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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证不一致即单据缮制没有完全符合信用证明规定。这是最常见的事故。其结果就是直接导致不符点,甚至导致单据被拒付。
一、当事人的经验不足,成交签约时,买卖双方没有把日后履约时将要遭遇的实际问题考虑周全。加之现行的买卖合同大多是由卖方用其事先印就的固定格式,根据某种具体商品,只填写其中的几个主要条款,然后经买卖双方签字而达成的。这种签约方式的优点是简便易行、节省时间,缺点是固定格式的合同所留下的空白很有限,又不尽合理,不可能把买卖双方、特别是买方对于某种具体商品的一些特殊要求都填写上去。等到买方开立信用证时,他为了确保自身的利益,又不得不在信用证里加列一些合同中没有的条款。在加列条款之前,买方双往往疏于与卖方通气和商量。卖方对有些加列条款,由于事先毫无思想准备,收到信用证以后才知道原合同条款有变,而此时木已成舟。这类情况使卖方左右为难。
二、买方通过银行开立信用证,他必须向银行交付一定的抵押担保金,这就意味着信用证需要占用买方的资金。因此,买方开立信用证的时间通常是:工厂从开证之日起开始生产,到交货之日止刚好完工,中间最多只留一周到十天左右的机动时间以防万一延误。卖方收到信用证后,出口前的一切准备工作必须紧锣密鼓,没有丝毫耽误的余地。我们知道,信用证虽然在实质上反映的是买卖双方的经济关系,但它在形式和运作上反映的却是开证银行与信用证受益人(卖方)之间的买卖关系。运作过程中,开证银行与受益人之间又不能直接联系,必须通过他们的中间人──通知银行、议付银行(当然,二者也可以是同一家银行)和买方来上传下达。如果信用证需要修改,从卖方提出修改要求到他收到信用证的修改正本,即使各当事人都尽职尽责全力以赴,用最快的办事速度,也不会少于十天半月。修改信用证,银行还要加收额外费用(改证费和通知费)。外国商人的金钱观念和时间观念都极强。而且,市场行情也在不断地动荡变化。作为买方,他们都很不情愿改证、展证(延长信用证的装运期和有效期,也是修改信用证的范畴之一),使自己承担更多的费用和风险。
在“单证交易”中,业务员应该树立起“信用证至高无上”的观念,即使信用证中出现错别字或明显的语法错法,只要不导致产生歧义,在无法修改的情况下,也要将错就错地照样搬到所有单证中去。 再者,同一票货物,按照需要可能会制作几套单证,分别交给商检部门、海关和银行。这几套单证在某些方面有出入,并不影响银行对自己那套单证的审核与付款。因此,其他单证可以略有差池,但给银行的这一份则一定要完全与信用证一致,这是“单证不一致”事故处理的最大原则。
至于其他国家机构,只要不是蓄意欺诈,对操作上的失误,还是允许一定的灵活性的。 特别对于出口商自己缮制的单据,比如受益人证明,则不必拘泥实际操作情况。当然,客户的要求尽量满足,不能做到的事先讲明,因意外而导致失误的(例如提单传递迟误,导致未能按照客户要求及时寄出提单复印件之类),必要的时候,说明一下请客户谅解即可。但单证则完全按照信用证要求出具。对于不是自己出具,而是第三方如货运公司出具的提单一类,事先务必与他们仔细核对草稿,并书面确认。拿到正本以后,再检查一次,看是否与确认的草稿一致。出现问题的,在分清责任的同时,火速更换。对于日期实效方面的不符,请货运公司协作,虚打日期以迁就信用证(这一点将特别在下一章货运提单知识中详细解释操作办法)。
对于国家机构比如商检局出具的单据,不易灵活处理,因此要慎重一些。如果信用证条款中对这类单证有特别要求的,先与商检机构沟通咨询,看是否能满足客户要求。无法完全满足的,坚决要求修改信用证条款。因外贸市场灵活多变,品质要求也参差不齐,对于商检局提出异议的产品,可以通过“客户确认”的保函形式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