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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法主要由以保障劳动者实现劳动权和劳动关系正常运行的社会条件,或者说实现劳动保障社会化为基本职能的各项法律制度所构成。具体包括促进劳动就业法、职业培训法、社会保险法、劳动福利法。
1.反歧视工资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市场的歧视现象是不可能自动消除的,需要运用政府机制和法律机制加以约束。因此,在许多西方国家,建立了反歧视工资的法律和制度,主要的有“民权法”和“公平付薪法”。在各国反歧视工资法的规定中,包括如下内容:
(1)在法律中明确规定,任何雇主凡因种族、肤色、宗教、性别或原有国籍不同而拒绝雇用和解雇某人,或者在就业报酬、条件、期限和待遇方面对某人进行歧视等,都是违法行为。
(2)对就业和劳动报酬上的歧视行为,国家鼓励对违法雇主及其某一组织的歧视行为提出诉讼。
(3)就主要的受歧视群体制定专门的法律保护。例如,各国对就业中的种族和性别歧视制定了法律规定,如,一些国家的法律保护黑人和有色人种有平等的就业和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许多国家对女性就业提供专门的法律保护,主要内容是通过法律规定,对使用相同技术、并在相同条件下工作的工人支付不同的工资收入是非法的。“相同的工作”指的是,具有同等的工作技能、努力程度和工作责任感。
2.女工薪酬福利权益保护
广义的女工是指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女性管理者、经营者和劳动者,狭义的女工是指在企业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女员工。在企业中,女性是特殊的劳动群体,在传统社会,因为种种客观和社会的原因,女工属于受保护的弱势群体,因此,各国和国际社会,都制定法律对女工赋予特殊的权益和实行特殊的保护。其中,与薪资福利相关的内容主要有:公平付薪、平等福利待遇和女工特殊福利待遇,例如产期、哺乳期内的工资福利支付等。
(1)公平付薪。对女工来说,享受与男子同工同酬的待遇是一种合法的权益。所谓男女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单位不分劳动者性别对同等劳动支付相同的劳动报酬。1951年国际劳工组织通过了《男劳动力与女劳动力之间等价值劳动的报酬平等公约》,在这个公约中规定,对于所有劳动力即男劳动力和女劳动力同等价值的劳动,应付给同等的报酬。这一原则适用于基本工资以及一切因雇佣而由雇主直接或者间接付给劳动者的现金或实物形式的其他收入。公约还指出,这一原则受国家立法、合法的工资制度、集体合同等诸种法律形式保护。
许多国家在劳动法中都有公平付薪的法律规定,尤其是强调对女工不得因性别而在报酬方面加以歧视。例如,美国1963年的“公平付薪法案”中规定,雇主应给企业内干同等工作(这些工作需要同等的技术、努力和责任,并在相似的工作条件下进行)的男女员工支付相等的报酬。换言之,不以资历、业绩或产品数量质量为基础而产生的薪酬差异,即为不平等付薪。欧盟国家在“罗马协议”中规定,每一成员国都应当确定并维持“男女同工同酬”的原则,并下达了“公平付薪指令”。英国在1970年制定了《公平付薪法》,规定“只要妇女就业合同中的任何条款或条件相比于做相似工作的男性而言更为不利,就可以依据公平付薪法对雇主提出权利诉讼。
(2)平等享受养老金和其他福利待遇。女员工在退休之后,应该享受和男员工一样的薪酬和福利权益,主要是享受养老保险计划和退休金。许多国家立法保护的所有员工都被包括在私人退休金计划中,这些计划多数是由雇主和工会独立或联合发起的,受国家法律保护。美国1974年颁布了《雇员退休收入安全法案》(ERISA),用来保护美国工人及其依靠退休金和救济计划生活的人员的利益。该法案特别强调雇主不得为了避免支付雇员的退休金而解雇工人,这种情况尤其容易发生在快到退休年龄的工人和女工身亡。例如,美国的养老金法律规定,所有的养老金计划中都要包括“共有的和生存者养老金计划”,即参加养老计划的丈夫死亡后,妻子有权利享受养老金,数额至少是原有养老金的一半。
按照英国的法律,未受雇者或未达到雇佣时间的员工不允许参加养老金计划,因此一些未就业、临时就业或暂时退出就业岗位的妇女就要依靠丈夫的养老金过活,致使一些丧偶和离婚的妇女出现养老金支付问题。英国目前正在积极争取法律允许从事家务劳动的妇女也有权利参加养老保险计划,或者规定在离婚时,将丈夫的一部分养老金划给女方。但这一法律还没有最终出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