的条件时,依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所为的抵销。 依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使双方的债权按同等数额消灭的权利,称为抵销权,属于形成权。通常所说的抵销即是指法定抵销

  2、合意抵销

  合意抵销又称为契约上抵销,是指依当事人双方的合意所为的抵销。合意抵销是由当事人自由约定的,其效力也决定于当事人的约定。

抵销的功能

  1、抵销可节省给付的交换,降低交易成本。

  抵销也是债的消灭的原因,并且用抵销方式消灭债,可便利当事人双方,节省交易成本。因为在当事人双方相互负有同种类给付的债务时,若各方均须履行自己的债务,双方就要相互交换给付,势必增加给付的费用。

  2、抵销还有担保作用。

  当事人双方互负同类债务时,若其中一方的资力恶化,另一方向其履行,就有可能得不到相应的履行。实行抵销,即使另一方不能履行债务,他方的利益也可得到保障。

抵销的要件

  抵销一般须具备以下要件:

  1、须双方互负有债务,互享有债权。

  2、双方互负债务,必须其给付种类相同。《合同法》第100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这里规定的就是合意抵销

  3、须自动债权已届清偿期。

  4、须双方的债务均为可抵销的债务。

抵销的效力

  抵销的效力主要表现在:

  1、双方当事人所负债务全部或者部分消灭

  当双方当事人所负债务额相同时,其互负债务消灭。当双方所负债务额不等时,债务数额小的一方的债务消灭,债务数额大的一方的债务部分消灭,债务人对未消灭的债务部分仍负清偿义务。在合意抵销中,双方当事人可以就抵销的效力作出约定。

  2、抵销具有溯及效力

  我国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抵销的溯及力。通常认为,抵销具有溯及力,抵销的溯及力表现为:其一,自得为抵销时就消灭的债务,不再发生利息债务;其二,自得为抵销时起,不再发生迟延责任;其三,得抵销的情形发生后,就一方当事人所发生的损害赔偿及违约金责任,因抵销的溯及力而归于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