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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贝马斯沟通理性的提出是针对历史上传统的目的理性而言的。在尤尔根·哈贝马斯(Jürgen Habermas)看来,目的理性着眼于社会行为中如何以手段满足其目的之部分。因此,对人的理解集中在个人如何利用外界的资源满足个人的目的之层面上;而人与人之间的沟通亦主要被视为满足目的之手段。这是一个单向的理解历程。追究其原因,在于没有能够深刻把握住人的存在结构,忽视了人的交往存在。这样就不得不提出所谓人的沟通理性,从而能够把人类行为的分析重点放在“真诚沟通”的层面上。
尤尔根·哈贝马斯(J. Habermas)有感于因为工具理性过度澎胀所产生「意义失落」及「自由失落」的异化(alienation)现象,致使人类丧失自主和反省之能力,乃提出「沟通理性」之主张,使个人能从系统扭曲的沟通情境或僵化封闭的意识型态束缚中获致解放.依据J. Habermas的观点,沟通理性的基本内涵,可归纳为下列七点:
1.沟通理性为J. Habermas对工具理性与实践理性辩证的综合;
2.沟通理性乃重建人类生活世界理性化的基础;
3.沟通理性是人类寻回自我尊严和意义价值,迈向理性社会的先决条件;
4.沟通理性为一种透过反覆论辩的民主沟通程序,以追求真理共识的理性;
5.沟通理性系一种启蒙的理性,其目在于批判,反省被社会系统所扭曲的沟通,以重建人类沟通之潜能;
6.沟通理性具有民主,多元,开放,整全,普遍与实践之特质;
7.沟通理性系一种透过教育的启蒙,以培养具有自主,成熟,负责的整全人格为理想。
关于哈贝马斯的沟通理性的概念最为显著的特征有下列二者:
1.沟通理性是一种对话式的理性(dialogical rationality)。
相对地,韦伯的目的理性与价值理性都是一种独白式的理性(monological rationality),一个是基于个人的计算(目的理性),一个是诉诸个人的良心(价值理性)。在沟通行动中,一切的声称、承认、假定、预设都必须出之一种反省的形式,即必须发展成为一种相互的期望,因而也是互为主体的。制度化的理性讨论可说是一种对话的设计,能促进人群之共同意志的合理形成,以驾驭行政设计与技术设计的发展。因此,沟通理性透过理性讨论的制度化能够对治工具理性的制度化。
2.沟通理性是一种反复辩证的理性。
在有效性声称受到严重的诘疑,沟通行动无法继续进行时,行动者能够进入理性的讨论。在讨论中,受诘疑之有效性声称被反复地辩驳、支持,以期达成共识。相对地。目的理性与价值理性都是一了百了、不必涉及反复的辩论。
要理解哈贝马斯的沟通理性,首先要把握住他的哲学基本理论框架。
哈贝马斯在其《论现代性的哲学话语》中,探讨了走出精神主体哲学的新路子。他建议客观知识的范式 (the paradigm of the knowledge of objects)必须由言行主体之间的相互理解的范式(the paradigm of mutual understanding between subjects capable of speed and action)来代替。他批评了狭窄的主体精神哲学的本体论框架。如果恒常的、可调节的、有表达力的言语行为能够与有效性申述发生联系,那么精神哲学的基本本体论框架就被证明太狭窄了。因为这个与主体及其表征或命题相联系的“世界”迄今为止被看成是整体性的客体或现存的事态。此外,客观世界被看成与所有真实判断语句相联系。但是,如果规范的正当和主体的真挚这些话题被引到与真理相类似的有效性申述中,那么这个与事实世界相类似的“世界”就不得不要求合法调节的人际关系和有特征的主观经验 ----- 这个“世界”不仅要求以第三人称态度出现在我们面前的“客观”东西,而且要求在听众态度中我们感受到有责任的规范东西,同时还要求在第一人称态度中我们不是公开就是隐藏于公众之中的主观东西(Habermas,1987,313)。这样,哈贝马斯的沟通理性就涉及到事实的客观世界、规范的社会世界和情感的主观世界中的合理性问题。
随着主体之间相互理解的范式代替了主-客二分的框架,沟通中的参与者的执行态度(the performative attitude)也取代了观察者的客观化态度。哈贝马斯指出,在定向于获得理解的行为模式中,客体化态度 ------ 认识主体把自身看成是外部世界的客体 ----- 不再具有特殊地位。相反,相互理解的范式的关键在于沟通中的参与者的执行态度,即他们通过相互理解世上某事来协调行为计划(Habermas, 1987:296)。只要观察者采用客观化态度来对待外在世界实体,就会产生与主体自身的关系,只要其它视角没有取代观察者的视角,自我关系的先验 ----- 经验的双重性就是不可避免的;于是主体只好把自已看成是整个世界的主要对立物,或看成是一个出现在世界中的实体。这样,在先验的外在态度和经验的内在态度之间没有调解的可能性。但是,在哈贝马斯的理论框架中,只要语言形成的主体之间的关系获得主要地位,那么上述不可调解的可能性就不再适用了;而且,自我处于人际关系之中,这使得自我从视角转换方面把自己与相互作用中的参与者相联系。确实,这种从参与者视角所进行的反思避免了那种由观察者反思所运用的视角而必然产生的客观化态度。在一个互利又联系的系统中,任何人都必须受到训练,学会以执行态度的方式来采取或转换第一、第二、第三人称的视角 (Habermas, 1987:297)。
上述哲学范式的变化也意味着认识对象的改变:从可知领域转变到关于被运用的规则的知识,从关于客体的反映性知识转向于再构性知识。
“ 以前受贬的先验哲学 ----- 对自我意识的直觉分析 ----- 现在正调整到重构科学(reconstructive science) 的范围内。重构科学试图从讨论、交流中的参与者角度看问题,通过分析成功的或歪曲的申述来阐明言、行、知主体对规则的先于理论的把握。因为这种重构努力不再集中在可知领域,而超越现象的领域,而集中在事实上被运用的规则知识 ----- 它们凝结在正确形式的申述中 ----- 上,所以先验和经验的这种本体区分就不再有用了…… 积淀于申述中的并且在实践中被运用的规范知识可以从参与者的角度来再构,而不从整个生活世界所提供的正消退的背景角度和常在的背景源泉换角度来再构。”( Habermas, 1987:299)
对于精神哲学的理论框架的衰落,哈贝马斯建议我们必须明确转到语言范式上来 ----- 不是句法或语义系统中的语言,而是使用中的语言或言语(Habermas,1984:ix)。语言是为了达到相互理解的沟通手段;通过语言中介,个人的不同目的的行为可以协调起来。这样,哈贝马斯把我们的注意力从目的论的社会行为观转移到由语言中介而调节的沟通论的社会行为观;从广泛背景下的个人目的行为转移到目的行为居其中的社会交互结构;从把行为协调解释为自我定向的功利算计的相互结合转移到把行为协调解释为由文化传统和社会化所提出的规范和价值所形成的整合社会的共识,或者是把合作解释为趋于相互理解。
综上所述,哈贝马斯的理论框架有下列几个特点:不是主客两分对立,而是主体之间的相互理解;不是主体采纳的观察者的客观化态度,而是主体采取参与者的协调性态度;不是主体对客体的反映和认识,而是主体对规范的把握和运用;个人行为不在于追求各自的目的,而在达到相互理解,并由语言中介的调节来达到社会沟通。
根据直觉,我们深信人有理性能力和捍卫理性的意志及潜能。然而,理性人对于“ 理性”自身却没有一致的“理性同意”。哈贝马斯回顾了不同理性观念:康德的纯粹的、排斥性的理性模式[3],黑格尔的辩证的、整体的理性模式,青年黑格尔派的情景理性模式,马克思的实践哲学的理性观,韦伯的实质理性和工具理性的模式,尼采对理性的整体批评,霍克海默和阿多诺的以内容广泛的理性来批评工具理性。[4] 哈贝马斯的沟通理性是在批评、总结前人各种理性观的基础上形成的。
青年黑格尔派用“ 情景理性”(situated reason)反对黑格尔的绝对理性。情景理性与时间的历史性、外界自然的实在性、摆脱中心地位的内在生命的主体性及社会的物质性有关系。这种联系不是逻辑上的内涵关系或排斥关系,而是由一个确认和发展本质力量 ----- 它发生在“ 自己不能选择”的----- 下的实践所规定的。社会被描述为一些体现理性的实践活动。…… 在社会实践的场所中,历史上所位于的、形式上所具体化的、又受到外在自然挑战的理性与其它实践具体地发生了中介关系 (Habermas, 1987: 304)。
哈贝马斯的沟通理性观来源于上述观点。他转引J.H. Hamann 的观点:没有纯粹理性。理性本质上具体体现于沟通行为的背景中和生活世界的结构中。本文并不打算讨论沟通理性与上述理性观的异同,也不讨论哈贝马斯如何、为什么批评上述理性观;只是集中介绍沟通理性和认知 – 工具理性的几点区别。
哈贝马斯在其《沟通行为理论 ------ 理性和社会的理性化》中对理性作了深入详细的讨论。“ 理性可理解为一种言行主体的能力,它反映在具有理由和根据的行为模式中”( Habermas, 1984:22)。这样,理性有两个基本因素:有知识的人和表现知识的沟通或非沟通行为。理性和知识的关系就涉及到合理性问题。但是,如果我们把知识作为理性和非理性的标准,这是相当不可靠的。工具理性和沟通理性都始于命题知识,但区别在于它们使用知识的方法不同。在理性和知识的关系上有两个方向。“ 如果我们始于目的行为中对知识的非沟通性使用,我们就预先选择了认识 --工具理性概念;认识 --工具理性通过经验主义深刻地标志了现代的自我理解。这个认识 --工具理性概念带来了成功的自我维持的涵义;通过认识上对偶然环境条件的掌握和智力上对其的适应,使得这种自我维持得以可能。如果我们始于申述中对命题知识的沟通性使用,我们就预先选择了一个与古代逻各斯(logos) 观念相联系的较广泛的理性观。这个沟通理性概念的涵义最终依赖于对辩论对话 ------ 它是不受限制、努力统一、寻求共识的力量 ----- 的主要经验;通过这种辩论对话,不同参与者克服了各自主观意见;并且由于他们相互深信各自的合理动机,他们确信:客观世界和生活世界的主体间结构是统一的 ”( Habermas, 1984:10)。
在《论现代性的哲学话语》中,哈贝马斯进一步区分工具理性和沟通理性的标准。“ 理性最初指言行主体掌握、使用易错知识的能力。只要精神哲学的基本概念引导我们只把知识理解为客观世界的知识,评估理性的工作就根据孤立的主体如何使自己定向于陈述的、命题的内容。以主体为中心的理性在真理和成功的标准 ----- 它们控制了认知及目的行为主体和世界中可能的对象 (或事态) 之间的关系 ----- 中找到了自己的标准。相比较,只要我们把知识看成为由沟通调节的,评估理性的工作就根据有责任感的参与者的能力;参与者在相互作用中使自己面向于由主体间承认所产生的有效性申述关系。沟通理性在辩论程序 ----- 辩论是为了直接或间接地重新获得对命题的真值、规范的正当、主体的真诚和审美的和谐等申述的合理性 ----- 中找到自己的标准。这样,一个程序的理性概念就根据各种辩论形式的相互依靠,即在一个辩论的实用逻辑的帮助下,而被制定出来“(Habermas, 1987:314)。
按照工具理性观,一个定向于某种目标的行为能够被认为加合理的,只要当行为者满足下述条件就行了:在世界上成功干预行为并实现其意愿。而按照沟通理性观,一个申述能够被认为合理的,只要当说话者满足了下述必要条件:至少与沟通中一个参与者获得对某物的理解。在沟通理性观看来,言语、行为是否合理的关键在于满足一些通过沟通获得共识的条件。合理性来自主体之间的讨论和沟通,合理性标准存在于辩论程序规则中。这样,哈贝马斯的合理性标准是规范性的:如果辩论中的参与者承认理性,并提出说服人的理由,那么他的行为态度就是合理的;反之,他轻视理性,以教条方式讨论问题,那么这种行为态度就是不合理的。在沟通行为背景下,我们以为某人是合理的,不仅在于他有能力提出某个申述,当这个申述受到批评时,他能够指出适当证据来为该申述提供理由;而且还在于他遵守已有的规则,当这个申述受到批评时,他有能力以合法期望来阐明给定的情形并证明其行为的合理性(以上参见Habermas, 1984:11-15)。
哈贝马斯还区分了两种社会行为类型。一种是工具理性所指导的追求最大利益化的策略行为,另一种是由规范指导的沟通行为。在研究美国立宪史时Ton Elster就研究了这两种不同的行为,一种是基于利益的讨价还价,另一种是基于原则和伦理的争辨,而后者已通过国会这种形式制度化了。这种制度化的争辨筛滤了一些论点,并非公开地讨论所有关于利益的观点(Habermas, 1996:337-340)。
如前所述,狭窄的精神哲学的本体论框架只处理真理申述,而哈贝马斯的沟通行为的理论对象就广泛得多了。他用“有效性申述”(validity claim) 来取代“ 真理”。有效性申述主要有三类。真理申述考虑申述的真值,它涉及到申述与客观世界的关系;正当申述考虑言语行为的正当性、适当性和合法性,它涉及到申述与社会生活世界所共有的价值和规范的关系,这里哈贝马斯不用道德上对与错这个传统概念;真诚申述考虑明确表达意图和情感的真挚和诚实。
本质上,这些申述都可以被争论、批评、捍卫和修改。存在着许多解决有争议的申述的方法,例如诉诸于权威、传统和残酷的暴力。但是,诉诸于理性,是理性观念的关键之处。哈贝马斯在发展他的沟通理性观念中,探讨了这种在沟通中获得相互理解的经验,从而可避免强制手段来解决有效性申述的方法。哈贝马斯认为,对于上述三类有效性申述,我们可以通过辩论和洞察,通过理性的力量和理由的充分来解决分歧。在他的主体之间的理论结构中,主体不是观察者,而是积极的参与者。在理想情景对话中,参与者没有对正确解释的垄断权(Habermas, 1984:x-xi, 1987: 299)。
如果沟通行为是我们的范式,那么摆脱中心地位的主体在由语言为中介的社会交互中就是参与者。根据这种解释,沟通实践和理性之间有一种内在关系,因为语言的使用定向于有效性申述,而且只有通过理性的非暴力的说服力(the unforced force of reason)而产生主体之间的承认来确认有效性申述。意义和有效性的这种内在关系意味着,沟通常常不仅是“ 内在的” ----- 即处于某种境遇受制于一些条件,而常常是“ 超越的”----- 即适合于有效性申述,它们被设想为超越局部环境而普遍适用,并且它们常常会受到批评、捍卫和修改(Habermas, 1987:xvi)。正如哈贝马斯所说的,“ 有效性申述显现出两种面孔。作为申述,它们超越任何环境;同时它们不得不此时此地被提出,而且在事实上被承认…… 普遍有效性的超越因素炸毁了每一个地方观念;接受有效性申述的责任因素使每一个地方观念者成为一个背景制约下的日常实践的承担者……无条件性因素注入到相互理解的真实过程中 ----- 所申述的有效性不同于事实上已建立的社会惯例中通行的东西,但是有效性可被用来作为一个现存共识的基础”( Habermas, 1987:322-323)。
对每个有效性申述都有一种解决其岐义的反思工具(reflective medium),即辩论、批评方式。任何对有争议的有效性申述的公开检查都要求一种严格满足辨论条件的沟通形式 (Habermas, 1984:22)。哈贝马斯在给出关于辩论的规范性条件中,描绘了一个理想对话情景,建立了获得、保持共识的规范性理性基础。
日常沟通实践所持有的理性指明,辩论实践是申诉的法庭;正是辩论实践和其它方法使沟通行为得以继续进行。当日常惯例和直接的、策略性的暴力不能解决意见分岐时。出于这个理由,哈贝马斯认为,只有通过对话理论,沟通理性概念( 指普遍有效性申述之间的系统联系) 才能得到恰当地说明(Habermas, 1984:17-18)。
哈贝马斯使用“ 辩论”(argumentation) 这个词表示下述类型的对话:参与者突出有争议的有效性申述的主题;通过论证,他们试图捍卫或批评这些有效性申述。一个论证(argument) 包含理由和基础;而这些理由以系统方法与一个命题表述中的有效性申述相联系。一个论证的“ 说服力”在给定背景中通过理由的完善来衡量;在其它条件相同的情况下,这个论证的说服力也表现在这个论证能否有能力说服讨论中的参与者,即促使他们接受有争议性的有效性申述 (Habermas, 1984:18)。
哈贝马斯从三个层次(角度) 讨论了对话理论。首先,他把辩论对话看成是一个过程(process),在这个层次上,哈贝马斯试图提出关于一般实用辩论的假设来阐明一个理想对话情景。在细节上,这个方案可能不令人满意,但是哈贝马斯坚持下述意图的正确性:给出一般对称条件,每个有能力的对话者必须假定这些条件;只要他想参加讨论,这些条件就应充分得到满足。一般来说,参与者必须假定,沟通结构,凭借着纯形式术语所描述的种种特征,排斥了所有暴力 ----- 不管它来自于致力于理解过程中或来自于外部影响,只肯定更有说服力的论证的力量 ( 这样,它也排斥了所有动机,只肯定一个合作追求真理的动机 )。从这个角度来看,辩论可看成为一个通过不同方法定向于理解的反思行为 (Habermas, 1984:25)。
第二,哈贝马斯把辩论看成是一种程序 (procedure);这种程序是必需的,它与服从特殊规则的相互作用形式有关系。这个致力于理解的讨论过程采取了相互合作的倡议者和反对者这种分工形式,并受下列规则的控制:
1、参与者突出成问题的有效性申述的主题;
2、以假设态度解除行为和经验的压力;
3、以理性、并且只用理性来检验那个由倡议者捍卫的申述是否成立。
第三,辩论也可看成为一种特殊产品(production), 它旨在产生中肯的论证;根据内在的性质,这些论证具有说服力,由此,有效性申述能够重新肯定或被抛弃。论证是工具,由此,主体之间可能产生对倡议者所假设的有效性申述的承认,而且由此,意见可转化为知识 (Habermas, 1984:25)。
这样哈贝马斯阐明了对话理论中的基本概念:普遍听众的同意;对由理性所导致的同意的维持;对一个有效性申述的重新确认。“ 过程视角”的意图在于说服普遍听众,为一个申述获得普遍同意。“ 程序视角”的意图在于以理性所导致的同意来结束关于假说性的有效性申述的争论。“ 产品视角”的意图在于通过论证使一个有效性申述获得基础或获得重新确认。通过上述三个层次(或视角),哈贝马斯揭示出一个有特色的对话结构:一个免于特殊方式的压制和免于不平等的理想对话情景结构;一个竞争更好的论证的规则结构;一个确定个人论证及其关系之意义的结构。
这种关于假说的有效性申述的对话可以被描述为沟通行为的反思形式。哈贝马斯认为,在主客体二分的理论框架中,反思考虑了认识主体和客观化态度中的主体之间的关系。反思可先于语言,并且认识主体可处于孤立状态之中。在主体之间相互沟通的理论框架中,沟通行为取代了那种先于语言的、孤立的反思。沟通行为的反思形式不需要那种主体性哲学对客观化的强求。在反思水平上,倡议者和反对者之间的面对面关系再生了主体之间的基本形式,日常生活的沟通行为反思了自身 (Habermas, 1987:323)。
沟通行为的反思形式有两个特点:理性的再构(rational reconstrction) 和方法论上进行的自我批评。这两个特点超越了精神哲学的界限,并具有不同的目的和范围。理性重构支持了那个提高意识的计划,定向于匿名的规范系统;但不指向整体性。相反,方法论上所进行的自我批评与整体性有关系;可是在意识层次上它完全不阐明潜在之物、预测之物和不是焦点的生活世界中的现存背景 (Habermas, 1987:300)。
沟通理论不仅是一种知识理论,而且是一种沟通实践,是一种生活存在。它不仅依靠命题,而且依靠参与者在言行上的合作。沟通理论不能只能当作一种理论,而且更是一种生活方式。沟通理论在不同时空中有其具体内容,但是,理性标准绝不来自暴力、客观规律或经验的重复,而来自主体之间的对话、讨论,来自于辨论程序。这样,沟通理性不具有康德的种纯粹理性的纯粹性(purism of pure reason), 而是一种人的理性, 一种生活理性。
哈贝马斯进一步强调,正是沟通理性使得社会实践得以可能。不同行为者的计划和行为,通过定向于相互理解的语言使用和对可批评的有效性申述采取“ 是” 或“ 否” 的态度,在历史时间长河和社会空间中相互联结。通过沟通所获得的同意 ----- 它可通过主体之间对有效性申述的承认来衡量 ----- 使得网状关系的社会交往和生活世界得以可能 (Habermas, 1987: 322)。
哈贝马斯一方面指出沟通行为是再造生活世界的中介,沟通行为理论可解释生活世界的符号再生产。另一方面,他又指出,生活世界为共识的相互理解提供了源泉、规范、模型等。生活世界构成了相互理解的确定背景,参与者不仅从生活世界中吸取了解释的共识模式,即提供命题性内容的背景知识,而且吸收了规范的、可靠的社会关系模式及其社会化过程所需的能力。这样哈贝马斯就强调了沟通理性和生活世界的辩证关系,正是这种互相作用、相互依靠的辩证关系可避免不一致所带来的危险。“ 在沟通行为中被运用的理性不仅,比方说,受到外在境遇的限制;而且可能性条件必然使它分成历史时间、社会空间和心理经验诸方面。这就是说,言语的理性潜力与任何特殊给定的生活世界的来源相纠缠。在生活世界发挥源泉作用方面,生活世界具有直觉的、确定的、整体的知识特征 ----- 这种知识不可能随意出问题;从这种观点来看,生活世界不代表任何严格意义的‘ 知识’。由背景假设、团结和社会化所产生的技艺这三者所组成的混合体构成了稳健的抗衡力量,以此可防止那种产生于对有效性申述获得同意的过程中的不一致的危险性”( Habermas, 1987: 325-326)。
哈贝马斯认为,“ 如果我们假定,人种通过其成员的社会协调行为而维持自身,而且这种协调通过沟通 ----- 在某些领域中通过定向于达到理解的沟通 ----- 来达到,那么人种的再生产也要求满足一些内在于沟通行为的理性条件”( Habermas, 1984: 397)。他的沟通行为理论就在于阐述这些维持人种生存、社会合作的沟通理性条件。实质上,沟通行为理论是一门关于如何获得共识的规范性学说。
如果我们满足了沟通理性诸条件,并得到生活世界的支持,那么获得共识就是可能的。获得、维持共识必须遵守最基本的沟通程序和条件。哈贝马斯在对话理论中阐述了一系列规范性的理想条件:主体不是中心者,而是参与者;主体在沟通中经常转移视角,从第二、第三人称的角度考虑问题;主体只有合作追求真理的动机;语言的使用定向于相互理解;通过理性的说服力,而不是通过暴力来获得同意;沟通过程不是英雄和圣人的灌输与训导,而是主体之间平等的对话;理性标准来自于主体之间的对话和辩论程序。所有这些条件构成了一个理想对话情景和未损害的主体之间的关系(an undamaged intersubjectivity);这是社会整合( social integration)的理性基础,是深厚的社会稳定的源泉。
必须明确哈贝马斯所阐述的基本沟通理性规范的层次。日常生活中,我们有许多具体的社会规范。哈贝马斯的理性规范是元层次上的,即是一个建立、确认各种具体规范所必须遵守的最基本的元规范。
哈贝马斯的沟通理性观的主要宗旨也是为了反对片面的认知工具理性,反对以主体为中心的理性。哈贝马斯认为,虽然沟通理性值得怀疑,而且沟通行为理论不解释物质再生产过程,但是它可以成功地批评、取代工具理性 (Habermas, 1984: XL,1987:312)。
Thomas MaCarthy如此评价哈贝马斯(Jurgen Habermas)的工作:“他的策略是回到黑格尔、青年黑格尔派、尼采和海德格尔曾经作出重大决定的历史关头;他的目标是确定并清楚地指出一条曾被暗示但未能被采纳的道路:以沟通行为所理解的理性来有限否定以主体为中心的理性”(Habermas, 1987, MaCarthy的导言,P.vii,也参见p.295.)。
沟通理性体现在摆脱中心地位的主体对世界的理解中。从这个角度来看,一个客观化的关于自然和社会的认知工具的掌握过于自我陶醉、自我夸张。以主体为中心的理性是分裂和颠覆的产物;的确是分裂和颠覆的社会过程的产物,在这个过程中,一个次要因素取代了整体地位,并且它没有能力来同化整体结构。正如 Focault, Horkheimer, Adorno把这个自我过分承担、自我具体化的主体性过程描绘为一个世界历史过程。但是,他们都忽略了下述深层的嘲弄:在经济、行政子系统中的无约束的命令能够影响脆弱的日常生活实践,并且因此能够扩大认识工具范围来控制被压抑的实践理性因素之前,理性的沟通潜力首先必须在现代生活世界中释放出来。理性的沟通潜力一直以来在资本主义现代化过程中同时获得发展但被扭曲了(Habermas, 1987:315)。
沟通理性观还在于克服韦伯的实质理性和工具理性的理论框架的弊端。沟通理性结构中保留了目的理性,但是,主体作为参与者,在不同目的行为中可达到相互理解。韦伯的深层假设在于,解除宗教形而上学世界魔咒的观点剥夺了理性及传统内容中的所有实质性内涵,因此就剥夺了理性的能力,即形成某种结构来影响生活世界以超越目的理性所指导的生产组织的能力。哈贝马斯强调沟通理性直接潜存于社会生活过程中,相互理解的行为承担了协调行为的任务。网状关系沟通行为孕育于生活世界的资源中,同时它也是产生具体生活形式的中介 (Habermas, 1987:315-316)。
理性形态和政治系统之间具有十分复杂的、既紧密又松散的关系。一方面霍布斯可用工具理性 (冷酷理性) 来设计并证明集权政治体系。霍克海姆(Horkheimer)和阿多诺(Adorno)认为,工具理性是全权主义的理性根源。另一方面,洛克可运用工具目的理性来设计民主政治。沟通理性观自身不包含专制因素。权力者和理论家在哈贝马斯的理想对话情景中都没有特殊有垄断真理的地位。哈贝马斯的沟通理性观的宗旨之一在于避免或减少被任何暴力统治者利用的可能性,沟通理性在自身逻辑中必反对集权政治,两者不可相容。
沟通理性观为商讨型民主模式奠定了强有力的理论基础。一方面,哈贝马斯批评了工具理性式的民主理论。这种理论把民主机制只看成是综合的、代表个人利益的工具。哈贝马斯特别地批评了市场、资本控制了民主的现象。他强制社会领域应该由“ 团结”(solidarity) 来主宰。爱情、友谊、伦理、科学、艺术、宗教等应按照自身内在的逻辑发展,而不应由市场来主宰。民主制度应该是开放的、广泛的参与式的。民主不仅仅是利益的综合或讨价还价的工具,还是一种不断纠正错误获得共识的程序。
哈贝马斯的商讨式的民主模式强调了两个最为基本的信念。第一,政治决策最好是通过广泛的商讨来作出,而不是通过金钱和权力。第二,在商讨过程中参与者应该尽可能平等而且尽可能广泛。自然地,代议制民主也有其商讨争论的特征。但是,商讨式民主模式不同于代议制民主:商讨式民主不仅要求投票者的平等性,而且要求公民能有效地参与政治决策、享有平等性。商讨式民主进一步强调制度化的决策机构必须与公民社会或公共领域建立密切的联系,后者是前者的规范性的源泉。
哈贝马斯说,商讨式民主模式不建立于宏观主体(例如某一政治体的“ 人民”)的基础之上,而是建立于无名的相互联系的商讨及其沟通运作之上。今天,人民权利的制定必须遵守一种形成政治意志的程序及其理性规范,并且具有或多或少的商讨特征。在决策机构内的讨论需要公开化,并对来自于非正式环境所流入的问题、价值定向、贡献和计划反映要敏感[5].
只有制度化的意见和意志形成过程与非正式的公共沟通网络相互作用,公民权利才有可能包涵着更为深刻的意义:它不仅仅是个人利益的综合,而且不是被动地享受由国家权威所恩赐的权利。商讨型民主制度促使集体决策由注重权力和金钱转到注重讨论、商讨的力量 (the force of deliberation) (Habermas, 1996)[6]。
总而言之,哈贝马斯致力于阐述政治稳定和社会整合的理性基础。他坚持理性原则,主张对话,反对以暴力来强迫统一和谋求共识。一方面,哈贝马斯坚持理性主义的态度,并相信只有理性才是寻求人类健康、正常发展的唯一出路。另一方面,他试图在理论框架上超越韦伯的理性范畴,寻求新的视野来重新思考民主政治的理性基础。
下面我试图把哈贝马斯与罗尔斯的民主理性观点放在一起来讨论。罗尔斯致力于阐述一个实质性的正义原则,以此构成当代西方民主社会的交叉性共识,并作为合理的政治安排的理性原则(Rawls, 1985, 1987,1989)。哈贝马斯则致力于阐述一个沟通理性结构及观念,为民主程序提供基本原则。他们的理性观都不是康德式的纯粹理性,而是联系基本社会制度安排的理性思考,在这一点上他们都是社会的、政治的理性观。虽然罗尔斯强调正义性,而哈贝马斯强调沟通性,但是他们的理性观中没有内在极权的因素和倾向,他们的理性观都不支持、证明极权政治。
罗尔斯和哈贝马斯都探索政治稳定、社会整合的新理性基础。可以从下述五个方面来阐述之:
第一,虽然人有非理性的一面,而且理性自身还有罗尔斯所说的“ 理性负担”的问题(Rawls, 1989: 235-238),但是人有理性的意志(will to reason)和理性的潜力,可以获得共识、取得相互谅解;虽然在多元社会中谋求共识极其困难,但是如果我们有追求、维持共识的愿望、原则和程序,我们就可能减少冲突,增大取得共识的可能性。虽然政治安排常常不按原则、理性而运行,但是正义理性或沟通理性作为一种规范,有助于避免、减少非理性的政治安排,使政治、社会生活走向理性化。
第二,政治稳定和社会整合的理性基础不是某种有形的、具体的物质东西,而是一种假设性的、规范性的道德原则或讨论规则,它们提供最基本的标准、程序。如同数学中的“ 园”的观念,正义理性和沟通理性观念是社会科学中的必需假设,以此可以规范各种具体的社会行为。
第三,在如何建立理性基础上,他们的看法略有不同,但是其基本理性精神是一致的。罗尔斯强调,我们必须遵守最基本的理性准则:争取理性同意,承认不一致,诚意信任他人(Rawls, 1989: 238-239)。通过理性选择来确认两个基本正义原则(平等的自由原则和差别原则)。哈贝马斯则强调,沟通对话的规则:主体是参与者,而不是中心者,主体只有合作追求真理的动机,主体常转移视角来思考问题,语言的使用定向于相互理解,理性标准来自于主体之间的对话和辩论程序等等。在哈贝马斯那里,对理性人的规范性程度极高。相反,在罗尔斯的原初状态的构想中,他假设了相互冷淡和无知之幕。不过,他们都不象古典契约论者如霍布斯那样,假设基本人性好斗、自私,而是强调人性善的一面,如罗尔斯所强调的人的正义感的潜能,哈贝马斯所强调的人的沟通理性的潜能。
第四,罗尔斯致力于阐发自由主义政治正义观作为一个交叉性共识和基本公理,能为各方、各种学说所承认并赞同(Rawls, 1989: 247-248)。哈贝马斯致力于阐发一个关于沟通对话的理想结构的程序共识,它是一个建立各种具体社会规范的元程序。由此,他阐明了沟通理性基础。康德曾阐明先天、综合判断的观念来回答科学是何以可能的问题;罗尔斯试图阐明一个关于正义的交叉性共识的观念来回答一个理想的政治安排是何以可能的问题,而哈贝马斯试图阐明一个关于理想对话情景的程序共识的观念来回答一个理想的生活世界是何以可能的问题。
第五,对于理性自身的可靠性和稳定性问题,罗尔斯认为人具有正义感的潜能,正义观念根植于民主的大众文化中的直觉观念中。(Rawls, 1989: 234-235) 哈贝马斯认为,人具有沟通理性的潜能,沟通理性根源于生活世界之中,并得到生活世界的支撑和保证。他们以直觉观念、民主文化和生活世界来避免理性相对主义的困扰。
对于哈贝马斯的沟通理论的评价不一。就中国学术界来说,据笔者所知,刘述先先生和陈璋津先生对其肯定的较多,而余英时先生则持批评的态度。下面,我先对哈贝马斯的基本范畴作几点批评,然后再从现实主义角度对他的基本理论作出几点批评。
首先,哈贝马斯的基本哲学框架其实是社会契约论的翻版,是主体哲学和契约哲学的混合体。但是,哈贝马斯的工作一方面摧毁了契约哲学中的个人的自主性和原子性,另一方面又带来了不明确的、问题重重的主体概念。在主体之间对话结构中,他仍然保留了主体的地位,这不能真正克服唯我主义的问题。主体之间对话达到相互理解的理论框架使得原有主客体二分的框架更加复杂并带有更多的理论问题。沟通还必须通过客体,哈贝马斯无法回避客观世界。他的沟通理性框架中没有客体为中心的理性,因而哈贝马斯的理性观不适用自然科学,无助于理解自然科学的发展。其实,客体为中心的理性观也需要沟通理性,由此,理论工作事业应该努力使客体为中心的理性和沟通理性结合起来。也许,可以说在这种相互结合的努力中蕴含着哲学的突破。
“ 沟通”理性这个概念自身成问题。哈贝马斯扩大了“ 理性”的概念,把“ 理性”理解为人际交往中取得共识的一个过程。这样他的沟通理性是一个不确定的、开放性的过程,他没有很好地区分纯粹理性(如归纳、演绎)和实践交往中的理性。他的沟通理性依赖于使用人类最基本的理性方式,如归纳法和演绎法。他的贡献在于阐述了人际交往中必须遵守对话理论中的基本规则。
哈贝马斯的“ 生活世界”的观念是一种不需证明的最终解释项,是一个不确定的、又具有魔力的神秘东西。哈贝马斯对生活世界所作出的种种规范,以便避免理想对话中的不一致的危险性,这其实是一种理论虚构。理论上的规则不能解决现实中不一致的情况。
假设从马基亚维里(Machiavelli)角度来看,不错,人类需要沟通,但不是哈贝马斯所构想的那种。贤明的君主往往有一种巨大的沟通能力把各级官员、士兵团结起来。但是,他通过强权、欺骗、声望、意识形态等,而不是哈贝马斯所说的辨讼法庭上的理性。主体之间的结构可以是等级式的沟通。君主甚至可利用臣下沟通上的阻塞来有效地实自己的统治。
我们可以进一步从韩非子的思想角度来批评哈贝马斯。哈贝马斯假设在主体之间的相互理解结构中,主体仅仅作参与者,而不是处于中心地位;通过辩论而不是强力来达到共识等。这些都是“ 应该”,是一种吁求。哈贝马斯进一步假设主体具有参与性,转换思考角度等,这更具有虚构性。在现实生活中,有些人参与,有些人不参与。参与者中有些处于中心地位而有些只是陪衬而已。人们往往通过声望、舆论、强力等来达到共识。哈贝马斯假设每个人具有理性,可克制自己的欲望来达到调解。在对立化政治中,这纯属空想。他的前提是虚拟的,其沟通理性只是一种理想状态下的理性。更为重要的是,哈贝马斯假定做一个理性人和由沟通理性主宰的生活世界就是一个较好的生活。这个假设未必与经验事实相符合。日常经验告诉我们,情感、意志也是生活意义的一个组成部分。哈贝马斯的沟通理性假定了人常常会从他人的角度来思考问题。但是,从他人的角度来考虑有不同的运作和目的。有时人们从他人的角度考虑是为了更好地谋取自己的利益,获得他人的同意或有效地欺骗他人。知己知彼是为了迷惑他人。人从第三者的角度看问题并非一定是为了争取共识,或者仅仅假装谋取共识,以获得他人的支持。
自然地,哈贝马斯所假设的这种理想的沟通结构,有如数学中的理想之“ 园”,或算术中的规则,现实中尽管不符合其理想状态,但作为这种规范性的东西是需要的。问题在于,在何种社会条件下人们会接受沟通规则?它有多大的生活源泉的有力支持?
假设少部分人遵守沟通规则,而大部分人不遵守,这少部分人可以通过说服,但大部分依然不听时沟通理性就处于被动之处。强迫则违背自己的教义,而靠说服却又毫无用处。当一个社会不满足沟通规则所提出的诸种条件时,沟通规则就行不通了。依靠什么力量来保证每个人遵守理想对话规则呢?对话中常常出现不同的意见,人们如何获得共识和相互理解呢?哈贝马斯想设计出一个避免暴力的理想对话结构。但是统治者仍然使用工具理性,甚至沟通理性来实行统治,你又怎么办?这个批评类似于福柯的观点:规则、程序在现实中依赖于各种社会条件、并常常受到权力的操纵。
哈贝马斯是这样说过:任何共识必须建立在主体之间的相互理解和承认之上,沟通行为的约束力在于一方给出各种理由来说服我们接受,如我们相信其论证,这时该方就获得有效性的证明。该方不用理性辨论,而用暴力就无法获得合法性。如果出现了分歧,我们就区分不同层次范围来看某一理由能否说明他人。对理性分歧的最终解决方法仍然是依靠理性力量。如果一方不依靠理性而结束辨论,而这恰恰是缺乏合理性的证明。这就是哈贝马斯的理性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