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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项课征制是综合课征制的对称,指对个人所取得的各种来源的所得,分项适用不同的税率征税的一种征收制度。
一是对不同性质所得采用不同税率;
二是对纳税人的多项所得分别征税;
三是可由支付所得者代扣代缴。
(1)区别不同来源、不同性质的所得分别征收,比较简便易行;
(2)各种所得分别征收,便于实行源泉控制征收,有利于征收管理;
(3)不同所得适用不同的税率,有利于贯彻立法精神和经济政策。
(1)区别不同所得分别纳税,不能真正体现所得税量能负担原则;
(2)分项课征虽简便易行,但纳税人多项所得分别纳税征收管理的工作量会相应增加。
分项课征制和综合课征制的优缺点都是互相比较而言的,可以粗略说,分项制的优点是综合制的缺点,而分项制的缺点正是综合制的优点。所以我现在将它们放在一起比较,以便对它们的功能和政策适用性有个清楚的认识。
人们关于分项制与综合制的分歧之一就是有的人认为分项制便于对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资本性所得、财产租赁与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生产经营所得、技术所得等不同性质的所得区别对待,采取轻重不同的税收政策,其理由是因为这些不同的所得取得的难易程度不同,因而负税能力不同,因为就像资本所得这种不劳而获的所得与工资所得这种勤劳所得,对于获得者来说,所付出的代价毕竟是不一样的,而且对某些人、对某些所得项目来说是不能互相转换的,例如拥有劳动力而没有资本的个人就无法将劳动转化为资本,因而无法将工薪所得转化为资本所得,所以这种不公平的税收待遇是无法规避的。而主张综合制的人则认为,如果说各项所得的难易程度不同,那么一方面是在计算净所得时已经将所需成本费用和损失扣去,另一方面,如果投资到某一项事业上由于“难”而使得投入产出效率较低,则市场会自动调节资源配置,使资源从那些取得所得“难”投入产出低的项目流向那些取得所得“易”投入产出高的项目,结果是取得所得难的项目的收入率会提高,实际情况意味着取得所得难的项目会变得易。主张综合制的人还认为,不同项目的所得对于满足人们的福利程度是相同的,都服从于收入的边际效用递减规律,但是,这种看法也不全面。不同所得给人们带来的福利不仅取决于收入的效用,而且还取决于人们为取得收入而付出的代价、作出的牺牲。我们知道,一个通过辛勤劳动获得1200元工资所得的个人,与通过继承等机会得到资本后而获得同量资本所得(利息、股息)的个人,断然是处于不同的福利水准上。而且,即使同是劳动所得中的工资所得与具有特殊艺术技能的劳务收入(如演员歌星的演出所得),其取得收入所牺牲的代价也是不同的。科学地衡量拥有不同项目所得的人的福利状况,应该以收入带来的效用减去特定项目所得付出的代价,确切地说,个人的净福利是收入的效用减去为取得收入所作出的牺牲。而个人净福利才是收入者追求的最终目标,所以,个人的净福利才是纳税能力的标志。这说明,从公平的观念出发,应该对不同性质的所得项目实行轻重不同的税收政策,这是符合理论解释和社会道德意识的。
分项计征的一个弱点,也是综合计征的突出优点,是分项计征不能综合衡量纳税人总的纳税能力,对全部收入实行量能征税,而综合计征却能有效做到这一点。具体表现为:第一、当纳税人甲有几项收入且都较平均时,有可能都不需纳税;而纳税人乙只有一项收入,虽然总收入没有甲多,但却超过了单项的免征界限而需纳税;纳税人丙虽然有几项所得项目,但其中几项需要纳税,在这些情况下,甲、乙、丙之间,实行分项课征制不能做到公平纳税,而实行综合课征制就能全面、综合各个纳税人的纳税能力,正确地做到量能征税。第二、在分项课征制下还可将同一项目的所得分解为多次取得,化整为零为减轻,逃避税收。例如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实行对劳务收入按次计算,按次扣除费用,纳税人就可以通过与所得支付者合作,将一项所得分解为多次领取,从而获得多次扣除费用,减小应税所得额,减轻税负,甚至使每次所得都低于费用扣除标准而根本不必纳税,而综合课征制避免这样的问题。第三、实行分项课征制时总有若干项目的所得实行比例税率(如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而综合课征制下是对所有所得综合后适用累进税率调节,所以收入调节的力度来得更强。
实行分项课征制意味着要对不同项目的所得实行区别对待,而当赖以取得所得的不同资源要素可以互相转化时,就有可能干扰纳税人的经济决策,扭曲纳税人的行为和资源的配置。例如,如果对劳动的工资报酬征重税而对自由职业的劳务报酬所得征轻税,就有可能促使劳动者放弃雇用就职,而选择自由职业中的劳务报酬所得。又如,若对财产租赁和转让所得征重税而对投资到公司的股息、利息征轻税,就会导致人们将财产变卖后以股票或债券的形式投向企业。再如,若对储蓄利息征税或重税,而对公债利息免税或轻税,就可能引导人们提取存款去购买公债。而综合课征制对各项所得进行综合的、无差别的征税,所以可以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因此从经济效率的角度而言,分项课征制是相对无效率的,而综合课征制是有效率的。
从税务行政效率角度而言,分项课征制的征收有效性高于综合课征制。因为实行综合课征制时,收入支付单位在支付一次款项时难以知道纳税人整个纳税期中各项所得的全面情况,因而难以知道其确切适用税率和应纳税款,也即难以正确扣税,所以综合课征制建立在到期末对各项所得实行申报纳税、综合计算的基础上,如果纳税人的纳税自觉性成问题、税收征管和监控网络不严密,就会造成税款大量流失,而实行分项课征制时注重源泉扣缴,而且分别规定了各项所得的税率,所以便于支付单位源泉扣缴。因此,一般认为,分项课征制的税务行政效率高于综合课征制。
从稳定经济的角度看,综合课征制优于分项课征制。按所有所得的水平设计累进税率,实行综合计征,可以将更多(所有)的收入纳入累进税率,增加所得税的弹性和稳定经济的功能。而实行分项课征制时,必然有若干项目适用比例税率,累进税率支配所得项目要少些,所以这种课征制使所得税的弹性和稳定经济的功能要小于综合课征制。