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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级财政预算执行审计,简称“同级审”,是与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有机结合,相瓦补充,共同深化的,是对本级政府预算执行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实施的审计监督,是层次高、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综合性审计项目。
1.同级审的指导思想没有真正到位。表现为总体上还没有跳出原财务收支审计的框框,注意微观方面的问题较多,反映宏观方面的问题相对较少,提出纠正性措施较多。建设性意见相对较少,缺乏整体性和宏观性。没有真正确立起核实收支,摸清家底,把真实性放到第一位的思想观念;没有真正确立起抓重点部位,评内控制度的思想观念;没有真正确立起注意大宗资金走向,分析合法、效益情况的思想观念;没有真正确立起运用审计监督促进财政管理的思想观念,偏重于查几个违纪问题。
2.执法力度不够。在实施“同级审”过程中,一些地区还存在着对一些重点项目、重点资金、重点单位的审计深度不够,揭露的问题不多,或者虽查出一些问题,但却是表面性的问题,隐性的、深层次的问题没能看到。
3.同级审制度建设明显滞后。主要表现在:二是同级审制度建设落后于其他审计。对同级审的准则和标准、审计人员应承担的审计责任以及如何防范审计风险等方面都没有很好的制度加以规范;二是《审计法》规定的同级审和实际操作存在矛盾。从理论上看,同级审应包括本级财政的收入和支出两个方面,但在实际操作中,往往收入方面的资料不全面。地方财政收入中有一块与国税系统业务有关,增值税属地方财政收入为25%部分,其征收和理由国税系统负责,而审计机关不能对本级国家税务机关进行审计。国税入库、提退代征手续费等情况无法审计核实,成为监督的盲区,造成同级审的资料和审计结果不完整。目前税收等财政收入审计,更多采用专项审计调查方式,主要揭露征管部门存在的突出问题,促进深化征管体制改革。
4.政府行为与财政部门行为难以界定。《预算法》规定,各级预算由本级政府组织执行,具体工作由本级财政部门负责。但财政是政府的财政,预算执行得好坏是考核政府政绩的主要方面。目前,相当一部分违规问题是政府行为,审计机关又在政府领导之下,这就使得对本级财政的审计受到局限。同级审中发现的地方财政行为不规范和违纪问题,往往与本级政府的财政意志、政府行为、地方利益有关,地方审计机关要体现独立审计监督权确实很难。审计难,处理更难,根据现行审计程序要求,同级财政预算执行审计所形成的报告,一般要经同级政府行政首长认可,并尊重财税部门的意见,而财政部门的行为大多以政府授意为托词,致使审计实践中难以区分是政府行为还是财政部门行为。事实上即使是财税部门的自身行为,只要符合地方利益,审计也很难纠正,其至无法做到如实向上级审计机关反映。因而,财政部门越权行为得不到充分揭露,审计的监督作用没有得到有效的发挥。
5.传统审计内容未能适应财税制度改革的变化。审计仍停留在手工查帐的水平,这将越来越严重地制约着“同级审”工作的顺利开展和进一步深化,有计划、有步骤地推动审计信息化建设,尽快实现审计方法由传统型向现代技术型转变是当务之急。
1.处理好“四个关系”,是“同级审”顺利开展的前提。一是处理好审计与政府的关系,始终不渝地在政府领导下开展“同级审”工作。二是处理好审计与人大的关系,主动汇报,多听意见。三是处理好与被审计单位的关系,争取有关部门的配合和支持。各级审计机关以积极主动的工作态度,向被审计单位讲明审计的法律依据和工作安排,征求他们的意见;四是处理好审计机关内部的关系,充分调动各方面工作的积极性。政府部门认真采纳审计建议后,应该确保审计处理决定落到了实处,例如未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的单位,应如实上缴;超标准发放的各种奖金、补贴、加班费等违规问题能得到切实纠正;追回多支付的征地补偿费等。对违法乱纪人员应移交司法和纪检监察机关查处,对被查出有私设“小金库”等严重违纪行为的单位,对其相关责任人进行党纪政纪的处分等,严肃法纪,使审计结果落到实处。
2.积极探索同级审工作的新取向。
同级审不仅要着眼于查处预算收支中的违法违纪问题,更要着眼于执行国家财政政策情况,关注预算分配是否体现公平与效率原则,抓住财政支出、内控制度的审计重点,转向在审计真实合法性的基础上,着重审计财政和预算执行单位是否按公共财政要求优化支出结构,保证重点支出,讲究财政投资绩效;从注重具体收支活动审计,转向着重审计有否建立健全严格的财政预算管理制度。审计有否逐步将非税性收入纳入预算管理,有否按部门预算管理原则设计预算科目,有否真正推行政府采购和招标制度等,将体现政府职能的收支统一纳入预算管理;从注重经常性预算审计转向经常性预算和建设性预算审计并重,从经济、效率、效果的角度审计建设性预算支出是否依法执行预算,有无重复建设,分析其对发展经济的作用。
3.扩大同步审计范围。
继续抓好已开展的专项资金同步审计,反映专项资金的筹集、分配和到位情况,揭露具体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开展对预算分配资金逐块进行周期性同步审计,对每块资金分配、使用情况进行评价,提出预算资金分配合理和绩效的意见。
一、重资金核算审计,轻预算管理审计
在财政“同级审”中我们大多数审计人员仍然习惯于帐面财务收支审计,对帐务如何处理、科目如何调整、资金如何核算、会计基础是否规范等方面审计得较严格。但忽视了财政预算管理审计,尤其是现在,新的财政政策不断出台,审计人员如果仅停留在帐面审计的水平上,而不深入研究财政各项政策,事必造成就事论事,审不深、审不透的结果。为加快建立综合财政预算制度、财政集中支付制度等一系列财政改革的步伐,适应建立公共财政框架需要,审计部门的广大审计人员要将财政“同级审”与财政预算管理的系列改革相结合,抓住财政收、支、管等环节,依据财政资金运行特点,审计内容要向纵深发展,督促预算执行单位按公共财政的要求,优化支出结构,减少预算随意性,增强预算钢性,促进支出标准和政策渐趋合理,使财政部门的预算管理标准化、制度化。
二、重预算内资金审计,轻预算外资金审计
我们在审计中发现,有些地区的财政部门在编制年初财政预算时,只编预算内资金收支预算,而政府和部门的预算外资金则不编入预算中,这部分资金由谁来监督,当然由审计部门。但在一年一度的财政“同级审”时,由于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对政府和部门的预算外资金审计往往不到位。实际上许多地区,由于经济高速发展,各种预算外收入越来越多,预算外资金管理存在诸多漏洞。审计部门应在财政“同级审”时要有所作为:首先要督促财政部门进一步强化行政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银行账户监管工作,及时掌握各单位预算外资金存量,堵塞“黑户”有效地监控预算外收入的解缴情况;其次要进一步开展以预算外资金为主的财政资金专项审计,严肃处理违法违纪行为。第三结合日常审计,将预算外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执行情况纳入“同级审”范畴。
三、重资金是否到位审计,轻资金管理和效益审计
在财政“同级审”中,审计人员在安排专项资金延伸审计时往往只看看资金是否到位、财务如何核算,而对于这些财政专项资金的后期管理和使用效益情况审计得较少。主要原因:一是财政“同级审”时间较紧;二是大多数审计人员只懂得财务知识,对其他诸如基本建设、水利工程、社会保险等其他行业的知识知之甚少,审计人员缺乏对这些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审计评价的本领。而这些专项资金得使用效果如何,又是政府和群众最关心的大事,如果审计时浮浅、不到位,就会留下许多漏洞。因此,在财政“同级审”中,审计人员还要多学习,多实践,审计不能仅停留在帐面上,要揭示资金使用中存在的体制性、机制性、政策性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和方法,才能正确履行审计职责。
四、重大宗支出审计,轻小类支出审计
上级审计机关对财政“同级审”的审计覆盖面和资金量都有一定的要求,为了完成任务,审计人员在审计时一般选择一些大宗的支出进行审计,对这些资金审得较多,审得较透。而对于一些小类支出如科技三项费用、环保专项资金、技术改造贴息、小型农业项目补助等资金长期不延伸审计。常此以往,这些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者往往心存侥幸,分配不公、挤占挪用、损失浪费现象时有发生,甚至发展为违纪违法的问题。因此,在财政“同级审”中,我们要在“突出重点”的同时,还要在一定的时间内保证“全面审计”,确保审计中不留“死角”。
总之,审计部门在财政“同级审”中应适时调整审计策略,要将财政审计重心向管理审计推进,要切实改变审计中存在的“四轻四重”现象,确立“以预算执行为主线,以促进财政支出公平、透明和规范管理为目标,揭示预算执行和预算管理中存在的不真实、不合法、不规范等问题,促进细化预算和不断完善部门预算,规范预算分配行为,健全并严格执行各项内控制度”的财政审计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