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审计规范(National Auditing Standards)
目录 |
国家审计规范是指由国家规定或认可的,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员在开展审计活动中,审计部门及其人员、被审计单位及其他参与审计活动的有关单位或个人都应当遵守的行为规则。是为了规范和指导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的行为,保证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而制定的。
国家审计法律规范按照其制定主体和法律效力等级不同,又可分为国家审计法律类规范、国家审计法规类规范和国家审计规章类规范(含审计准则类规范)。审计法律类规范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宪法和各项法律中对国家审计的规定。审计法规类规范是指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中对国家审计的规定。审计规章类规范是审计署颁布的审计规章及国家审计准则,国务院其他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规章中对国家审计的规定。
如图1所示,我国审计规范主要由以下6类审计规范性文件组成。
(1)宪法。1982年,宪法明确了我国实行国家审计制度,并对审计监督的基本原则、审计机关的设置和领导体制、审计监督基本职责、审计长的地位和任免条件等基本制度做了规定。这些规定是我国审计规范体系的基础。
(2)审计法和有关国家审计的其他法律。1994年颁布、2006年修订的审计法是规范国家审计的专门法律,是审计规范体系的核心。审计法对审计监督的基本原则、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审计机关职责、审计机关权限、审计程序、法律责任等作了全面规定。除审计法外,其他一些法律如预算法、会计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等都就审计机关对这些领域的审计做了规定。另外,有些关于国家行政监督管理方面的法律,如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等也同样适用于国家审计监督。这些法律也是审计规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3)有关国家审计的行政法规。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国务院颁布的专门规定国家审计的行政法规,如1997年颁布的审计法实施条例、1995年颁布的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另一类是国务院颁布的规定有国家审计内容的或适用于国家审计的其他行政法规。
(4)有关国家审计的地方性法规。包括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专门规定国家审计的地方性法规和规定有国家审计内容的或适用于国家审计的其他地方性法规。另外,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有关审计方面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报经批准生效后,也是在该地区进行审计监督时应当遵循的地方性法规。
(5)审计署和国务院各部委依法发布的有关国家审计方面的命令、指示和规章等部门行政规章性规范,其中包括国家审计准则。(6)地方人民政府依法颁布的有关国家审计的地方性行政规章,包括专门规定国家审计的地方性行政规章和涉及国家审计的其他地方行政规章两类。
上述(1)、(2)类审计规范构成了国家审计法律体系,(3)、(4)类审计规范构成了国家审计法规体系,(5)、(6)类审计规范构成了国家审计规章和审计准则体系。
国家审计准则是一个完整的体系,可分为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具体准则或程序准则和审计规范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基本准则。基本准则是对国家审计机关和人员应该具备的资格条件及执业行为做出的基本的综合性规范。具体包括总则、一般准则、作业准则、报告准则、处理处罚准则及附则。总则部分主要阐述制定准则的目的、依据、性质、独立性以及办理审计事项的基本要求。一般准则明确了审计机关和人员的资格条件和相应的职业要求,规定了独立性、谨慎性等原则。作业性准则对审计工作方案、审计通知书、审计证明材料和审计工作底稿的内容提出了具体要求,并对内部控制测试等效出了明确的规定。报告准则具体规定了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审计报告的内容和形式,以及审计报告的复核内容与程序等。处理处罚准则具体规定审计机关出具审计意见书,审刊-决定、帘计评价的内容等。附则规定了基本准则与各项具体准则的关系。
第二层次:具体准则或程序准则。具体准则或程序准则是依据基本准则的内容和我国审计程序工作环节制定的,如对审计人员的素质要求,现场作业要求,对审计事项评价,提出审计报告和做出处理处罚决定的要求等。主要有《审计机关审计方案编制准则》、《审计机关证据准则》、《审计机关审计工作底稿准则》、《审计机关审计事项评估准则》、《审计机关审计报告编审准则》等。
第三层次:审计规范。国家审计规范具体可分为国家审计实务规范和国家审计管理规范。审计实务规范是对审计实务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的规范。对财政、金融机构、工交企业、商业企业、建设项目投资、行政经费、事业经费、农业资金以及各项贷款援款社会保障资金等专业审计工作以及专项审计凋查等做出了具体规范。审计管理规范是对审计业务管理和与审计业务直接相关的行政管理各个方面的规范,包括审计人员管理规莅、审计项目管理规范、审计结果管理规范、审计信息管理规范和指导监督管理规范等。
国家审计三个层次审计准则的内容都具有强制性,必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