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合同资产,是指企业已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收取对价的权利,且该权利取决于时间流逝之外的其他因素。如企业向客户销售两项可明确区分的商品,企业因已交付其中一项商品而有权收取款项,但收取该款项还取决于企业交付另一项商品的,企业应当将该收款权利作为合同资产。企业拥有的、无条件(即,仅取决于时间流逝)向客户收取对价的权利应当作为应收款项单独列示。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对原收入准则做了重大修订,其中新增了“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的概念。本准则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合同资产,是指企业已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收取对价的权利,且该权利取决于时间流逝之外的其他因素。如企业向客户销售两项可明确区分的商品,企业因已交付其中一项商品而有权收取款项,但收取该款项还取决于企业交付另一项商品的,企业应当将该收款权利作为合同资产。
合同负债,是指企业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义务。如奖励积分销售,在积分没有兑换之前,应将积分对应的交易价格作为合同负债。
案例说明1
2018年8月1日,A公司与客户签订合同,向其销售甲、乙两项商品, 甲商品的单独售价为6000元;乙商品的单独售价为24000元,合同价款为25 000元。合同约定,甲商品于合同开始日交付,乙商品在一个月之后交付,只有当两项商品全部交付之后,A公司才有权收取25 000元的合同对价。假定甲商品和乙商品分别构成单项履约义务,其控制权在交付时转移给客户。上述价格均不包含增值税,且假定不考虑相关税费影响。根据新收入准则A公司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分摊至甲商品的合同价款为5 000 [ (6 000 ÷( 6 000 +24 000)) x 25 000 ]元,
分摊至乙商品的合同价款为20 000 [(24 000 ÷ ( 6 000 + 24 000)) x 25 000]元。
A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交付甲商品时:
借:合同资产 5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 000
(2)交付乙商品时:
借:应收账款 25 000
贷:合同资产 5 000
主营业务收入 20 000
案例说明2
2018年1月1日,甲公司开始推行一项奖励积分计划。根据该计划,客户在甲公司每消费10元可获得1个积分,每个积分从次月开始在购物时可以抵减1元。截至2018年1月31日,客户共消费100000元,可获得10000个积分。根据历史经验,甲公司估计该积分的兑换率为95%,假定上述金额均不包含增值税等的影响。假设截至2018年12月31日,客户共兑换了4500个积分。根据新收入准则甲公司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案例分析
(1)甲公司2018年1月的账务处理如下:
分摊至商品的交易价格= [ 100000 ÷( 100000 + 9500)] x 100000 = 91324(元)
分摊至积分的交易价格= [ 9500 ÷( 100000 + 9500)] x 100000 = 8676(元)
借:银行存款 1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91324
(2)甲公司2018年12月的账务处理如下:
兑换积分应当确认的收入=4500÷9500 x 8676 = 4110(元)
借:合同负债 4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