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限制协定(Voluntary Restraint Agreement)
自愿限制协定(Voluntary Restraint Agreement)又称自限协定,是进出口国家或地区为了缓和彼此间某种商品的竞争,通过谈判,达成该项商品出口在一定期限内由出口国自行限制的书面协议。如果该种商品所涉及的国家或地区较多,可先在多边的基础上商定共同遵守的主要条款,达成多边协定,然后有关的进出口国家或地区再根据这项多边协定的条款,分别进行双边谈判,签订双边的自限协定。双边自限协定的主要内容包括:配额水平,即在协定有效期内的第一年出口额度和其他各年的年增率;自动限制出口的商品分类和细目;限额的融通规定,即不同品种商品限额之间替换、预借和留用等权限的规定;保护条款的规定,即进口国有权通过一定程序,限制或停止某种“扰乱市场”的商品进口的规定。这实际上扩大了进口国限制进口的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