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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审计规范

  	      	      	    	    	      	    

目录

什么是社会审计规范[1]

  社会审计规范是由国家或社会审计职业团体制定的,社会审计组织注册会计师在开展审计活动时应当遵守的行为规则。

社会审计规范的内容[2]

  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遵循其审计规范,而这个规范就是中国独立审计规范。我们认为独立审计的规范包括法律规范、独立审计准则质量控制准则、职业道德准则和职业后续教育准则。

  一、法律规范

  目前我国对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法律规范包括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大致可分为两类:

  第一类主要包括《注册会计师法》《证券法》《公司法》和《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2号),规定了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义务性条款、限制性条款以及违法的责任性条款,同时设定了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处罚尺度。

  第二类主要是大量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其制定部门包括财政部、证监会、国家工商总局、人民银行审计税务等部门。这些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多数是作为《注册会计师法》、《证券法》、《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配套制度,从内容上看大致分为三类:一是对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进一步细化的规定;二是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执行证券、金融等特殊业务行政许可管理的规定;三是对注册会计师行业日常管理的有关文件。

  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是规范注册会计师执业行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序运行的重要法律,是规范我国注册会计师工作的根本大法,也是其他一切注册会计师法规制度的“母法”。为了发挥注册会计师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鉴证和服务作用,加强对注册会计师的管理,注册会计师法规范了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范围、管理体制、考试流程和手续、业务规则、法律责任等内容。

  二、独立审计准则

  独立审计准则是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过程中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是衡量审计质量的重要标准,是发表审计意见的重要依据。独立审计准则是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的行为规范。

  1.独立审计准则的作用

  独立审计准则是注册会计师职业规范体系的核心内容,注册会计师的其他职业规范应当服从并服务于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制定和实施独立审计准则,对于做好审计工作及其相关工作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1)有利于实现独立审计工作规范化

  一项服务于社会的职业工作,能否赢得社会的认可,是否成熟,是否具有生命力,主要取决于该项工作是否具有一套符合社会需要的技术标准以及职业道德标准等。独立审计作为一项社会职业工作,也必须制定和实施一套比较完善的、权威性的技术标准——独立审计准则,才能规范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促使注册会计师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基本原则,有效地发挥注册会计师的鉴证和服务作用,赢得社会公众的信任,从而赢得生存与发展的空间。

  (2)有利于保证和提高独立审计工作质量

  民间审计向社会提供的专业技术服务也是一种产品。一种产品要赢得社会公众的信任,要为社会公众所接受,要对社会有益,关键取决于该产品的质量能否衡量和是否有保证产品质量能否衡量、是否合格,首先取决于其是否有明确的质量标准。因此,现代社会中任何产品都应当有自己的质量标准,都要在自己的产品标签上明确标明自己的质量标准。民间审计业务的质量标准主要是独立审计准则。因此,注册会计师要保证所执行的独立审计业务质量合格,就必须严格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谨慎地进行审计;注册会计师要想使自己提供的审计报告能赢得社会公众的信任,就必须在审计报告中申明自己的审计是严格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进行的。

  (3)有利于维护审计报告提供者和使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

  随着审计报告在当今社会经济生活中作用的日益提高,使用审计报告的人和领域越来越多,人们对审计报告的质量也越来越关注,因审计报告引起的诉讼案件也越来越多。作为审计报告供需双方都可接受的衡量独立审计质量的重要标准,独立审计准则就是独立审计诉讼案件审判的重要依据。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要想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赢得客户的尊重和信任,就必须严格依据审计准则进行审计;审计报告使用者要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则必须对注册会计师的严重违反独立审计准则的行为依法予以追究。

  (4)可以促进审计经验交流,瘪高审计工作水平

  独立审计准则是注册会计师审计实践经验的总结和升华。借鉴其他国家(地区)的审计准则制定本国(地区)的独立审计准则是各国(地区)独立审计经验交流的重要方式。制定并不断修订独立审计准则,有利于促进民间审计工作水平的不断提高。在当今世界,有无一套完善的独立审计准则已成为判断一个国家(地区)审计工作是否成熟的重要标志;审计准则的质量也已成为判断一个国家(地区)审计工作水平高低,进而可以判断社会信用水平高低的重要标准。

  2.独立审计准则体系、约束力和适用范围

  (1)我国独立审计准则的体系独立审计准则也是一个有一定层次结构的系统。我国独立审计准则是由下列三个层次的内容相互联系组成的一个有机的体系。

  ①独立审计基本准则。独立审计基本准则是我国独立审计准则的总纲,是对注册会计师专业胜任能力的基本要求和执行审计业务行为的基本规范,是制定独立审计具体准则、实务公告和职业规范指南的基本依据。

  ②独立审计具体准则和实务公告。独立审计具体准则是依据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制定的,是对注册会计师执行一般目的的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的具体规范。这里的一般目的的审计业务主要是指对企业年度报表发表审计意见的审计业务。独立审计实务公告也是依据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制定的,是对注册会计师执行特殊行业、特殊目的、特殊性质的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的具体规范。

  ③独立审计执业规范指南。独立审计执业规范指南是依据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具体准则和实务公告制定的,是对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具体准则和实务公告的解释、说明和补充,其目的是为注册会计师执行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具体准则和实务公告提供具有可操作性的指导意见。

  (2)我国独立审计准则的约束力

  我国独立审计准则总体上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制定的规章,但各层次的独立审计准则的法律约束力是不相同的。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具体准则与实务公告是注册会计师执行独立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的法定要求,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审计业务,应当遵照执行。执业规范指南是对注册会计师执行独立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的具体指导,注册会计师在执行独立审计业务时应当参照执行。

  (3)我国独立审计准则的适用范围

  我国独立审计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执行独立审计业务的全过程。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时,不论该单位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也不论其规模大小和法定组织形式如何,只要是以发表审计意见为目的,都应当遵循独立审计准则。在特定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可以应用独立审计准则执行其他有关业务。

  三、质量控制准则

  (一)质量控制的含义和作用

  所谓审计质量控制,一般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为了确保审计质量符合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而建立和实施的控制政策和程序的总称。理解这一概念的含义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质量控制是整个会计师事务所要考虑做好的自律性工作。因为,质量控制是会计师事务所生存和发展之道,只有会计师事务所自己才最关心和最积极实施审计质量控制,因此,其主体只能是会计师事务所。

  (2)质量控制的根本目的在于保证审计质量符合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因为,审计质量合格与否的衡量标准主要是独立审计准则。

  (3)质量控制的依据是质量控制制度。质量控制制度是由会计师事务所依据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定的质量控制准则而制定的质量控制政策和质量控制程序。这里的质量控制准则是指由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定的,用来指导和监督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应当怎么做,不应当怎么做的指南和依据,是衡量、判断和评价不同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有效程度的标准和尺度。每个会计师事务所都应当以质量控制准则为指导,根据本所的具体情况制定和实施本所的质量控制制度。这里的质量控制政策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为确保审计质量符合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而采取的基本方针与策略。这里的质量控制程序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为贯彻执行质量控制政策而采取的具体措施及方法。

  质量控制关系到会计师事务所的生存与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具体来说,首先,质量控制是事务所生存与发展的基本条件,是使整个注册会计师职业赢得社会信任的重要措施,它直接关系到会计师事务所和整个注册会计师职业的存亡;没有质量的审计,不仅是无用的,而且是非常有害的。任何职业都必须注重所提供服务的质量,注册会计师职业也不例外。如果说产品质量是一个企业的生命线,那么审计质量就是会计师事务所的生命线。其次,质量控制是事务所内部控制体系的核心。没有内部控制体系,事务所内部将一片混乱,甚至土崩瓦解;事务所要想保持活力,提高竞争力,建立以质量控制为中心的内部控制体系是十分必要的。第三,质量控制是保证独立审计准则得到遵循的重要手段,是保证审计质量合格,防范法律诉讼威胁的基本对策。只要审计质量合格,会计师事务所就不用担心受到任何法律诉讼的威胁。

  (二)质量控制准则的内容

  为了规范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保证执业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拟定了《中国注册会计师质量控制基本准则》,经财政部批准,于1997年1月1日起施行。该准则共5章28条,分全面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以及项目质量控制政策与程序两个部分。

  1.会计师事务所的全面质量控制全面质量控制是指一个会计师事务所为合理地确信其所执行的所有审计业务都是按照独立审计准则进行而采取的控制政策与程序。它是事务所全员参加的质量控制,是对所有审计业务质量的控制,是对审计业务全过程的控制。其基本内容如下:

  (1)职业道德原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要求并督促全体专业人员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为此,事务所应当按照《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及其《指导意见》的要求,制定保证事务所全体成员严格遵循职业道德的控制程序,如职业道德教育制度、利害关系回避制度、道德失范惩戒制度、遵守职业道德的记录制度等。

  (2)专业胜任能力。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确保全体专业人员达到并保持履行其职责所需的专业胜任能力,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审计业务。为此,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据以建立人员招聘与辞退制度、后续教育与业务培训制度、能力和业绩考评制度、奖惩和晋升制度,增加执业人员执行各种类型审计业务的经验,提高其分析问题、处理问题的能力,保证其执业具有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

  (3)工作委派。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将审计工作分派给那些具有相应专业胜任能力的人员。为此,事务所应当建立审计项目业务特点评估机制、审计人员专业履历与考核记录等,保证为每个审计项日配备事务所中最胜任的审计人员。

  (4)督导。为了保证会计师事务所内所有执业人员从事的工作符合审计准则的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分级督导制度,要求各级督导人员对各层次人员的审计工作给予充分的指导、监督和复核,必要时应当聘请相关的专家进行协助。所谓督导人员,是指对审计工作负有指导、监督和复核责任的各级人员,包括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负责人、对审计项目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会计师和负有督导责任的其他人员。为此,事务所应当建立督导责任制、制定督导工作程序、健全督导工作记录等。

  (5)咨询。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必要时向有关专家咨询。为此,事务所应当根据本所人员配备、所承接业务的特点等,确定需要向专家进行咨询的情形、咨询专家的资质要求、对咨询专家进行管理等。

  (6)业务承接。无论是新接受还是连续接受委托,会计师事务所都应考虑其独立性,是否有能力完成审计委托,以及委托人的主要管理人员是否正直、诚实等情况。

  (7)监控。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其全面质量控制政策和相应程序的执行情况及其结果适时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不断完善质量控制方针,建立、健全各项质量控制程序,保证审计工作按照审计准则要求执行,把审计风险水平降低到可接受水平。

  每个会计师事务所都要根据上述《质量控制基本准则》要求,综合考虑以下因素,制定和不断完善适合本事务所的有效的质量控制制度:①业务规模和范围;②组织形式及业务部门的设置;③分支机构的设置及区域分布情况;④成本与效益原则;⑤人员素质及构成;⑥其他影响控制政策与程序设计的因素。

  2.审计项目的质量控制

  审计项目质量控制是指负有督导责任的人员对参与审计项目工作的业务助理人员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以确保每项审计项目的质量都符合审计准则要求的工作。所谓助理审计人员,是指由于经验和能力的不足,或尚未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还不能独立地、保质保量地开展审计工作的人员。配备一定数量的助理人员从事审计的基础性工作,既可提高工作效率,也可降低审计成本,对他们予以适当的指导、监督和检查,有利于他们的迅速成长。从某种程度上说,审计项目质量控制是全面质量控制的督导方面的具体内容。

  审计项目质量控制的具体政策和程序,也应由会计师事务所按照《质量控制准则》的要求,考虑事务所的下列因素来制定:①助理审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的强弱,专业胜任能力越弱,督导应越强;②助理审计人员工作的重要性,工作越重要,督导应越强;③助理审计人员工作的复杂性,工作越复杂,督导应越强。

  《质量控制准则》所规定的审计项目质量控制的基本内容如下:

  (1)事前指导。督导人员对于分派给助理人员的工作应当在事前给予适当指导,包括阐明助理人员的工作责任,要求其完成的程序及审计目标,被审计单位的业务性质和需要特别关注的重大会计或审计问题,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具体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的事项。督导人员应当以适当的方式传达指导意见。如果助理人员专业胜任能力较强,所负责的工作不重要或不复杂,可以口头传达督导意见为主;反之,应以书面传达督导意见为主。书面传达督导意见的主要方式是给助理人员发放审计程序表、时间预算和审计计划摘要等。

  (2)事中监督。督导人员应当在审计过程中对助理审计人员进行经常性的监督,及时了解他们工作的进行情况,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加以解决,保证助理人员执行的工作都符合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监督与指导和复核密切相关,有时甚至包括指导和复核的某些因素。因为,监督要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解决办法,对助理人员进行及时的指导;监督又是通过复核助理人员编制的审计工作底稿来进行的,因此,监督实际上是审计过程中的复核。监督主要应从以下三个方面宋进行:一是监督审计过程,以确定助理人员是否具有执行该项分配任务所要求的必要的熟练程度和业务能力,是否已理解对其所做的审计指导,是否已按照审计程序表及其他审计计划完成委托任务;二是了解审计期间出现的重要会计和审计问题,并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如有必要,可适当修改审计程序;三是解决各执业人员之间职业判断的分歧,必要时应向适当人员咨询。

  (3)事后复核。对于每一位助理人员所完成的工作,应当由具有同等或较高技能的人员进行检查,以确定完成的工作是否遵守了审计准则及事务所内部业务规范的规定;是否对已完成的工作和形成的结论做了充分的审计记录;是否存在任何未解决的重要审计问题;审计程序的目标是否已经实现;所表达的审计结论是否与审计的结果一致,并支持审计意见等。为了达到上述复核目标,督导人员必须全面、细致地复核下列审计工作底稿:总体审计计划具体审计计划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的评估记录,包括根据控制测试结果对总体审计计划和具体审计计划所作的修改;进行实质性测试所取得的审计证据以及形成的审计结论会计报表、审计调整事项汇总表和审计报告草稿。此外,在出具审计报告前,事务所一般还应指派未直接参与审计的级别较高的人员对助理人员编制的重要工作底稿进行复核。

  四、职业道德准则

  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是指注册会计师在执业时所应遵循的行业规范,包括在职业品德、职业纪律,专业胜任能力及职业责任等方面所应达到的行为标准。包括独立、客观、公正原则、专业胜任能力与技术规范要求、对客户责任、对同行的责任等。

  五、职业后续教育准则

  为保证和提高注册会计师的专业胜任能力与执业水平,掌握和运用新知识、新技能、新法规,我国职业后续教育准则规定,执业会员接受职业后续教育的时间三年累计不得少于180学时,其中每年接受职业后续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接受脱产教育的时间三年累计不得少于120学时,其中每年接受脱产职业后续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相关条目

参考文献

  1. 刘正毓主编.审计学.清华大学出版社,2009.02.
  2. 张庆龙主编.审计原理.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