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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负债,是指企业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义务。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之前,如果客户已经支付了合同对价或企业已经取得了无条件收取合同对价的权利,则企业应当在客户实际支付款项与到期应支付款项孰早时点,将该已收或应收的款项列示为合同负债。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对原收入准则做了重大修订,其中新增了“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的概念。本准则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如果企业尚未将商品转让给客户,但客户已支付了对价或者企业已经拥有一项无条件的收取对价金额的权利,则企业应当在客户付款或付款到期时将向客户转让商品的合同义务列报为一项合同负债。
2018年5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了一项销售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于2018年9月30日向乙公司销售商品一批。同时约定,乙公司在2018年5月31日前预先向甲公司支付合同总价的100%,即500万元。在乙公司预付货款以前,该项合同可以撤销。乙公司并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限支付合同价款,而是在2018年6月30日予以支付。甲公司于2018年9月30日向乙公司转让了相应的商品。
甲公司会计处理过程如下:对于未来出售一项非金融项目的确定承诺,且该合同并非可以现金或其他金融工具进行净额结算,该项合同属于一项“待执行合同”。在合同签订日,甲公司无需进行会计处理。
根据合同约定,在乙公司预付500万元货款以前,该项合同可以撤销。因此,甲公司不具有无条件收取现金的合同权利,在2018年5月31日无需进行会计处理。
2018年6月30日,甲公司收到预付货款500万元,同时应确认合同负债500万元,以反映甲公司向乙公司转让商品的合同义务。
2018年9月30日,甲公司履行了转让商品的合同义务,甲公司应当冲销合同负债,同时确认收入500万元。
基本情况同案例1,唯一不同的是该合同不可撤销。甲公司会计处理过程如下:
在合同签订日,甲公司同样无需进行会计处理。
根据合同约定,2018年5月31日,甲公司拥有一项无条件收取现金的合同权利,该项权利对应一项向乙公司转让商品的合同义务。因此,甲公司应当同时确认一项应收款项和合同负债,金额为500万元。
2018年6月30日,甲公司收到预付货款500万元,同时冲销应收款项500万元。
2018年9月30日,甲公司履行了转让商品的合同义务,甲公司应当冲销合同负债,同时确认收入500万元。
1.预收账款——指企业向购货方预收的订金或部分货款。预收账款是以买卖双方协议或合同为依据,由购货方预先支付一部分(或全部)货款给供应方而发生的一项负债,这项负债要用以后的商品或劳务来偿付。企业预收的货款待实际出售商品、产品或者提供劳务时再行冲减。
2.合同负债——指企业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义务,如企业在转让承诺的商品之前已收取的款项。
合同负债和预收账款的共同之处在于二者都是一项依据合同规定、有商业实质、与收入相关的负债,二者在未来都能转为收入。
这里需要强调的是,与设备融资租赁等“21号会计准则——租赁”下交易事项相关的预收定金/租金,无需区分合同负债、预收账款,仍统一在预收账款科目核算。
至于合同负债与预收账款的区别,主要可分为以下四点:
1.合同是否成立
预收账款:不强调合同是否成立,合同成立前已收到的对价是预收账款,不能划分为合同负债。
合同负债:合同成立后从预收账款转向合同负债
2.前提
预收账款:已收到款项
合同负债:以履约义务为前提,如预收的款项与合同规定的履约义务无关,只能作为预收款项。
3.商品和交货期
预收账款:往往已约定
合同负债:尚未确定
4.核算范围差异
预收账款:只能核算实际已经收到的预收账款
合同负债:能核算实际已收到的预收账款和未实际收到但已拥有收款权利的预收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