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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拍卖是指以动产为拍卖标的的拍卖行为。动产拍卖的成交一般以拍卖标的物实际占有的转移为标志。
动产拍卖除应贯彻合理、正当、公平、合法的原则外,还必须遵循下列一般原则:
(1)禁止无益拍卖。所谓无益拍卖,即指因拍卖容易造成公民个人或社会的损失的行为。无益拍卖的认定,一般以法律规定为准。法律无明确规定的,照司法惯例确认。
(2)限制过度拍卖。所谓过度拍卖,即指拍卖动产标的物时,对有关联的标的物实施拍卖而引起其他财产争议的行为。
(3)严禁违法拍卖。
(5)拍卖一经诺成即拍定,就不能撤回。
(6)不得将不动产作为动产拍卖。
(1)有价证券的拍卖应依动产拍卖程序。
(2)对尚未与土地分离的出产物,预订到成熟收获后换价的,应依动产拍卖程序拍卖。
(3)单独对不动产的从物进行拍卖,应依动产拍卖程序。
(4)法律未明文规定按不动产对待的担保动产物,适用动产拍卖程序。
(5)对未完工建筑物拍卖时,适用动产拍卖程序。
(6)未经登记的船舶或航空器为拍卖标的物时,应适用动产拍卖程序。
(7)动产及不动产合并强制拍卖时,应适用不动产拍卖程序。
(8)部分动产拍卖,不适用动产拍卖程序。
(1)有形动产拍卖市场。主要包括:
①汽车拍卖市场;
②烟草拍卖市场;
③邮票拍卖市场;
④字画拍卖市场等等。
(2)无形动产拍卖市场。无形动产的拍卖是不常见的,但非常有意义和影响。无形动产拍卖市场也称权益拍卖行。那么,什么叫权益呢?所谓权益就是指权利和利益。权利是抽象的东西,但也客观存在,在商品经济条件下,权益是有特性的。可作为商品进行交易,也可进行拍卖。如可作广告的高墙,可出卖作广告之用;出租车的经营指标也是经营权。无形动产拍卖市场主要有:
①版权拍卖市场;
②专利权,也称知识产权拍卖市场;
③财产权,即财产所有权拍卖市场。
动产拍卖是指以动产为拍卖标的的拍卖。不动产是指以不动产为拍卖标的的拍卖。
动产是指能移动但不会减少、损害其经济价值的物品,而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其位置或移动后会减少、损害其经济价值的物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八十条规定:“土地、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建筑物,建筑物的固定设备为不动产。”《担保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本法称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本法所称动产是指不动产以外的物。”
动产拍卖成交额一般以拍定物的即时取得并实际占有之转移为形式,而不动产拍卖成交一般以拍定物的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为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