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边治理(Unilateral govern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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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边治理是指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决策、执行与监督由公司物质资本投入者股东进行的治理模式。
股东所有权,即作为公司所有者的股东才享有公司权力,他们对公司的财产不仅享有“剩余索取权”,而且还对公司的经营享有最高的直接控制权。
信托关系论,即董事会与股东大会之间被认为是一种信托关系,董事会对股 东负信托义务,负责托管股东的财产并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以维护股东的利益。
委托—代理关系论,即董事会与高层管理层之间被认为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其中,董事会负责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而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董事会 的代理人在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并受董事会的监督。
由科斯开创的企业理论回答了为什么企业必须按照股东利益最大化目标经营的问题。
单边治理与共同治理都以现代企业理论为基础,把企业视为一系列契约的组合,是个人之间交易财产权的一种方式。但二者在企业治理主体、治理目标和企业风险承担主体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分歧。
1)单边治理理论认为,企业经营风险承担主体是物质资本所有者,按照企业经营风险与企业所有权匹配原则,只有股东才是企业唯一的所有者,只有作为所有者的股东才承担公司剩余风险并享有剩余收益,只有股东才能作为公司治理中的激励和监督主体。
2)共同治理理论对单边治理目标提出批评,认为公司目标应该是创造财富的最大化,讨论公司治理不应该以所有权为起点,必须重视其他利益相关者,包括雇员、供应商、债权人等等。
单边治理与共同治理都有其理论上支撑和实践上依据,二者在公司治理上的分歧较多源于对基本理念、概念和范畴理解上的差异。
单边治理的实质就是股东治理,其他利益相关者一般情况下不参与公司治理。这种逻辑是以股东利益为导向的,其理论根据是“资本雇佣劳动”的资本强权理论的股东利益与社会利益统一理论(李心合,2003)、委托代理理论。单边治理是股东通过选举董事组成董事会来参与公司重大决策、监督公司经营来实现的。鉴于20世纪80年代美国兴起的“恶意收购”浪潮及其对公司利益相关者利益的损害,美国许多州修改公司法,在法律上确认了利益相关者的思想。自此,单边治理的逻辑受到越来越多的批评和声讨。许多人认为,这种逻辑从社会学的角度来说是不负责任的,也不符合商业道德原则,因为它忽视了利益相关者的重要性,甚至不利于股东自己的长远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