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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转让权

  	      	      	    	    	      	    

商标转让权(right to assign a trademark)

目录

什么是商标转让权[1]

  商标转让权是指商标权人依法享有的将其注册商标依法定程序和条件,转让给他人的权利。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未一并转让的,由商标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视为放弃转让该注册商标的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商品质量注册商标的转让不影响转让前已经生效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效力,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商标转让权概述[2]

  根据《商标法》第39条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向商标局提交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手续由受让人办理。

  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未一并转让的,由商标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视为放弃转让该注册商标的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对可能产生误认、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注册商标申请,商标局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注册商标转让是商标权人行使其商标权的一种形式。建立在当事人双方自愿基础上的商标转让,只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干涉。但注册商标转让,只有遵守商标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方能有效。

商标转让权遵循原则

  第一,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基础上订立的商标权转让合同和商标权使用许可合同,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的任何一方都应认真、全面地履行合同中规定的义务,不能以其他理由拒绝履行不完全履行。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二,转让注册商标合同的受让方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不得以注册商标为自己制造、销售伪劣商品作掩护。

  第三,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第四,商标权使用许可合同中的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否则,许可人有权中止商标权使用许可合同。

  第五,商标权转让合同的转让人在合同有效期内和在商标的注册有效地域内,不得对与受让人的商品相类似或者相同的商品使用已转让的商标,除非与受让人订有商标权使用许可合同。否则,受让人有权以侵犯商标专用权为由起诉原商标权转让合同的转让人。

  第六,如果被许可人通过商标权使用许可合同取得独占性的商标使用许可,则许可人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许可人也不得再许可其他人使用该注册商标。如果被许可人通过商标权使用许可合同取得的是非独占性的商标使用许可,则许可人不仅自己仍对其商标享有使用权,而且还可以向任何第三人发放同样的非独占性商标使用许可。

  第七,商标权使用许可合同中的被许可人不得自行允许其他任何第三人使用该注册商标,除非有商标所有人即商标权使用许可合同中的许可人的明确授权。

  第八,商标权转让合同与商标权使用许可合同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也可以通过调解、仲裁解决,上述途径皆行不通的,通过诉讼最终解决。

  第九,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商标权转让合同与商标权使用许可合同争议的,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商标转让特征[3]

  首先,商标转让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转让人和受让人双方必须意思表示一致,可以是有偿,可以是无偿,但一般为有偿转让。

  其次,商标转让必须订立书面转让合同。

  第三,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近似商标,必须一并转让,以防止发生商品出处的混淆。对此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也作了规定。

  第四,注册商标所有人如果已经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应当征得被许可人同意,才能将注册商标转让给第三人,否则不应申请转让注册商标,这主要是为了保护被许可人的利益,因为许可使用本身是以商标所有人的信誉为基础,是基于被许可人对许可人的信任而达成的合意,许可人将商标擅自转让则会使这种合意的存在失去基础。虽然现行商标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但从保护商标使用人的角度应该征得被许可人的同意。商标被许可使用人可以通过合同的约定来获得此项权利。

  第五,商标的转让必须办理转让注册,并经核准公告才发生法律效力。对可能产生误认、混淆或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注册申请,商标局可能不予核准,予以驳回。因此我国在商标转让上采取的是核准制度。只有核准并公告后受让人才能取得商标权。

  在商标转让上英联邦国家规定商标转让均需要登记。我国台湾地区商标法规定商标只有连同经营一道方可转让。《欧共体商标条例》对商标转让规定的比较详细:l、商标权可以全部转让,也可以部分转让,可以连同企业经营,也可以不连同,但企业经营的全部转让,则必须连同商标一道转让。2、除司法判决外,一切商标转让活动必须有书面合同,否则无效。3、商标转让必须在主管部门登记,否则无效;如果主管部门认为有关的转让活动可能误导公众,则应驳回登记;但如果受让方同意将商标的使用权限于不致误导公众的范围内,则应准予登记。4、未经登记的受让人之继承人无权继承有关的商标权。

  因各国对商标转让规定不尽一致,TRIPS协议的21条规定商标所有人有权连同或不连同商标所属的经营一道转让其商标。这就赋予了商标权人更加灵活的转让方式。但TRIPS协议没有涉及转让的其他特殊问题。

参考文献

  1. 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编辑委员会编.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法律出社,2010.05.
  2. 郭修申著.企业商标战略.人民出版社,2006年10月.
  3. 孙双秀,王延明,王金贵编著.品牌·商标·法律保护.甘肃文化出版社,20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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