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协定自动出口限制是指由进口国与出口国通过谈判签订自动出口限制协定或有秩序销售协定,在协定的有效期限内规定某些产品的出口配额,出口国据此配额实行出口许可证制度,自动限制有关商品出口,进口国则根据海关统计来进行监督检查。作为非关税措施之一的自动出口限制严重阻碍了国际贸易发展。1986年9月乌拉圭回合谈判把自动出口限制列为减少和取消非关税壁垒谈判的重要内容之一。谈判结果导致对关贸总协定第19条的修订,以限制自动出口限制的运用。
1、配额水平
这是指协定有效期内各个年度“自动”出口配额。一般以协定缔结前一年的实际出口量或原协定最后一年的配额为基础,确定新协定第一年的配额,然后确定其他年的增长率。
2、自限商品分类
自限商品是指协定限制的商品。随着自限商品的种类越来越多,分类也日益繁杂,每一类别的商品规定不同的配额。结果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出口商经常对一些热门货的配额感到不足,而一些冷门货的配额却往往有剩余。
3、配额的融通
这是指协定各种自限商品限额间相互融通使用的权限,包括水平融通和垂直融通两种。前者指同一年度内组与组之间、项与项之间在一定百分率内互通使用的额度;后者指上下年度内组与组之间、项与项之间的留用额和预用额。留用额指当年未用完的配额拨入下一年度使用的额度或权限;预用额指当年配额不足而预先使用下年度的额度或权限。
4、保护条款
这是指进口国有权通过一定的程序,限制或停止某些“扰乱”市场或使进口国生产者蒙受损失的商品。这就进一步扩大了进口国单方面限制进口的权限。这种条款对出口国极为不利,往往遭到出口国的反对。
5、出口管理规定
协定中规定出口方对自限商品执行严格的出口管理,以保证不超过限额水平和尽量按季度均匀出口。为了确保自限协定顺利进行,协定还要求双方互相提供有关资料。在协定有效期内,双方至少每年举行一次会议,磋商解决有关问题。
6、协定的有效期
有效期有长有短,各有利弊。目前自限协定有效期一般为3至5年,缔约国一方需终止协议的,必须提前60天通知对方,否则终止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