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费用(Extraordinary Expendi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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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费用也叫“额外费用”,指的是海上运输中,当船货处于共同危险时,船长在其应尽义务之外所采取的挽救措施所支付的费用。
按照共同海损的定义,所谓“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可见,这里的特殊费用显然是应该计入共同海损范围的。进一步来说,只有符合“特殊费用”这一条件的费用,才能计入共同海损。
举个例子来说,如果船舶遇难后被拖往避难港,而该港不是航程中预定的挂靠港,则拖带的额外费用和在该港发生的港口使费便属于特殊费用,可列为共同海损,因为这些费用不是船舶正常营运情况下计划内的开支。但如果该避难港就是原计划的中途停靠港或目的港,则原本应支付的港口费用不能作为特殊费用。因为船舶即使不遭受海难,该项费用仍然会发生。
属于共同海损的特殊费用,主要有以下几种:
1.救助报酬;
2.搁浅船舶减载费用以及因此而受的损害;
3.避难港费用;
4.驶往和停留在避难港等地所消耗的燃料费;
5.修理费用;
6.代替费用;
8.共同海损损失的利息;
9.理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