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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偷税指一些纳税人受经济利益驱动,无视税收法律、法规,利用发票管理上的漏洞,采取各种手段进行偷、逃税和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不但造成了税款的大量流失,而且破坏了正常的经济秩序的行为。
(一)“不开发票”
不开具发票,隐匿实际收入,设置帐外帐,这是目前发票偷税的最常见现象,尤见于餐饮、娱乐等私营性质的小规模服务性行业。许多消费者可能都有切身体会,当您在餐饮娱乐场所消费后向其索要发票时,对方常常以“发票用完了,还没去买”、“先开个收据,下次来再换发票”等借口想方设法搪塞、拖延不给发票;由于税务机关加大了检查力度和实施发票刮奖等鼓励措施,使得越来越多的消费者主动索要发票,对此,一些违法企业开始变换手法,以赠送饮料、洗浴票等小礼品等来“替代”发票;还有一些企业更是恶意向客户索要额外加价的开票费,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客户便放弃索要发票或退求开具收据;一些不法经营者还存在开具伪造、作废发票等更为恶劣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串用发票”
有些企业领用多种发票,经营多项业务,为降低税率,高税低开,或国地税发票混用,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该行为广泛存在于有多种经营项目的宾馆酒店行业。按现行营业税法规规定,餐饮业适用5%的营业税税率,而歌厅适用20%的营业税税率,经营者为了达到少缴税的目的,往往将歌厅服务也开成餐饮服务。还有些企业为了虚增抵扣税款,扩大可用于抵扣税款的建筑安装业、交通运输业、广告业等专用发票使用范围。如有些广告企业,将不属于广告发布费的业务,如广告牌位租赁业务、广告加工承揽业务等,开具“广告业专用发票”用于抵扣营业税款。
(三)“代理开具发票”
一些单位因存在无票经营部分,其经营额一般远远大于其开票部分,为他人代理开具发票的收入直接冲抵无票营业额,这样代理开具单位既不增加销售额,又不易被发现。有的单位和个人以收取”手续费”为目的,将本单位的发票提供给别的单位和个人使用,或者代理开具或者虚开,为偷逃税提供便利。有些地区为了税源经济,甚至由政府牵头,成立所谓的“开票公司”,吸引外来税源,擅自降低“税率”,导致国家利益受损,个人从中渔利。正是由于有经济利益的诱惑,税源经济的驱使,各种“开票公司”才能明目张胆、肆无忌惮地通过各种渠道,发布代理开具票信息。
(四)“虚开发票”
一直以来,通过各种渠道收集发票,在税前列支,或抵充个人薪金发放,是很多企业惯用的伎俩,正是有需求必有市场,代他人开票单位满足了这些企业的要求,双方一拍即合,这些企业从开票单位违规取得发票人账,虚增成本,偷逃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在开票种类上,由于近年来地税机关对建筑安装业发票、交通运输业发票的管理出台了一些措施,虚开此类发票行为已有所遏制,但取而代之的以开具劳务费为名目的服务业发票已成为不法分子新的目标。另外随着营业税逐步采取差额计税后,在地税发票中,存在着一部分可以按照政策规定进行抵扣税款的普通发票,部分企业便虚构经营内容或虚开经营金额,虚增抵扣税额,人为地减少应纳税额,达到偷逃营业税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